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零基礎學習專利申請文件
問:專利申請文件是什么?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簡單來說,專利申請文件就是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提交的一種說明申請內容并請求獲得特定范圍的專利保護的技術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摘要3部分。
問:說明書是什么?
說明書是專利申請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記載了專利申請的最詳細的技術信息,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充分公開的說明書內容,能夠了解與專利申請主題相關的技術內容。
問:說明書的作用是什么?
說明書作為申請人公開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文件,其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信息公開。說明書應清楚、完整地公開與申請人所請求專利保護的發明相關的所有信息,這些信息足以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結合自身所掌握的技術知識,不但能夠理解該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發明內容是什么,還能將其請求保護發明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具體實施出來,從而使得這份專利申請可以為社會做出相應的貢獻。
第二,權利解釋。說明書作為一份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和依據,在這份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后,特別是在發生專利確權和專利侵權糾紛時,說明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及其附圖所示的內容均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以便更為準確地確定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三,審查基礎。在專利審查過程中,說明書是確定“公開換保護”的基礎。說明書中記載的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所能產生的有益效果及具體實施方式等各方面的詳細信息,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該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判斷是否能夠授予專利權或者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是否合適的基礎。
問:說明書的構成有哪些?
說明書由文字部分和附圖兩部分構成。
關于文字部分,首先,說明書應該寫明發明名稱。顧名思義,發明名稱就是反映專利申請涉及的發明主題的相關內容,而且應當與請求書中記載的名稱相一致。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字數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的位置。
其次,說明書的主題內容包括5個部分,即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附圖說明以及具體實施方式。
問:主題內容如何撰寫?
在技術領域部分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
在背景技術部分應當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盡可能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部分主要記載的內容為:申請人為什么要做這項研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如何做(采用的技術手段是什么)以及做得怎么樣(達到怎樣的有益效果)。
對于有說明書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針對每一幅附圖給出簡要說明,讓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了解每一幅圖所顯示的內容是什么,以有助于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具體實施方式部分應當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并且在提及的部件后面注上附圖標記,便于公眾理解。
問: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必須包括附圖嗎?
為了便于公眾能夠更清楚地理解發明創造的內容,在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可以輔以附圖;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必須輔以附圖。
問:權利要求書的作用是什么?
權利要求書是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權的依據。簡單地說,其主要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界定發明的保護范圍,即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二是侵權判定的主要依據。
問: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的類型有哪些?
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類型按保護對象區分,可以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按撰寫方式區分,可以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問: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有什么區別?
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物質、物品、設備、機器、系統等,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方法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通常應當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
發明專利申請和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可以包含產品權利要求,也可以包含方法權利要求;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只能包含產品權利要求,不能包含方法權利要求。
問: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有何不同?
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在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在權利要求書中撰寫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最寬。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并且其保護范圍落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范圍之內。
問:權利要求的構成有哪些?
任何一項權利要求都應包含主題名稱和用于限定其主題的技術特征。
主題名稱用于體現一項權利要求的類型為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以及申請人請求保護的主題;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與其主題名稱一起作為一個整體用于限定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分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兩部分進行撰寫,前序部分要求寫明主題名稱和該申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采用“其特征在于……”等類似表述方式,寫明該申請區別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一起用于限定該申請請求保護的范圍。從屬權利要求中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問:摘要的作用是什么?
摘要是說明書記載內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問:摘要的構成有哪些?
摘要包括文字部分和附圖。文字部分應當包括專利申請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等,其中以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主。
在說明書有附圖的情況下,摘要還要包括附圖,摘要附圖來自說明書附圖中最能反映該申請的主要技術特征的一幅附圖。
問:說明書的撰寫要點有哪些?
充分公開是說明書撰寫應當滿足的首要要求。另外,說明書還應當滿足對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支持的要求,并且在專利申請被授權后,說明書還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問:在電學領域中,專利申請應該輔以什么樣的附圖,才能真正起到附圖的作用呢?
