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絕世武功的“盜練”行為與專利侵權的抗辯手段
所謂專利侵權,是指我國《專利法》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今天,筆者就以武俠中的“絕世武功”為例,討論一下,假如某位江湖中人習得了絕世武功,而此絕世武功之前已經被某位絕世高手申請了相關專利,在被這位絕世高手起訴盜練侵權時,這位江湖中人該如何抗辯?
所謂專利侵權,是指我國《專利法》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其中,這里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在實踐中,專利權人通常會采用專利訴訟的方式進行專利維權,而被訴侵權人在得知自己被起訴侵權之后,往往會進行抗辯,在此過程中,正確、合理的抗辯手段往往十分重要。今天,筆者就以武俠中的“絕世武功”為例,討論一下,假如某位江湖中人習得了絕世武功,而此絕世武功之前已經被某位絕世高手申請了相關專利,在被這位絕世高手起訴盜練侵權時,這位江湖中人該如何抗辯?
現有技術抗辯——黃杉女子訴周芷若“九陰真經”侵權案
原告:黃杉女子,楊過與小龍女的后代,出場于《倚天屠龍記》,是在少林寺的屠獅大會上,黃衫女子輕松擊敗周芷若,張無忌問她姓名時,留下“終南山下,活死人墓,神雕俠侶,絕跡江湖”離去。
被告:周芷若,獲得倚天劍和屠龍刀后,習得其中的“九陰真經”。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2、被告承擔行政執法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公元1350年申請了“九陰真經”專利,于公元1354年獲得專利授權。根據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與被告使用“九陰真經”的技術特征分析對比后, 發現被告所練的“九陰真經”的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且被告所練的“九陰真經”沒有經過原告的許可,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請求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被告答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具體到本案之“九陰真經”,在《射雕英雄傳》中,其已被王重陽、周伯通、黃老邪、梅超風、郭靖、黃蓉、洪七公和歐陽鋒等人練過,而《射雕英雄傳》的時間在公元1199年至公元1227年,由此可知,“九陰真經”已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因此答辯人不構成對被答辯人的專利權侵權。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侵犯其專利權沒有事實依據,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先用權抗辯——張無忌訴楊逍“乾坤大挪移”侵權案
原告:張無忌,明教教主。
被告:楊逍,“乾坤大挪移”練到第二層。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2、被告承擔行政執法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公元1345年申請了“乾坤大挪移”專利,于公元1350年獲得專利授權。根據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與被告使用的“乾坤大挪移”分析對比后, 發現被告所練的“乾坤大挪移”的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且被告所練的“乾坤大挪移”沒有經過原告的許可,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請求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被告答辯:
《專利法》(第四次修訂版,下同)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具體到本案之“乾坤大挪移”,在被答辯人張無忌習得“乾坤大挪移”并申請專利之前,答辯人已經習得了“乾坤大挪移”的前兩層,況且,答辯人在被答辯人獲得“乾坤大挪移”的專利權之后,并沒有繼續進一步學習“乾坤大挪移”,使用“乾坤大挪移”的第三層或第四層,即答辯人仍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因此答辯人不構成對被答辯人的專利權侵權。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侵犯其專利權沒有事實依據,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合法來源抗辯——玄慈訴鳩摩智“七十二絕技”侵權案
原告:玄慈,少林寺方丈。
被告:鳩摩智,吐蕃國護法國師。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2、被告承擔行政執法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公元1089年申請了“七十二絕技”專利,于公元1090年獲得專利授權。根據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與被告使用的“七十二絕技”分析對比后, 發現被告所練的“七十二絕技”的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且被告所練的“七十二絕技”沒有經過原告的許可,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請求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被告答辯: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之“七十二絕技”,答辯人是利用答辯人本門的“火焰刀”修練法訣與姑蘇慕容氏傳人慕容博交換所得,且答辯人事先也并不知道慕容博取得的“七十二絕技”未經過玄慈方丈的許可,這均可以由第三人慕容博來證明,因此答辯人不構成對被答辯人的專利權侵權。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侵犯其專利權沒有事實依據,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權利用盡抗辯——洪七公訴郭襄“打狗棒法”侵權案
原告:洪七公,丐幫幫主。
被告:郭襄,郭靖、黃蓉之女。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2、被告承擔行政執法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公元1200年申請了“打狗棒法”專利,于公元1201年獲得專利授權。根據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與被告使用的“打狗棒法”分析對比后, 發現被告所練的“打狗棒法”的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且被告所練的“打狗棒法”沒有經過原告的許可,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請求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被告答辯:
《專利法》(第四次修訂版,下同)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具體到本案之“打狗棒法”,答辯人所使用的“打狗棒法”從其母親——黃蓉處所習得,而黃蓉所使用的“打狗棒法”是專利權人,也就是被答辯人洪七公“授出 ”的,在本案中“打狗棒法”的專利權已經用盡,因此答辯人不構成對被答辯人的專利權侵權。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侵犯其專利權沒有事實依據,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總結
在現代社會中,有關專利侵權糾紛的訴訟過程復雜、多變,影響因素較多,一些被訴侵權人在得知自己的產品或方法完全落入對方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后,往往會感到束手無策、無計可施,不知從何下手。本文試著從現有技術抗辯、先用權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和權利用盡抗辯四個方面來論述一下被訴侵權人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應用的抗辯手段,希望能給讀者提供一些思考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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