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判斷原則有哪些?
商業實踐中,很多企業對判斷產品是否侵權缺乏專業經驗,導致容易在專利訴訟上吃虧。一般情況下,企業問到最多的問題有兩個,分別是:
Q1:公司產品已經申請了多個專利進行保護,但現在發現競爭對手的產品跟我們非常像,如何判定他們是否存在侵權?
Q2:公司產品上新前,非常擔心產品存在侵權而影響銷量,甚至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上述的兩個問題,均涉及到對專利侵權行為的判斷。故此,在判斷專利侵權前,我們務必了解怎樣的行為會侵犯到專利所有權。
專利,是指一項發明專利的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獨享權益,簡單可以理解為專利權人利用“專利”跑馬圈地,將某一部分的權利保護起來,不讓他人隨時使用;想要用專利的,就得繳專利許可費或者用其他利益等同替換。
這,就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司法實踐中,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說明書可以起到解釋權利要求的作用。如果一項發明創造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完成的,其權利要求中必定包含現有技術,此時專利法保護的就包括現有技術和區別特征組合而成的完整方案。故此,在確認是否侵權時,理應將整個權利要求作為對比對象,而不是單從權利要求中拿出區別特征進行對比,研究二者的區別之處。
舉個簡單的例子,A發明了一個叫“杯子”的產品并成功申請專利,其專利權利要求比較簡單只有一項,即杯身和把手,但這個專利在市場反響不錯,促使A獲得了不菲的回報。
后來,B發現“杯子”沒有蓋子不衛生,所以在原來技術基礎上加了一個“杯蓋”的區別特征,變成了一個新產品——“帶有蓋子的杯子”。此時,B可以將這個新改進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保護,但如若要將“帶有蓋子的杯子”生產銷售,就必須經過A的授權,否則就是侵權。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有疑問,那么B申請專利的意義在哪?首先,B可以跟A達成戰略合作,雙方將彼此的專利交叉許可,雙方均可生產“帶有蓋子的杯子”,實現互利共贏;B可以將該專利授權給A使用,最終收取一定的專利許可費;B也可以將該專利全部轉讓出去,收取一定的專利轉讓費。
以上,即是專利的保護機制。接下來,就要了解專利侵權的判斷原則。一般情況下,在進行具體的專利侵權判定時,主要遵循這五大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征,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廣義解釋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后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捐贈原則
大致上可以理解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于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并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錯誤。
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則。
以上,即可專利侵權判定的五大原則,掌握以上原則后,我們也就能夠應付大多數的侵權判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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