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專利制度簡單來說是“以公開換取保護”的制度,即,發明人通過將其作出的發明創造向社會公眾公開而獲得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可以避免對技術的重復研究,節約了社會資源,而專利權的授予則可以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因此,授予專利權的前提是專利申請人必須對其發明創造作出充分的公開,至少應該達到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實施的程度。
對此,如前所述,《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對說明書的撰寫提出了以下具體的要求:清楚、完整、能夠實現。
關于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審查指南》明確規定:(1)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說明書的表述應當準確地表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關于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完整”,《審查指南》明確規定說明書應當包括:(1)幫助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內容。(2)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所需的內容。例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3)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
在此,《審查指南》還特別地指出,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關于說明書的內容“能夠實現”,《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解決其技術問題, 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通過《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的是,說明書應當“清楚”、“完整”、“能夠實現”這三個規定并不是彼此并列或彼此獨立的關系,“清楚”和“完整”是“能夠實現”的基礎,“能夠實現”是對“清楚”和“完整”程度的基本要求。換言之,說明書的“清楚”和“完整”是發明“能夠實現”的外在表現形式,而發明“能夠實現”是對說明書“清楚”和“完整”的基本檢驗準則。對于不滿足充分公開要求的說明書而言,通常是由于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不夠清楚和/或不夠完整而使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夠理解并實施相關發明,而只有當說明書清楚且完整到足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相關發明的程度,說明書的公開才算是充分的。
值得注意的是,說明書的充分公開與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密切相關的。如果說明書中未充分公開的內容與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無關,則不應當對說明書提出公開不充分的反對意見。換言之,專利申請人只要對其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作出充分的公開,就滿足了說明書應當充分公開的要求。
另外,還應當指出的是,在對說明書的公開是否充分作出判斷時,判斷的主體是至關重要的。要理解并實施一項發明創造性,本領域的“專家”與“外行人”所需要的技術資料的差異可能非常大。對此,《專利法》提出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這一虛擬概念,從而統一了判斷標準,使得判斷結果趨于一致。具體地,根據《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具有創造能力,但其特別地具備下述能力:(1)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2)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是對判斷說明書的公開是否充分的基本要求。
案例分析
某專利申請涉及一種使用設置有彼此間隔開的多個環狀物的線來進行手動編織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a)將線折疊成兩排并對準;(b)使后排的環狀物穿過前排的環狀物;(c)重復以上步驟,直到獲得期望的尺寸。
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出:(1)該專利申請中并未記載如何制備該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得到該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2)說明書沒有具體給出如何將線折疊成兩排并對準,并且沒有記載如何在不需要工具的情況下手動地將后排的環狀物穿過前排的環狀物。基于此,審查員認為該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只給出了任務和設想,而未給出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從而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根據說明書中的記載實現該專利申請。
對此,專利申請人做出了以下爭辯意見:
(1)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是一種使用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來進行手動編織的方法,而并不要求保護一種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和/或制備該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的方法。換言之,如何制備出該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與本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并不太相關。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理解,不應當以專利申請人沒有在說明書中詳細地說明如何去制備該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為由而認定該專利申請的說明書的公開不夠充分。此外,專利申請人還引用了一些現有技術文獻證明了現有技術中已經存在了這種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
(2)判斷說明書的公開是否充分的主體應當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本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附圖中已經清楚地示出了該具有多個環狀物的線以及在線被折疊成兩排并且對準的情況下兩排環狀物的布置方式。基于此,能夠獲知本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且具有應用該申請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能夠理解并且實現將后排的環狀物穿過前排的環狀物。換言之,通過閱讀本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基于本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所記載的技術內容,僅通過結合其自身所具備的技術常識進行簡單的嘗試來實現本發明。
基于此,應當認為,本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關于“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的規定。
審查員接受了專利申請人提出的以上爭辯意見,認同了本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案例來源于真實案件但具體表述上有修改)。
總結
在理解《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法律含義以及判斷一件專利申請文件是否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時,需要特別把握“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清楚”、“完整”、以及“能夠實現”這幾個術語的概念以及其間的邏輯關系,應當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判斷說明書是否清楚且完整地公開了對于理解并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以及說明書清楚和完整的程度是否達到了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以上為筆者的個人觀點,疏漏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原標題:淺談專利申請的“充分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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