涉及器件或裝置的結構方面的專利申請,其改進點一般在于器件或裝置的結構,因此為了能夠正確表述器件或裝置的結構與現有技術不同,就需要在附圖中用結構的不同方位的視圖進行表示。必要時,還需要用器件或裝置的分解圖、不同方位的剖面圖加以表示。
涉及器件或裝置的制造方法的專利申請,其改進點一般在于制造步驟、工藝流程等方面,因此附圖最好用制造過程中的器件或裝置的結構圖或剖面圖來表示。
涉及電路結構的專利申請,其與電路結構改進相關的專利申請,說明書附圖一般采用電路圖和(或)電路框圖的方式加以顯示。
涉及控制、處理等與流程相關的專利申請,其一般都與處理流程或控制流程相關,所以說明書附圖也通常以流程圖的方式進行顯示。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以外,說明書附圖還可以利用曲線圖、照片等形式進行顯示,采用這種附圖用以幫助理解技術效果的情況居多。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具體應該采用哪種附圖進行顯示,申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只要能夠輔助說明書文字部分進一步理解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即可。
問: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點有哪些?
第一,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第二,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第三,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完整;第四,權利要求應該滿足單一性要求。
問:如何做到權利要求書清楚、簡要?
第一,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主題名稱是確定權利要求類型的重要依據,因此主題名稱應當能夠體現其為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主題名稱中不允許使用含糊不清的表達方式。
第二,每個技術特征的含義應當清楚。由于一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依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因此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詞語以及每一個句子的含義都應當清楚,并且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的詞語所表達的含義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當然,如果權利要求書中對某詞的特殊含義進行了明確限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第三,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與其技術內容相適應。除了用語和句子表述含義清楚之外,權利要求的撰寫還應當滿足主題名稱與其技術內容相適應的要求。
第四,權利要求書應當簡要。一方面,權利要求應當采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限定其保護范圍,不應包含其他內容,例如對原因、理由作出的不必要說明,或者出現一些商業性宣傳用語等。另一方面,權利要求書作為整體應該簡要,不要出現重復的權利要求項目或者重復的技術特征表述。雖然,通常情況下,權利要求中出現不簡要的問題不會對保護范圍有大的影響,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不簡要的問題會影響對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理解。鑒于這種情況,為了規范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建議申請人在撰寫時應盡量避免出現不簡要的問題。
問:如何運用單一性判斷原則?
兩項以上的發明是否具備單一性,就是看它們是否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即它們是否包含了在技術上相互關聯的一個或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如果它們包含了在技術上相互關聯的一個或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那么,它們就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具備單一性,否則就不具備單一性。
如果在實質審查階段該申請被指出存在單一性問題,申請人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和(或)分案來克服這個缺陷。
問:如何避免明顯不具備單一性的問題?
雖然單一性可以通過修改和/或分案申請來克服,但是為了節約審查程序,對于明顯缺乏單一性的情況,申請人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明顯不具備單一性的情況,申請人結合自身掌握的現有技術情況很容易判斷,因此在提交專利申請文件時應盡量避免這種缺陷,以免延長審查程序。
問:摘要的撰寫要求有哪些?
摘要的內容一般應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有附圖的專利申請,一般應制定一幅最能反映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摘要附圖應當是說明書附圖中的一幅。除此之外,為了簡化摘要的撰寫,字數一般不超過300字。
問:如何解決電路結構類發明專利申請的功能性概括問題?
為了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專利申請的說明書記載實現一項發明的全部技術細節,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是用來限定專利申請人最終獲得專利權的范圍大小。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因作用不同,在撰寫時,對這兩部分的詳略、粗細也應加以區分。在撰寫權利要求書的過程中,有時若照搬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記載的技術細節,如此撰寫的權利要求書勢必會造成專利權人的權利過小;反之,如果盲目追求范圍最大化而將方案概括得過于寬泛,那么很可能會違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因此,撰寫一份表述清楚、完整,范圍概括合理的權利要求書是非常重要的。
對于涉及具體電路結構的發明創造,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可以從該電路結構各組成元件的功能入手,結合本領域的技術常識和常用技術手段,去發現可以實現相同功能的且適用于該發明的其他替代元件,對實現方案進行合理的概括,從而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更加合理。
在撰寫獨立權利要求時,應該記載必要技術特征。此外,利用功能性的限定來撰寫權利要求時,對電路各組成部分的功能的概括要合理、適度。因為,當采用功能性的限定來撰寫權利要求時,意味著權利要求中該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問:如何解決電路結構類發明專利申請的連接關系?
