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專利價值如何提升?
1、專利的“高”價值體現在哪些維度
2021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簡稱“十四五”規劃)提出要更好保護和激勵高價值專利,并首次將“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并把該預期性指標列在“創新驅動”類別,明確提出到2025年計劃達到“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12件”的預期目標,這引發了人們對“何為高價值專利”的廣泛討論。
其中,有專家[1]提出可以從技術價值、法律價值、市場價值、經濟價值以及戰略價值五個維度來理解高價值專利,強調了高價值專利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創新水平、合理平衡權利穩定性的堅實程度與排他性權利帶來的壟斷性利益、廣闊的現有市場和未來市場、能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收益,能夠作為專利權人進攻或防御的戰略性手段。2021年3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司長葛樹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官方首次定義了高價值發明專利的五種具體情形。
以下5種情況的有效發明專利納入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統計范圍:
(1)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
(2)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
(3)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
(4)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明專利
(5)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發明專利。
這幾種具體情形與前述五個價值維度分析的結果基本一致。
2、高價值專利不同分析維度與“用途專利”、“用途限定”之間的關聯
本文將從用途型專利主題以及產品主題權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角度切入,探討“用途專利”與“用途限定”對專利價值的影響,為打造高價值專利提供一些理論支持。
二、“用途專利”與“用途限定”的定義
(一) “用途專利”的定義
關于“用途專利”,在本文中指權利要求書中設置了用途型主題的專利申請或授權專利。根據主題的類型不同,權利要求的類型可以分為兩大類:
產品權利要求
方法權利要求
二者的區別在于,產品權利要求是關于“物”的權利要求,而方法權利要求則是關于“活動”的權利要求,因此,方法權利要求中必然涉及動作步驟。例,“化合物X在制備產品P中的應用”、“化合物X在活動Y中的應用”等均為用途權利要求,天然地包括動作步驟。因此,用途權利要求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方法權利要求。
根據專利法第11條(A11)的規定,不同主題類型的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參閱表1.
針對新開發產品的權利要求與主題布局:
產品權利要求能夠針對產品提供更全面的保護,可以覆蓋專利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各個活動過程;
方法權利要求除了能夠保護產品的專利方法外,還可以延及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在方法權利要求中,用途權利要求的保護內容局限性則比較大,僅保護產品的專利用途,而不延及用于專利用途的產品。
其中,“專利產品”應當是專利意義上的“新產品”,“產品的專利方法”可以包括專利產品的方法(不局限于新方法)和產品的新專利方法(不局限于新產品),“產品的專利用途”則可以包括專利產品的用途(不局限于新用途)和產品的新專利用途(不局限于新產品)。
而關于專利法第11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的“產品”,筆者認為,可以根據體系解釋借鑒專利法第66條中的“新產品”的含義:“專利法第66條第1款: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由此引出的如下問題“專利法第66條第1款中‘新產品’究竟是僅需滿足專利法意義上新穎性要求,還是需要滿足專利法意義上‘新產品’的授權標準而同時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則不在本文中展開討論。
表1. 不同主題類型的權利要求的權利內容差異
權利要求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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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于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內容是否可以延及到“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還應結合現有技術進行判斷;比如,當“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已知產品時,結合“以公開換保護”的專利本質,此時,如果允許將保護內容延及到“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則會不公平地損害公眾的利益。
[b] 對應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涉及了是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本文中不展開討論。
對于新開發產品的專利主題設置,盡管從保護內容上用途權利要求的局限性較大,不過,從復審請求時保護主題的多樣性、專利權的穩定性角度以及在一些特殊技術領域,用途權利要求則可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比如,對于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時引入的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2020年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對照表》規定了產品權利要求和用途權利要求在符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條件的情況下,均可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
《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對照表》
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四:
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化學藥、生物制品和中藥新藥產品專利、制備方法專利或者醫藥用途相關專利,符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條件的,可以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前款所稱新藥相關專利,是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首次批準上市的新藥活性成分相關專利。中藥新藥專利包括中藥創新藥相關專利和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改良型新藥相關專利。
