青田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青田縣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青田縣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田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青田縣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青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引導鼓勵實施品牌、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強縣戰略,根據《關于開展全面質量提升推進青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關于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有特別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項目在本縣其它政策文件中有規定的,由申報人擇一申報,不重復獎勵;上級的獎勵額度高于或等于本規定的,本縣不予以重復獎勵;上級的獎勵額度低于本規定的,由申報人申請補足差額部分。
第二章獎補項目及額度
第一節質量
第四條被評定為“青田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每家獎勵20萬元。被評定為“青田縣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個人,每人獎勵3萬元。“青田縣政府質量獎”和“青田縣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審工作以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依據。
第五條推動企業開展質量創新活動,對立項并通過驗收的省、市級質量(管理)創新項目,分別給予每個項目15萬元、8萬元的獎勵補助。
第六條推動企業開展質量創新、推廣和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獲得國家級QC小組(質量管理小組,下同)評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省級QC小組評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獲得市級QC小組評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第二節品牌
第七條推動“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創建工作,對首次獲得“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認證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每多獲得一張“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認證證書再獎勵5萬元;認證證書有效期滿,企業繼續保持認證的,每次獎勵5萬元。通過“品字標浙江制造”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獲得“品字標浙江制造”認證,并在產品上粘貼“品”字標識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每新增一個產品再獎勵2萬元。
第八條推動“品字標浙江農產”品牌建設,以特色品牌轉化、自我聲明+承諾、第三方認證模式獲得“品字標浙江農產”公共品牌授權使用的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2萬元、5萬元獎勵。
第九條首次獲得“麗水山耕”品牌認證證書的單位獎勵3萬元,三年內續獲證書的當年獎勵1萬元。采信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轉換為“麗水山耕”品牌認證證書的單位獎勵1萬元。
第十條獲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麗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獲得浙江省AAA級、AA級、A級“守合同重信用”首次公示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首次獲得“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企業,獎勵3萬元。
第三節標準
第十一條獲得國家或省級農業標準化、工業標準化、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獲得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獲得優秀、合格等次的單位,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獲得縣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的單位,獎勵3萬元。
第十二條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全國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浙江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浙江省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麗水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麗水市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主導起草單位,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主導、參與制定團體標準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
第十三條鼓勵加快農業、服務業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領域標準制定步伐。主導制定市地方標準的單位,獎勵5萬元。主導制定縣地方標準規范的單位,獎勵3萬元。
第十四條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采標并獲確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獲得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浙江省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的組織獎勵20萬元,優秀貢獻獎的組織獎勵10萬元;獲市級標準創新企業的,獎勵3萬元;首次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3A級以上確認的單位,獎勵3萬元。
第十五條主導、參與制定“品字標浙江制造”產品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四節認證
第十六條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的,每個認證獎勵3萬元。首次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分別獎勵2萬元。首次通過測量管理體系3A級以上認證的,獎勵3萬元。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通過自我聲明符合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經公布備案后,獎勵2萬元。
第十七條首次通過TS標準認證,取得國家壓力管道元件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八條首次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生產單位獎勵3萬元,有效期滿再認證的,每次獎勵1萬元。
第十九條成立國家質檢中心、省級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并通過驗收的檢驗機構,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20萬元。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機構,獎勵20萬元。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企業,獎勵5萬元。
第二十條首次獲得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給予獎勵20萬元,每增獲一張不同產品的綠色產品認證證書再獎勵5萬元。
第五節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知識產權(專利)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35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非轉讓獲得國內外專利授權的分類別給予補助:
(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給予每件2萬元(含省級補助)、0.2萬元、0.05萬元的補助;
(二)個人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分別給予每件1萬元、0.1萬元的補助。同一權利人同一年度內本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
(三)企事業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通過PCT或巴黎公約申請國外專利,完成PCT申請的,每件補助1.5萬元(含省級補助);在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補助4.5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臺)減半享受,即每件補助2.25萬元。對同一發明限補助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同一權利人同一年度內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申請補助的專利授權地址應在青田縣,以當年年度授權日期為準,補助費用發放期為一年,逾期不補。
第二十三條新獲中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優秀獎或浙江省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金獎,浙江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二十四條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貫標審核認證的或通過浙江省企業知識產權卓越管理評價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建立專利數據庫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萬元。
第二十五條在青田縣注冊成立專利代理機構,并經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在青田縣設立專利辦事處,并經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二十六條鼓勵企業積極應對專利訴訟維權活動,訴訟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關系青田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每起給予10萬元補助(被判定為侵權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獲得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獎勵5萬元;新獲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企業或協會獎勵20萬元。新獲政府部門頒布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或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單位,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的企業,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并被核準的,按每件核準商標注冊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每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一國家注冊并被核準的,按每件核準商標注冊費的30%給予補助,每家每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九條引導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經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安排,對企業知識產權融資予以補助:
(一)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按企業實際支用專利權質押部分貸款年日均貸款余額的3‰給予補助;
(二)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按專利權質押登記額度的3‰給予補助;
(三)對開展商標權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按企業實際支用商標權質押部分貸款年日均貸款余額的3‰給予補助;
(四)對開展商標權質押貸款的企業,按商標權質押登記額度的3‰給予補助。
全縣以上每項年補助總額均以15萬元為上限,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并獲得質押登記號的申請日先后順序發放,同一日期的按質押登記額度比例發放剩余補助,發完為止。
第三章申報、審核及管理
第三十條每年年初由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申報公告,申報人在規定的時期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田縣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獎勵申報表》《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
(二)對應本辦法條款中的證書、認定文件、標準文本或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三)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送縣財政局復核,經復核后,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聯合報縣政府批準后撥付資金。
第三十二條申報人對提交的材料和憑證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應全額退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3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是指標準制定、修訂者名單中排名首位的單位;標準參與起草單位是指標準制定、修訂者名單中排名第二及后面的單位。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原《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田縣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1〕45號)、《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浙江制造”品牌創建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發〔2016〕15號)中的獎補規定,《青田縣創新強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青科〔2018〕33號)中關于知識產權(專利)的獎補規定不再執行。《青田縣人民政府<關于青田縣品牌扶持政策專題會議紀要>》(〔2017〕14號)、《青田縣推進農產品旅游地商品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麗水山耕”品牌認證扶持政策的專題會議紀要>》(〔2018〕1號)不再執行。《青田縣人民政府<轉發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青政發〔2013〕113號)、《青田縣關于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項目資金實施辦法》(青質監〔2014〕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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