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讓專利制度回歸立法初衷勢在必行且任重道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解決措施建議。
01、完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的法理依據
目前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可參考《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公告(第411號)》,該文件第一條對制定依據作了規定,明確“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主要法理依據包括:《民法典》第七條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專利法》第一條、第五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在這些條款中均沒有與打擊和處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直接相關的內容,僅是誠實信用和不得違法法律、法規、妨害公共利益等原則。
建議可對《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增加打擊和處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則。如在駁回條款中明確涉及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可駁回;非窮舉式列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情況;相關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對該行政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審等。同時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配套修改,增加更加詳細的規定。聯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的相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將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完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的法理依據。如在《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中增加對涉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的代理機構給出懲罰措施等。
02、優化專利費用減繳政策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準予費減的審核僅限于書面材料,對于類似“三無公司”并不能夠進行有效甄別,普通專利申請費減后申請費135元、實質審查費375元,低成本投入成為滋生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土壤。建議優化專利費用減繳的條件,“收縮”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等費用減繳的覆蓋群體,降低減繳比例,可將相關減繳政策轉移至授權后的專利年費等;同時聯合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加強對費用減繳主體的審核和監管。
03、建立地方前置排查機制
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難以在專利審查階段予以排除的困難,建立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的前端排查機制,重點對當地被通報過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申請主體進行審核把關。一是充分利用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與企業緊密聯系的優勢,地方審查協作中心在審查過程中若對申請主體的資質、是否實際從事研發生產等懷疑的,可以反饋給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走訪調研其實際研發生產情況;二是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情況惡劣的企業或代理機構提交的案件強制執行前置排查,要求提交研發水平以及案件質量證明文件;三是針對非正常專利本身的特點,建立包含多維參數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排查模型,提升前端排查的準確性。
04、加強對申請主體培訓引導
地方審查協作中心、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和行政部門多方聯合,建立有效的申請主體管理機制,充分利用非正常專利申請數據,分析出問題嚴重的申請主體,成立包括知識產權專業人員、特定領域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的調研隊伍,與申請主體面對面了解非正常專利申請產生原因,告知其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嚴重后果,聽取申請主體的知識產權服務需求,對于申請量大的申請主體,加強知識產權專業培訓和知識產權統一歸口管理的指導等。
05、強化對代理機構的管理
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據,分析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和比例偏高的代理機構,建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重點代理機構名單,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強對相關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聽取代理機構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認定和后續處理中的困難,組織專業人員對代理機構進行培訓指導。
全面排查整改人均代理量過高的問題,嚴格落實代理師簽名責任,對積極主動撤回并全面自查整改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酌情從輕處置;對拒不撤回又不提供充分書面證據的,或者未認真自查、不主動整改的,將根據情節依法從重處理,并將相關線索信息轉公安部門、信用監管等部門依法處置;對于屢范等情節嚴重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能職責,從專利審查、費用減緩、信用監管、行政執法、獎勵資助、評優評獎、行業自律等多方面予以聯動約束,嚴厲打擊。
06、細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政策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置專門的業務部門管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分析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一系列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公告或通知,統一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口徑,結合當地知識產權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可行的方針政策,建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聯合工作組,細化認定標準、懲罰尺度、申訴材料要求等,加大規范標準供給,為地方知識產權部門治理工作提供實踐操作依據。
嚴格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到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性資助的政策,制定地方相關政策,同時做好相關監管工作,尤其是要嚴格謹防各種變相地資助,同時嚴防財政性資助“雨后春筍”般出現反彈。
07、優化多部門協同機制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涉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多部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進行打擊和處理需要市場監管、公安、信用監管等多部門參與,因此需要建立并優化多部門協同機制,知識產權局可與各部門聯合發文,制定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治理政策和舉措;創建大數據監管平臺,暢通信息交換渠道,定期將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據通報給科教文衛等部門;加大聯合執法的精度和強度,針對不同類型申請主體分批次進行專項治理、聯合治理。
同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在職稱評定、優秀評選、專業能力評價中逐步優化對專利數量考核,而應重點關注專利與研發的相關度、專利轉化運用的比例、專利產業化收益或功效等。
以上內容選自《中國發明與專利》2023年第01期 第54-62頁:《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治理現狀及對策研究》,單位: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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