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直接影響專利權人能否獲得范圍界定清晰的權利,特別是在電學領域,因電路元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復雜,所以,在撰寫電學領域的專利申請文件時,需對電路間的連接關系格外注意。
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該用技術特征對方案進行描述,寫明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而不應當采用引用專利文獻的方式撰寫或作為具體技術特征的替代。對于產品權利要求而言,“本發明采用……原理”這類表述亦非產品的結構特征。
順便提及,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有時會通過引用其他文獻的方式闡述現有技術狀況或說明某些技術手段的具體實現方式。但是在引證文件時需注意,引證文件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引證文件應當是公開出版物,除紙件形式外,還包括電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證的非專利文件和外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應當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所引證的中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不能晚于本申請的公開日;
(3)引證外國專利或非專利文件的,應當以所引證文件公布或發表時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寫明引證文件的出處以及相關信息,必要時給出中文譯文,并將譯文放置在括號內。
需要注意,對于那些就滿足充分公開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問:如何解決電路結構類發明專利申請的連接關系限定不當的問題?
權利要求的保護類型有兩種,一是產品權利要求,二是方法權利要求。撰寫方法權利要求時,應該利用實現該方法的各個具體步驟來限定,并應清楚限定各步驟間的執行順序。而撰寫產品權利要求時,應該利用構成該產品的具體部分以及各部分的連接關系來限定。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語言習慣,用于表達部件之間連接關系的描述方式也有多種,稍有不慎,就很可能因為語言習慣和表達習慣的問題,給權利要求的撰寫帶來問題。因此,當撰寫產品權利要求時,要清楚限定構成該產品的組成部分,使用規范的語言表達習慣來撰寫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
問:如何解決電路結構類發明專利申請的間接連接關系?
對于產品權利要求而言,應該清楚限定構成該產品的各組成部分間的連接關系,但是,限定連接關系的表述是否僅局限于“A的一端連接到B;B的另一端連接到C”這類呢?其實不然,對于產品權利要求而言,有時可以通過方案所處理的對象,如信號或數據,看出構成該產品的各部件的連接關系,此時,即便權利要求記載的方案中不出現“A連接B;B再連接C”的表述,依然可以清楚構成該產品的A、B、C這3個組件間的連接關系,從而簡化權利要求的撰寫,使其更加簡明。
特別提醒,對于某些產品權利要求而言,特別是在撰寫信息處理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所處理的信息或數據等處理對象的流向或走向,亦能清楚反映出構成該產品的各組件間的連接關系,此時,不必局限于“……連接……”“相連”等字眼來表明連接關系。
問:涉及工藝流程類的專利申請文件如何撰寫?
撰寫工藝流程類的專利申請文件時,需對步驟執行順序的限定格外謹慎。當利用具體的流程步驟限定方法權利要求時,要特別留意該方法所包括的各個具體執行步驟或工藝流程間的先后執行順序。對于有特定執行順序的,可以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利用“依序、依次”等詞語對步驟前后執行順序予以清楚限定,特別是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對于進一步限定的步驟應清楚限定其與引用的權利要求的各步驟間執行順序。
問: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文件如何撰寫?
應當從整體上描述該發明的技術方案,以所給出的計算機程序流程為基礎,按照該流程的時間順序,以自然語言對該計算機程序的各步驟進行描述。說明書對該計算機程序主要技術特征的公開程度,應當以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所公開的流程圖及其自然語言的描述自行編制出能夠達到所述技術效果的計算機程序為準。為了清楚起見,如有必要,申請人可以用慣用的標記性程序語言簡短摘錄某些關鍵部分的計算機源程序以供參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計算機源程序。
如果申請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對于計算機程序反映出的解決方案并非以自然語言來表述,而是全部在說明書中以偽代碼或者源代碼的方式在描述,將導致專利申請文件在撰寫上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此外,在撰寫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應避免僅注重將單個程序所要實現和完成的功能記載清楚,而忽略了計算機各程序流程之間的協調和控制,導致未能從解決方案的整體性上考慮的情形。
問:關于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有時會涉及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例如拼音輸入法、五筆字型輸入法等。但是此類申請常因為撰寫不當,導致無法獲得授權,主要原因是什么?
