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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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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黎公約途徑:在中國申請后,在第一在先專利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前向美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美國專利申請,可以享受優先權的待遇,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所需文件及信息: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摘要附圖;申請信息: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英文名稱姓名、地址及郵編,申請國家,聯系人等;優先權信息;委托書;
(2)PCT途徑:根據PCT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指定向全球幾乎所有國家申請專利,即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在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美國知識產權局提出進入申請。申請所需文件:PCT公開文件;國際檢索報告;PCT階段的修改文件(如有);委托書。
自然人;公司員工人數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關系或持有表決權股數超過50%的公司的相關人數;學術或研究性非盈利組織,例如:大學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與政府相關單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官費減免50%。
美國專利聯邦法規明文規定,每一個發明人、每一個參與撰寫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的專利律師和專利代理人、每一個實質性地參與(Substantively Involved)撰寫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過程的人、和每一個與發明人或者受讓人(Assignee)有關聯的人都有對美國專利局的公開義務。參見美國聯邦法規第三十七章1.56條(37 CFR 1.56)。這一規定的理由是專利發明人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往往掌握著與他的發明最相關或接近的信息。
不遞交IDS的后果:
a. 專利的有效性將被質疑;
b. 專利可能會被視為無法執行;
c. 美國代理可能因此喪失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繼續代理工作的權利;
d. 在訴訟期間將會增加大量的成本;
e. 得到的是一項較弱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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