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現的歸諾貝爾獎,發明的歸專利
諾貝爾獎和專利在物理、化學和醫學是顯然能共生的,甚至在經濟獎也能共生。他們的共生可能是既獲專利權也獲諾貝爾獎,但共生也可能是專利權屬、專利獎金、專利無效和專利訴訟的相關故事。
耶穌曾說:“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
某某現說:“發現的歸諾貝爾獎,發明的歸專利”
一、發現的歸諾貝爾獎
在諾貝爾(Alfred Nobel,1833-1896)先生逝世5年后,第一屆諾貝爾獎于1901年頒發,五個獎項分別為物理學獎、化學獎、醫學獎、文學獎、和平獎,直到1969年設立第六個獎項經濟學獎。

諾貝爾先生在1895年10月27日寫下的遺囑(Will)節選:
“All of my remaining realisable assets are to be disbursed as follows: the capital, converted to safe securities by my executors, is to constitute a fund, the interest on which is to be distributed annually asprizes to those who, during the preceding year, have conferred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humankind. The interest is to be divided into five equal parts and distributed as follows:
one part to the person who made the most important discovery or invention in the field ofphysics(物理);
one part to the person who made the most important chemical(化學) discovery or improvement;
one part to the person who made the most important discovery within the domain of physiology or medicine(生理或醫學);”

翻閱近十年諾貝爾物理獎、化學獎和醫學獎的頒獎詞,discovery是最常用的詞,醫學獎中均使用的discovery。

近十年諾貝爾物理學獎的13份頒獎詞中8份使用discovery,1份使用invention。

近十年諾貝爾醫學獎的11份頒獎詞中全部使用discovery,其中包括2015年的屠呦呦女士。

近十年諾貝爾化學獎的11份頒獎詞中5份使用development(與improvement相當),1份使用discovery。
以五個具體事例來說明“發現的歸 諾貝爾獎”:
1、醫學獎的頒獎詞全部是使用discovery(發現),屠呦呦也是發現了青蒿素能有效治療瘧疾而無關青蒿素制備方法專利,而且沒有誰是因為發明了合成藥而獲得醫學獎,即使該合成藥專利保護且收入幾百億美元。
2、今年的諾貝爾化學獎,華裔張鋒未獲獎卻上了熱門,其贏了專利權,但他只是在發現上發明,正如“發現的歸諾貝爾獎,發明的歸專利”。
3、2014年的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是三位日本人,頒獎詞是使用“invention”,他們其實將利用氮化鎵 探究出了一種藍光生成原理,也可以說是發現但可能其發明比重更大,如“1997年到2005年間的應用產品銷售額達到36000億日元,還為日本帶來了46億日元的專利實施費收入”(摘自赤崎勇的自傳《藍光之魅》)。
4、發明大王愛迪生獲得過一次提名,那是與同事兼對手特斯拉共同獲得提名,兩人的交集是直流電和交流電,顯然不是因為發明了電燈泡。
5、獲得諾貝爾物理獎的還有如倫琴的射線、洛倫茲的變換、湯姆遜的電子、李普曼的干涉、愛因斯坦的光電效應等等。
二、發明的歸專利
美國《專利法》的第101條專利保護客體條款同時出現discovery、invention和improvement,也就是說美國《專利法》保護客體是包括discovery、invention和improvement的,關鍵是滿足是new和useful。

我國《專利法》的發現、發明和改進是分散出現的。發現,出現在我國《專利法》的不授予專利權客體:科學發現。發明,在我國《專利法》中是對應的“發明創造”,出現于多個條款中,對其限定的是第二條。改進,出現于發明專利定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不論美國和中國,發明都是屬于專利保護客體,這個在全球都基本如此,但發現則可能不屬于專利保護客體。
三、諾貝爾獎和專利的雙重奏
諾貝爾獎和專利在物理、化學和醫學是顯然能共生的,甚至在經濟獎也能共生。
他們的共生可能是既獲專利權也獲諾貝爾獎,但共生也可能是專利權屬、專利獎金、專利無效和專利訴訟的相關故事。
2002年的諾貝爾化學獎,獲獎的田中耕一將其發明的分析儀器和分析方法一起申請了專利,該專利的相關產品為公司創造了相當于超過1億人民幣的利潤,在其獲得諾貝爾獎之前僅獲得1萬1千日元的獎勵(相當于當時的人民幣700元左右)。
2010年諾貝爾化學獎,美國的理查德·F·赫克、日本的根岸英一和鈴木章以分別研究“有機物合成過程中鈀催化交叉偶聯”所獲成果獲獎。根岸英一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所獲研究成果,他不持有技術專利,原因是希望更多人能夠更為自由地利用科學家所取得的成果。”
2012年諾貝爾醫學獎,由日本的山中伸彌與英國的約翰·戈登憑借“體細胞逆分化為誘導多能干細胞”一同獲得。在該成果的基礎上,2006年12月,日本京都大學以山中伸彌作為發明人,在我國提交了一件名為“核重新編程因子”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14年2月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ZL200680048227.7)。
2014年10月,自然人劉某以該專利有違社會公德且相關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15年7月,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該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作出審查決定,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核重新編程因子”專利權有效。
2014年的諾貝爾物理學獎,日本的三位獲獎者也是專利發明人,為自己、為單位和為國家都帶來了巨額專利收入,其中,中村修二向雇主日亞化學專利許可費,最終中村修二獲得900萬美元達成和解。
2015年的諾貝爾醫學獎,中國人屠呦呦獲獎,頒獎詞是發現了一種治療瘧疾的新方法,具體是利用青蒿素治療瘧疾,但青蒿素提取方法的專利權屬于瑞士的諾華制藥,為諾華制藥帶來了巨額收入。
2018年諾貝爾醫學獎,由日本人本庶佑和美國人詹姆斯•艾利森憑借“發現負性免疫調節治療癌癥的療法方面的貢獻”共同獲獎。
本庶佑所在的日本某大學“不具備任何管理能力或申請專利的知識,他們甚至沒有錢支付申請費用”;本庶佑找小野制藥共同申請了專利,“他們(小野制藥)沒有做任何科學上的事情,但是他們幫助我申請了專利”。
本庶佑于今年起訴小野制藥尋求226億日元(約2.07億美元)的專利使用費,原因是在小野制藥起訴默沙東專利侵權時,本庶佑作為小野制藥方面的專家證人出庭,小野制藥勝訴。小野制藥表示在這場訴訟后將向本庶佑支付40%的專利使用費,卻3年無果。
并稱“我們相信這次訴訟不僅是為了我自己的案子,也是為了支持學術界的許多其他科學家”,而且會將獲得的專利使用費捐獻。
2023年諾貝爾化學獎,獲獎的Jennifer Doudna在2012年5月25日申請了該“基因剪刀”基礎性專利,而在2012月 7月25日,就職于博德研究所的華人科學家張鋒也申請了相關的專利,由于涉及專利布局和后期實施,雙方發生了專利糾紛。
從發現到發明是有一個奇點的,這個奇點可能就是有用(useful),因為發明比發現更貼近經濟利益,而且這個奇點影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簡談下我國的專利和諾貝爾獎,畢竟我國年度專利申請數量占全球50%以上,專利考核指標已經封頂,下一步是不是要設諾貝爾獎考核指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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