從審查實踐看,導致撰寫不當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在請求保護的解決方案中反映出“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而僅僅記載“漢字的編碼方法”。
對于此類申請,在撰寫說明書時,應當在說明書中清楚、完整地記載借以形成計算機漢字輸入法的漢字編碼規則,其中應當明確、清楚和具體地指出賴以對漢字進行編碼的編碼碼元,例如字根、筆劃、部首等,上述編碼輸入碼元與計算機鍵盤鍵位等用于輸入編碼碼元的輸入單元之間的相互映射關系以及在計算機鍵盤上輸入漢字的步驟。所述漢字輸入方法應當包括對各種結構漢字(包括獨體字及合體字等)以及各種詞組的計算機輸入方法。
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應當注意,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該反映出漢字的輸入方法,例如可以撰寫為“一種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而不應當撰寫為“一種計算機漢字編碼方法”。同時,雖然在權利要求中必須記載編碼碼元與鍵盤的對應關系,但是為使權利要求的類型清楚,不能將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撰寫為“一種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及其鍵盤(或輸入裝置)”。
問: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角度看,說明書的撰寫應注意什么問題?
說明書作為專利申請文件的一部分,記載著申請人以技術公開換取專利保護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對權利要求書進行合理布局和撰寫的重要依據。因此,在撰寫申請文件的過程中,把握發明實質,清楚、完整記載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有些申請人擔心將發明創造公之于眾后未能獲得專利權,且公開了自己的研發成果,還有些申請人將自己尚處于理論研究層面的論文直接當作專利申請文件遞交,這些想法或做法,很可能會導致說明書中對請求保護的解決方案的具體實現手段記載得含糊不清或者完全缺失,從而因說明書公開不充分而造成權利的喪失。
在撰寫說明書時應該注意,如果請求保護的解決方案是利用已有技術或者公知技術來解決新的技術問題,那么出于清楚、完整的需要,應該在說明書中撰寫該解決方案是如何利用公知技術解決技術問題的,在請求保護的方案中應具體寫明當利用公知技術在解決該申請的問題時如何適用、如何調整、如何完成。
問:申請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有時會使用自造詞語,其危害是什么?
為了使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與現有技術相區分,突出請求保護的申請相對于現有技術具備新穎性,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有時申請人會使用自造詞語。由于此類自造詞并非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沒有通用的解釋,因此當申請文件中缺乏對該自造詞具體釋義的解釋時,容易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嚴重時會造成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從而導致無法獲得專利權。
因此,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應盡量使用本技術領域有確切含義的詞語、術語。此外,應該使用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采用規范的用詞;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該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保持一致,盡量避免自造詞的使用。若使用,應在說明書中對所使用的自造詞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并盡可能在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該自造詞的含義。同時,除記載方案涉及的技術特征外,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問:如何區分“技術方案”和“非技術性”內容?
在撰寫一項權利要求前,需要分析方案是否屬于技術方案。特別是,對于既包含技術特征,也包含“非技術性”內容的方案,明確哪些屬于技術方案的組成部分,對于正確地撰寫權利要求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節給出了技術方案的定義: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客體。《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結合具體案例說明了對于涉及計算機領域的發明是否解決技術問題、采用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所謂技術“三要素”的判斷標準。上述內容雖然并未直接給出“技術性”的定義,但可以看出,所謂“技術性”其核心在于包含受自然規律約束的內容,體現為采用的手段與解決的問題和獲得的效果之間是否具有符合自然規律的必然聯系。
與此相對,“非技術性”的內容則不受自然規律的約束,而主要由人的主觀意志決定。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2)項規定了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專利審查指南》對此做出進一步解釋:“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達、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典型的“非技術性”內容。
問:在撰寫以記錄介質為主題的權利要求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主題名稱為記錄介質的權利要求,其特征部分不能僅由記錄介質所存儲的信息或計算機程序本身來限定,因為如此限定的記錄介質實質上只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這樣的權利要求是不允許的。
2.主題名稱為記錄介質的權利要求應當用記錄介質的物理構造或物理特性來限定,體現解決諸如擴大存儲容量、提高存儲效率等記錄介質存在的技術問題,使得權利要求整體能夠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從而構成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3.在滿足保護客體要求的前提下,在撰寫記錄介質的權利要求時還需要注意充分挖掘技術改進點,以利于進一步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同時避免不當增加不必要的限定特征。
問:以“圖形用戶界面”為主題的權利要求是否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權利要求的方案中僅僅涉及圖形用戶界面本身的布局或設計,則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只有將圖形用戶界面應用于方法或裝置權利要求中,作為方法或裝置權利要求的一部分體現出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交互控制或處理時,才能構成專利保護的客體。需注意:
1. 在明確了“圖形用戶界面”本身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之后,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該盡量避免直接使用“圖形用戶界面”作為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
2. 考慮到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在撰寫過程中應盡量把圖形用戶界面所包含的部分,例如控件、顯示區域或菜單等,融入到整個方案的交互處理過程中,而不是在權利要求中簡單地包含幾個接收或選擇的常規步驟,其余內容都是對圖形用戶界面各部分構成元素/布局的描述。
問:具體來說,在撰寫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應注意什么?