不過,《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對照表》還設置了較為嚴格的適用條件,包括:“(一)一個藥品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二)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藥品的,只能對一個藥品就該專利提出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請求;……”。
因此,當一項發明創造中可能涵蓋了多個具有潛在市場應用價值的藥物活性成分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利用醫藥用途相關專利布局及恰當的范圍概況預留足夠多的專利數量,以便后續可以為更多數量的上市注冊藥品申請藥品專利期限補償。
(二)“用途限定”的定義
關于“用途限定”,指產品權利要求的主題或特征部分所包括的用途特征。其包括了“用途限定”的權利要求,可能對專利生命周期中的多個階段產生影響,比如:
實質審查階段可能影響到授權與否(對應于專利授權程序)
無效階段可能影響到專利權維持與否(對應于專利確權程序)
侵權訴訟階段則可能影響到是否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認定(對應于專利全鏈條中的“保護”)。
以上內容可參考表2來理解。其中,實質審查階段者發生在專利權授予之前,其作用是做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判斷;無效階段則發生在專利權授予之后,其作用是做出專利權維持有效、部分維持有效或是全部被無效的判斷。實質審查階段和無效階段的共通之處在于,均涉及“被審查文本是否符合授權標準”的判斷,特別是涉及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
表2.用途限定對專利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影響
不論“用途限定”是位于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部分或是特征部分(從屬權利要求則對應于引用部分或限定部分),“用途限定”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影響在質審查階段和無效階段都遵循“實質影響標準”,也即“用途限定”的實際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的技術方案是否帶來變化,比如是否導致結構和/或組分的變化。
可參考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節部分:
對于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確定該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如果‘用于……’的限定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其對產品或設備例如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不起作用。
可以額外說明的是,在用途限定對產品本身的結構和/或組分產生影響的情況下,用途限定除了在新穎性判斷時可產生限定作用,還有可能影響創造性的判斷,比如,當“用途限定”導致應用領域與現有技術差異較大、跨領域應用具有技術偏見或技術障礙等情形時,有可能導致技術方案的非顯而易見性。
侵權訴訟階段做出侵權與否判決的關鍵之一在于: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根據法釋〔2020〕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節中記載了“對于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確定該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筆者認為,專利審查指南是用于判斷專利權是否應當被授予或專利權是否應當被無效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這里的“該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相關判斷本質上仍是為了進行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而不是用于解決侵權糾紛的直接目的。因此,專利審查指南中的上述規定與前述的“實質影響標準”是一致的。
三、“用途專利”、“用途限定”與“高價值專利”的關聯
如前所述,“高價值專利”可涉及五個分析維度:技術價值、法律價值、市場價值、經濟價值以及戰略價值。前述的不同分析維度與權利要求保護內容及保護范圍之間的關聯程度可參閱表3.其中,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權利要求保護內容與高價值專利的五個分析維度均具有較緊密的關聯,而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則主要與法律價值、經濟價值和戰略價值密切相關。
表3. 高價值專利不同分析維度與權利要求保護內容及保護范圍之間的關聯程度
將表3進一步結合第二部分進行討論,可以進一步分析高價值專利的不同分析維度與“用途專利”、“用途限定”之間的關聯程度。參閱表4.“包含用途型主題的權利要求”對“高價值專利”的五個分析維度:技術價值、法律價值、市場價值、經濟價值以及戰略價值均具有較緊密的關聯,而包含“用途限定”的權利要求則主要與法律價值、經濟價值和戰略價值密切相關。
表4. 高價值專利的不同分析維度與“用途專利”、“用途限定”之間的關聯程度
因此,為了提高新開發產品相關專利的專利價值,權利要求主題的類型設計非常重要。除了盡量從產品角度概括權利要求外,還可以根據可能啟動的復審程序中可能需要的主題類型、維持專利權有效可能需要的主題類型等角度還同時設置用途權利要求。對于涉及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可能性的專利申請,以針對一類已知產品的某個新適應癥為例,除可以設置該類產品(如通式化合物)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外,還可以根據權利要求概括方案中具有高價值潛力的具體藥物活性成分(如具體化合物)的數量分別設置相應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為后續分案形成多個具有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價值的專利預留空間;當然,也可以通過專利組合之間的合理布局,針對有上市注冊潛力的多個藥物活性成分分別直接提交獨自的醫藥用途專利申請。
此外,如果不是為了有意地提升產品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應盡量避免在產品權利要求中引用“用途限定”。當“用途限定”對產品的結構和/或組分帶來實質性影響時,可以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利用“用途限定”增加權利要求的梯度設計。
四、結 語
本文中,從“用途專利(存在包含用途型主題的權利要求)”和“用途限定(對應含用途限定的權利要求)”各自的特點出發,分析了不同主題類型的權利要求的權利內容差異以及用途限定對專利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影響,進一步對權利要求的保護內容與保護范圍進行綜合分析,建立了高價值專利不同分析維度與“用途專利”、“用途限定”之間的關聯程度表。
其中,“包含用途型主題的權利要求”對“高價值專利”的五個分析維度:技術價值、法律價值、市場價值、經濟價值以及戰略價值均具有較緊密的關聯,而包含“用途限定”的權利要求則主要與法律價值、經濟價值和戰略價值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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