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新晃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新晃侗族自治縣工業集中區鼓勵投資興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新晃侗族自治縣工業集中區鼓勵投資興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到新晃侗族自治縣工業集中區(以下簡稱園區)投資興業,充分激勵和引導現有企業技改升級、達產增效,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園區資源的合理、有效開發利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懷化市積極推進招商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懷政發〔2019〕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工業集中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于新落戶園區的工業項目,按照自然資源部門掛牌出讓價出資摘牌和繳納相關稅費后,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同,由縣級財政予以補貼。補貼資金用于項目建設與生產經營,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含本數)(指人民幣,下同)至5000萬元(不含本數)的項目,分三期對企業所繳納除稅費外超過8萬元/畝的摘牌價款予以等額資金補貼。
(二)對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含本數)至1億元(不含本數)的項目,分三期對企業所繳納除稅費外超過6萬元/畝的摘牌價款予以等額資金補貼。
(三)對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或者年實現稅收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明確補貼政策。
以上第(一)、(二)項補貼資金具體結算方式為自投產后達到每畝年創稅18萬元以上的,次年開始予以補貼20%,第三年補貼40%,第四年補貼40%。
第三條?對于租賃園區標準廠房的新進企業,可享受以下標準廠房相關優惠政策:
(一)長期租賃。對于新進企業租賃園區標準廠房進行生產的,5年內累計可補貼36個月租金,補貼方式為前三年每年補貼8個月租金,第四年、第五年每年補貼6個月租金。承租人向生產廠房所有人支付月租金為一樓7元/平方米、二樓以上6元/平方米。
(二)鼓勵先租后購。企業在租賃合同簽訂后5年內購買原租賃標準廠房,按租賃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收取價款,購買廠房之前所支付的租金可沖抵購買價款;合同簽訂后超過5年購買標準廠房的,按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公開拍賣,原租賃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付款方式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長為兩年,每年的付款比例分別為評估價款的50%,第二年所付款項需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收資金占用費。
(三)廠房(含廠房占地)入股。對行業技術優勢明顯、發展潛力較大的優勢企業項目,鼓勵和支持工業投資公司以廠房、辦公樓、倉庫及其附屬設施投入與企業進行合作經營。為保證新建項目能健康持續發展,工業投資公司前三年不參與項目分紅。
第四條?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類的新進入園企業,在企業正式投產后按固定資產投資實際發生額的10%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條?對于新搬遷入園企業的生產設備搬遷費用進行補貼,補貼標準按實際產生的裝卸及運輸費用全額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對于園區原有企業技術改造新增設備投資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按新增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對于自主投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入園企業,自企業竣工投產之日起,上繳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兩項稅收縣級實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的額度獎補給企業,第四年、第五年按50%的額度獎補給企業;對于企業技改增加的稅收中縣級實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的額度獎補給企業,第四年、第五年按50%的額度獎補給企業;對于生產性服務型企業,上繳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收縣級實得部分,前三年按50%的額度獎補給企業,第四年、第五年按20%的額度獎補給企業。
第八條?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對在園區新設立區域總部的央企、500強企業以及上市企業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一)給予辦公用房支持。對于租用園區孵化器辦公用房的,按房租的50%給予補貼,連續補貼三年。
(二)給予高技術人才所得稅支持。對年繳納稅收總額500萬元以上的新投產企業高管人員和研發團隊核心成員(需建立穩定勞動關系且在新晃繳納勞動保證金,人數不超過5人),按照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補,連續獎補3年。
(三)給予新增稅收貢獻獎勵。鼓勵總部企業以多種方式進行產業招商,對年繳納稅收總額3000萬元以上的,7年內(含建設期兩年)總部企業及其招商形成的稅收按照縣級留成部分的70%給予獎勵;年繳納稅收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其中,新增稅收貢獻獎勵政策施行時間為一個會計年度,在企業匯算清繳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兌現。
第九條?鼓勵出口貿易。對園區企業自營出口按出口金額每1美元獎勵0.03元人民幣計算,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鼓勵園區企業資本市場融資。在境內主板、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入選“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再獎勵50萬元;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增資擴股成功直接融資的園區企業,按企業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創新。工業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批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國家、省兩級此項獎勵采用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支持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提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對工業企業自建或依托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上銷售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按照銷售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
第十二條?鼓勵品牌創建和質量提升。對獲得 “中國馳名商標”的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省著名商標”的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鼓勵全民招商。新引進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不含本數)、1億元(含本數)至3億元(不含本數)、3億元以上(含本數)的,對招商引資中介人(國家公職人員與項目投資方除外)分別按實際投資額的4‰、3‰、2‰給予招商引資獎勵。
第十四條??對于園區新進且當年實現稅收的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于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以上的園區新進和原有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退檔再進不予獎勵。
第十五條?對于入園企業所需生產生活用電,其中10KV等級的由園區配套線路至廠界,35KV以上等級的由園區協調電力部門制定專線接入方案,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入園企業根據需求,可向園區申請對職工住宿進行配套,園區企業職工上下班往返縣城可免費乘坐園區專用公交車。
第十七條?設立園區中小企業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窗口,明確專人跟蹤協調服務項目,全面落實“幫代辦”服務。建立縣級領導聯系重點產業和縣級領導“一對一”結對服務重點企業工作機制,對企業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用工、資金、證照辦理等困難問題實行臺賬銷號管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臺的《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晃侗族自治縣幫扶工業企業發展三十條措施>的通知》(晃政辦發〔2016〕49號)文件同時失效。同時符合本規定及其他優惠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國家和省、市有新政策施行的,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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