首先,在明確了 “圖形用戶界面”本身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之后,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該盡量避免直接使用 “圖形用戶界面”作為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
如果除主題名稱之外,對權利要求限定的內容已經體現出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交互控制和處理過程,則不再需要圍繞客體問題進行過多考慮。這是因為《專利審查指南》明確指出,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就該權利要求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同時,上述內容涉及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交互控制和處理過程 ,其能夠解決一定的技術問題,并帶來相應的技術效果。但此時權利要求主題名稱涉及一種 “圖形用戶界面”,而其限定內容部分則涉及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交互控制或處理過程,兩者內容不相適應,權利要求還存在缺陷。
因此,在撰寫權利要求時, 申請人應將圖形用戶界面的內容作為方法或裝置的一部分, 將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限定為 “一種…方法”或 “一種…裝置”,在限定內容部分體現出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交互控制或處理過程,這樣既能夠避免因保護客體問題而被拒之門外,又滿足主題名稱與限定內容相適應的清楚的要求。
其次,考慮到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在撰寫過程中應盡量把圖形用戶界面所包含的部分融入到整個方案的交互處理過程中,其余內容都是對圖形用戶界面各部分構成元素/布局的描述。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常規的處理步驟很容易被現有技術所公開,如果涉案申請與現有技術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圖形用戶界面布局的不同,則在創造性的顯而易見性判斷上會存在易于被否定的風險。而如果能夠很好地將涉案申請的圖形用戶界面的各部分融入到整個方案的交互處理過程中,則在與現有技術作特征對比時,很難將圖形用戶界面的布局單獨割裂開來作為區別特征看待,這對于滿足創造性的要求更為有利。
問:圖形用戶界面的生成方法是否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將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申請撰寫成“一種圖形用戶界面的生成方法”的形式也是允許的,其可以克服圖形用戶界面本身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問題。但是,這種形式的權利要求由于其最終生成的是包含各構成元素的圖形用戶界面,因此,易于被以創造性為由予以否定。在撰寫時,應在所述生成方法中體現出對圖形用戶界面各構成元素的一定的交互處理或控制過程。例如,如何實現對控件的顯隱控制等,從而區別于現有技術,以提高授權的可能性。
在撰寫過程中應盡量把圖形用戶界面所包含的部分,例如控件、顯示區域或菜單等,融入到整個方案的交互處理過程中,以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
在說明書的撰寫中,雖然圖形用戶界面本身是不授權的客體,但是為了清楚地說明解決方案,在撰寫這類申請時可以將圖形用戶界面本身的特征以直觀的方式進行表達和展現,這樣更有利于對申請文件的理解和判斷。同時,為申請文件的修改也預留了一定的空間。
問:涉及機器學習的信息處理設備和信息處理方法是否屬于改善計算機內部性能的技術方案?
雖然在通常情況下,可以認為權利要求中記載了技術特征,就不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進而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有申請人為了回避客體的問題,在權利要求中除記載算法外,還會記載某些硬件,例如計算機,輸入/輸出設備等。但是,如果這些算法的執行工具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設備,并且這種設備只是作為運行算法的載體被加以利用,那么這種工具的使用沒有改變權利要求的解決方案,仍然是對算法規則的調整與改變。
因此,即便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諸如通用計算機的硬件部件,這樣的權利要求最終也會因不具備創造性而無法獲得專利權。
問:在創造性判斷時如何考慮算法特征的作用?
