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外觀設計專利需提前做好申請布局。”
1、關于“變化狀態產品”的解釋
關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定義,在《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節中提及“變化狀態產品,是指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狀態的產品。”也就是說,變化狀態產品呈現給一般消費者的是具有兩種以上(含兩種)使用狀態的外觀表現。
舉例說明,如以下視圖所示的“沙發床”外觀設計產品,包括有兩種變化狀態,即“床”和“沙發”,那么“沙發床”就是屬于變化狀態產品。
2、“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侵權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二),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從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可以得知,在“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專利侵權判定中,只有當被訴侵權產品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產品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相近似,才會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若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缺少涉案專利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或有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則被訴侵權產品并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舉例說明,同樣以上述“沙發床”外觀設計產品為例,如果“沙發床”外觀設計專利同時包含了“床”和“沙發”兩種變化狀態,即涉案專利是同時保護了兩種變化狀態,如果被訴侵權產品只是采用了其中一種變換狀態的外觀設計,例如只是采用了“沙發”變化狀態,而沒有采用“床”變化狀態,那么,被訴侵權產品將不會落入涉案專利“沙發床”的保護范圍,不會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犯;只有被訴侵權產品也同時具備了“沙發”和“床”兩種變化狀態,才能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
3、“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無效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中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就立體產品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六個面的,應當提交六面正投影視圖,必要時,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產品的展開圖、剖視圖、變化狀態圖等。此外,申請人可以提交使用狀態參考圖,使用狀態參考圖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等。因此,申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外觀設計申請文件提供的各種圖片或照片中,屬于保護范圍內容的是產品六面正投影視圖和變化狀態圖等,而使用狀態參考圖顯示的產品外觀設計不納入外觀設計保護范圍;同理,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審理當中,使用狀態參考圖顯示的產品外觀設計也不應當作為判斷與對比設計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依據。
基于上述,在“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審理中,應當以其各變化狀態所顯示的產品外觀設計作為與對比設計進行比較的對象,只有涉案專利各種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與對比設計均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情況下,才能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如果對比設計只是公開了涉案專利的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同時無法證明其余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屬于常規設計的,那么涉案專利權將維持有效。
舉例說明,同樣以上述“沙發床”外觀設計產品為例,如果“沙發床”外觀設計專利同時包含了“床”和“沙發”兩種變化狀態,即涉案專利是同時保護了兩種變化狀態,而對比設計只是公開了“床”的變化狀態,而沒有公開“沙發”的變化狀態,那么,該對比設計將無法構成對該“沙發床”外觀設計專利權穩定性的影響。
4、“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申請布局策略
綜上所言,在“變化狀態產品”外觀設計侵權糾紛中,只有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存在相同或相近似,如此才會構成專利侵權,只要被訴侵權產品缺少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或者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那么,被訴侵權產品將不會構成侵權。因此,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難度是比較大的。而在“變化狀態產品”外觀設計無效審理中,情況卻是相反的,就是對比設計或對比設計的組合需要公開涉案專利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且與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才能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如果對比文件只是公開了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而且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沒有被公開的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屬于常規設計的話,涉案專利是能夠維持有效的。也就是說,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穩定性是比較好的。
那么,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如何在較大保護范圍和較好穩定性之間取得平衡呢?這其實在“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申請階段就應該做好布局。
還是以上述“沙發床”為例,該沙發床包括有兩種變化狀態,即“床”變化狀態和“沙發”變化狀態,如果“床”變化狀態和“沙發”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都具備一定的獨特性,那么,對于該“沙發床”外觀設計可以布局成三項外觀設計申請案:第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案只保護“床”變化狀態外觀設計;第二項外觀設計申請案只保護“沙發”變化狀態外觀設計;第三項外觀設計申請案保護同時具備“床”變化狀態和“沙發”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如此,不管被訴侵權產品只是單獨具備“床”變化狀態還是單獨具備“沙發”變化狀態、抑或是同時具備兩種變換狀態,專利權人都有對應的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同時,通過布局構成專利組合,增加了專利權被無效的難度,進而也提高了專利權的穩定性。
隨著我國最新修改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高度關注、以及我國加入海牙協定組織,產品外觀設計的重要性越來越突顯,已經成為企業之間相互角逐較量的一大武器。因而,對于產品外觀設計專利需提前做好申請布局。
參考文獻備注:
①陳美鈺,《淺析含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策略》,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
(原標題:基于專利保護和專利無效角度談“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布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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