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程序是什么
專利申請的程序:
1、專利申請需要符合專利局的撰寫要求;
2、提交申請;
3、確定好提交材料后進行專利提交;
4、如果符合專利申請準則,專利會給與公告。
如果有相關的缺陷的話,專利局會給以一補,二補等補充材料。
專利申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公司投入研發人員、支付研發成本,其目的是獲得優于其他競爭對手的技術,而一旦獲得該技術,公司可選擇以內部保密的方式進行保護,也可以選擇申請專利,以獲得專利權的方式進行保護。那么如何申請專利呢?以下我們將做相應的介紹。
專利申請的主體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主體作了兩大分類,一類是非職務發明,申請人為發明人本身;另一類是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是發明人所在的單位。
按照《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判斷是否是職務發明,應當以“有約定從約定”為前提,如果沒有約定,則員工在以下任意一項情況下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處所述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另外,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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