如果算法的改進能夠提高計算機的內部性能,那么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體現算法與計算機具體技術參數、結構部件等的結合,體現該算法在整個方案中發揮的技術作用。
例如,如果發明請求保護一種涉及提高硬盤訪問速度的方法和設備,其解決方案為通過改進硬盤數據的讀取和寫入算法來提高數據訪問速度 ,那么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但要在權利要求中記載算法的具體實現步驟,還要記載與硬盤數據讀寫相關的技術內容,更要寫明該算法對計算機硬盤讀寫部件或操作在技術上的配合、影響或作用,以體現出計算機因該算法的改進使得其訪問速度獲得更好性能,以此區別于僅僅在計算機上運行了該新的算法。
問:對涉及計算機圖形學中基本圖形元素相關處理的專利申請,如何從技術三要素的角度,從整體上判斷權利要求是否構成技術方案?
作出是否屬于技術方案的判斷時,不能簡單地從專利申請是否屬于技術領域的角度加以斷言,需結合具體方案從技術三要素角度加以分析與判斷。通常情況下,方案所解決的問題、采用的手段和達到的效果之間是相互關聯的,三者技術性與否也通常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判斷技術性與否的關鍵在于分析解決相應問題和達到相應效果的方案是否建立在技術性的約束條件之上(即受到科學規律的約束),并依據該技術性約束條件構建整體方案。
問:涉及計算機外部對象處理的技術方案如何判斷?
涉及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對計算機系統內部對象或外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當涉及到對計算機系統外部對象進行處理時,如果算法的改進是針對于解決具體技術領域的特定技術問題作出的,那么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注意:
首先,體現出其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
其次,在權利要求中具體描述所述算法如何與其應用的技術領域相結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參數也應體現出在該技術領域中應用的物理含義,從而使得權利要求方案整體解決的不再是單純的數值運算問題,而是特定應用領域的技術問題。
問: 涉及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分為哪些情形?
1. 單純的算法或計算規則
單純的算法或計算規則,由于僅僅涉及利用計算機程序進行數值運算,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 算法與通用計算機相結合
當算法與通用計算機相結合時,如果能夠體現出其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帶來了改進,則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并且算法特征已經成為一種技術手段,在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時需要予以考慮。如果僅僅涉及在通用計算機上執行一種算法的運算,則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中包含了能夠執行數學運算的通用計算機,通常不會被認為是單純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予以否定。但是,由于對算法本身的改進僅僅是人們對算法規則的調整與改變,沒有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出技術性貢獻,因此對于權利要求的方案滿足創造性要求并無幫助。
3. 算法與具體技術領域相結合
如果算法涉及到對外部數據的處理,算法的改進是針對于解決具體技術領域的特定技術問題作出的,那么需要注意,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在權利要求中具體描述所述算法如何與其應用的技術領域相結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參數也應體現出在該技術領域中應用的物理含義,從而使得方案整體上解決的不再是數值運算問題,而是特定應用領域的技術問題。
如果僅僅在權利要求的主題中體現了應用的技術領域,但是特征部分仍然是對某種通用算法的處理過程,則也不符合撰寫要求。
問:產品權利要求的主要撰寫方式有哪些?
產品權利要求的常見撰寫方式主要包括:基于系統軟硬件方框組成撰寫系統權利要求,基于系統框圖的單元撰寫組件式權利要求,基于數據處理流程撰寫功能模塊構架類權利要求。
例如,如果像機的鏡頭及其相應的圖像采集數據處理程序都有改進,那么可以基于圖像采集數據處理程序撰寫一組方法權利要求及其對應的功能模塊架構類裝置權利要求,也可以撰寫一組含該改進的鏡頭(信號采集設備)及圖像采集數據處理單元的主題為“像機(或圖像生成系統)”的系統式權利要求,還可以請求保護一組主題名稱為“信號采集設備(或鏡頭)”的組件式權利要求。當然需要注意上述多組權利要求需滿足單一性要求,即具備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問:對于系統式權利要求應如何撰寫?
