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知產法院在一起專利行政案件中探討“反向教導”的審查根據及其與創造性判斷的關系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梳理探討了“反向教導”的內涵及審查依據、“反向教導”與“技術偏見”的關系、“反向教導”與創造性判斷的關系等問題。
01、案情簡介
第三人針對原告擁有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為由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核心主張之一即是現有技術證據2給出了反向教導、本專利具備創造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0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
關于“反向教導”及其與創造性判斷之間的關系,《專利審查指南(2010)》有關“技術啟示”的章節并沒有記載。因此,尋找和確定審查“反向教導”的根據并認定“反向教導”在創造性判斷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
本判決認為“反向教導”指的是現有技術中存在某種技術教導,這種教導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會阻止其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
本判決亦分析了“反向教導”與“技術偏見”之間的關系,認為二者的共同點在于都會阻礙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進行改進和研究。
從這個意義上說,審查“反向教導”在創造性判斷中的作用可以參照適用《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有關“技術偏見”的規定。不過,鑒于“技術偏見”需要滿足“普遍存在”“偏離客觀事實”等條件,而“反向教導”的范圍要比“技術偏見”寬泛,“技術偏見”只是“反向教導”的一種具體表現。
因此還應當注意,如果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解決了技術問題即可認定其具備創造性,但是,即便現有技術存在“反向教導”,也并不能直接得出發明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本案中,原告主張證據2給出了反向教導的觀點不能成立。而且,鑒于“反向教導”與“技術偏見”之間的區別,即便認定證據2給出了反向教導,如果不能證明該“反向教導”屬于普遍存在的偏離客觀事實的認識,也未必能夠直接得出如同克服了“技術偏見”的發明具備創造性一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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