首先以控制系統為請求保護的主題。為此,可以預先畫出控制系統的方框圖,其中,按照信號在控制系統組件間的流向過程、先整體后局部的順序依次列出系統的軟硬件各組成部分。從整體而言,一般的控制系統通常包括輸入設備、控制或處理裝置和輸出裝置等幾個主要組成部分。然后再進一步列出各主要組成部分的必要子組成部分,尤其是根據控制或處理裝置內部邏輯處理過程進一步列出各個子裝置。其次描述出各組成部分之間的信號往來關系。
問:對于組件式權利要求應如何撰寫?
對于控制系統的組成單元有改進的解決方案,建議就其改進的單元部分撰寫組件式的權利要求。同樣的,首先以組件作為請求保護的主題。將該組件作為一個整體畫出其方框圖,其中按照信號流向列出該組件必要的軟硬件子組成部分,然后描述出各子組成部分之間的信號往來關系。
問:對于功能模塊構架類權利要求應如何撰寫?
首先將軟件所實現的功能看成一個整體,分析其功能,找出被控數據對象,然后以數據流向為線索,找出所述整體外部實體的輸入數據源和輸出數據目的。從外部實體的數據輸入源出發,按照系統的邏輯需要,逐步描述出一系列內部邏輯處理過程(包括信息的處理即數據變換算法、傳遞、存儲過程),直至到外部實體處理所需的數據輸出。基于上述過程概括出程序處理流程主要步驟,并依次對應上述程序處理流程步驟寫出對應的各組成部分,即可撰寫出功能模塊構架類的權利要求。
問:在撰寫產品權利要求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與傳統領域的產品權利要求一樣,程序相關的產品權利要求無論撰寫成何種類型同樣必須滿足清楚、完整、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要求。所謂清楚,就是產品主題、各組成要素自身、要素關系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都是清楚的。所謂完整,就是相對于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言,獨立權利要求必須從整體上反映技術方案,包含(明確記載或隱含)所有必要技術特征。而所謂以說明書為依據,
問:以程序作為產品權利要求的組成要素,這種撰寫方式是否被允許?
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判定其權利要求是否清楚、完整和支持,不能偏離計算機領域技術人員的理解。
應明確以下兩點:
一是程序可以作為程序相關產品權利要求的組成要素。
二是在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中允許計算機程序作為產品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既不違背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也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提供產品形式的專利保護帶來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方式。
問:從利于專利授權后的維權角度看,當一項發明的技術方案涉及多個參與主體時,在撰寫權利要求時采用怎樣的撰寫策略更有利?
涉及多個參與主體的技術方案如果采用系統級的撰寫方式,將不可避免的存在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狹窄、維權階段被控侵權方難以界定、以及侵權行為舉證困難等問題。因此,在申請文件撰寫階段就應當增強維權意識,從權利行使的角度充分考慮權利要求的設置,基于技術方案可預期的實施方式預設一個或多個“侵權訴訟對象”,避免維權階段出現多個訴訟主體共同侵權的情形。
具體而言,應當從整體發明構思出發,確定系統的核心部件和關鍵流程,盡可能地從單一主體的角度出發進行撰寫,避免主權利要求中出現多個參與主體。也就是說,避免撰寫成系統級的權利要求,建議以關鍵組件為核心撰寫成組件級的裝置權利要求及其對應的方法權利要求。此外,從行使權利的角度出發,申請人可以假設潛在的侵權對象,有針對性的撰寫多組權利要求,分別以系統中不同的角色作為參與主體進行立體式布局。
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是專利保護的基石,撰寫質量的高低決定了專利權人行使權力的難度。通過對“在線黃頁”專利進行分析和解讀,可以看出由于其撰寫方面存在的缺陷,導致專利權人難以行使權利。在當前云計算、移動互聯網、開放式體系結構風行的技術背景下,國內申請人應當培養起法律思維,增強維權意識,努力避免將技術方案撰寫成復雜的、涉及多參與方的系統級權利要求,撰寫方式逐步從“系統級權利要求”過渡到“組件級權利要求”,進一步提升申請文件的質量。
問:基于計算機程序實現的針對控制方法進行改進的情形,如何撰寫產品權利要求以使相關技術獲得更全面的保護?
在涉及電力系統發明的權利要求撰寫中,如果是基于電力系統現有框架結構進行由計算機程序實現的控制方面的改進,除了撰寫控制方法權利要求外,也可撰寫系統或裝置權利要求。在進行裝置權利要求的撰寫時,必須體現出在系統結構框架下由程序流程引導的控制方法作為與現有技術不同的特征,從而使得系統或裝置權利要求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技術改進,保證具備創造性。
問:在元器件領域利用化學材料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元器件領域,涉及到對元器件所用材料改進的申請,首先應明確該材料是新化合物、已知化合物首次應用于元器件領域還是已經用于元器件領域的已知化合物之間的組合協同作用,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撰寫要點。
1. 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于使用一種新材料。通常說明書中要明確該新材料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和組成、新材料的制造方法,達到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確認該化合物的程度,必要時應當記載與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的化學、物理性能參數,例如各種定性或者定量數據和測試譜圖等,使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確認。
2. 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于在元器件領域首次使用已知材料。通常說明書中應明確該已知材料在元器件中所起的作用,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取得的技術效果。
3. 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于使用已經用于元器件領域的兩種以上的材料。已經用于元器件領域的兩種以上已知化合物之間的協同作用要突出各已知化合物在功能上的相互支撐,使得技術方案獲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對于元器件領域涉及化學材料的專利申請,可以利用已知的科學原理對化學材料所起的作用進行分析和邏輯推理,也可以利用試驗數據進行驗證,在利用試驗數據進行驗證的情況下,要注意實施例和對比例的設置,使得通過試驗數據確實能夠證明化學材料所起的作用。
問:采用公知參數或非公知參數限定產品權利要求時,在專利申請文件撰寫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1. 無論采用公知參數還是非公知參數限定產品權利要求,都應當確保申請文件中對參數的定義、測量方法作出了清楚的描述,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教導或通過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確定,這里的“確定”指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公知常識能夠理解該參數的含義、明確測量的條件、獲得唯一確定的測量結果。
2. 參數是產品結構和/或組成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表征,如果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參數特征是使該產品區別于現有技術的關鍵特征,則在申請文件中應詳述并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認利用該性能、參數特征限定的產品與現有技術中的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存在不同,以滿足新穎性的要求。
3.若參數的測量方法不是標準或通用測量方法,則說明書中應當記載其測量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記載參數的測量條件和/或裝置,以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準確地獲得該參數。
問:在傳統電學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中,越來越多的申請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應用,如何撰寫這類交叉領域的專利申請文件?
在傳統電學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中,越來越多的申請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應用。由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自身的特點,在審查和法律適用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了解其特殊性才能較好地完成相關申請文件的撰寫。因此,對于這類交叉領域專利申請的撰寫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需要了解《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的內容,特別是其中關于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撰寫的規定。
然后需要明確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的一個突出特點在于,由于計算機程序所固有的方法流程的性質,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發明可能更多地體現為方法發明,而不必包含對已有裝置或系統的硬件結構的改變。但即使如此,對于這類發明除撰寫方法權利要求外,也可以撰寫實現該程序功能的裝置或系統權利要求,因為即便硬件結構沒有改變,但程序的運行本身已經通過對已有裝置功能的改變使之成為新的裝置或系統。
問:制備方法特征或者用途特征對產品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是什么?
首先,產品權利要求盡量用結構/組成限定。在能夠用結構/組成特征限定的情況下,產品權利要求應當用結構/組成特征限定,因為這種限定方式最清楚明確,有利于審查過程和訴訟過程中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定,也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利益。
其次,產品權利要求可以用方法特征限定。用制備方法特征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情況應當是下列情況:由于制備方法的改進,導致產品的結構/組成發生了變化,從而獲得的好的技術效果,同時產品的結構/組成難以用結構特征描述清楚,用制備方法特征能夠更好地表征。如果屬于上述情況,申請文件撰寫中應重點描述制備方法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并且使得所述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認制備方法的改進導致產品的結構/組成發生了變化。
再次,用途特征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和產品的用途權利要求有很大的區別。對于在元器件中使用某化學材料的發明,可以要求保護一種元器件,也可以要求保護一種用途特征限定的產品,還可以要求保護一種化學材料的用途,無論要求保護哪種保護主題,弄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類型和范圍是關鍵。用途權利要求是方法權利要求,其保護的實質在于如何使用該化學材料,而采用用途特征限定產品時,其要求保護的是產品本身。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審查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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