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24版)。與2013版記分標準相比,新版《記分標準》增加了記分對象: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24版)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行為,進一步強化檢測機構信用管理,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及人員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13版)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24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修訂〈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的通知》(京建發〔2013〕55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24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7月9日
一、印發《記分標準》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于2022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設部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同時廢止;2023年10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建法〔2023〕5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修訂〈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的通知》(京建發〔2013〕558號)違法違規處理的依據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需相應進行修訂,因此起草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24版)(以下簡稱《記分標準》)。《記分標準》有利于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行為,進一步強化檢測機構信用管理。
二、《記分標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本次修訂《記分標準》,主要對《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2013版)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罰處理依據進行了修訂,并優化了記分標準的檔次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對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罰依據進行了調整。一是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調整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二是將《關于加強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2〕388號)調整為《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4號)。
2.《記分標準》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罰處理條款共31條,涉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罰條款25條,涉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4號)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依據3條,涉及《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京建發〔2010〕344號)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依據3條。
與2013版記分標準對比,增加了
“對檢測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人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不滿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要求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進行處罰”、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檢測機構未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條款、
“檢測機構檢測試驗視頻監控覆蓋的范圍、拍攝的內容、保存的時間不符合規定要求”等條款。
3.對處罰處理記分檔次進行了調整。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對記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檢測機構由原來的記2分、3分、4分、5分、9分調整為記1分、2分、3分、4分、5分、7分、9分,人員記分由原來的記1分、2分、3分調整為記1分、2分、3分、4分、5分、7分、9分。
4.增加了記分對象。增加了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
三、《記分標準》自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記分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修訂〈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的通知》(京建發〔2013〕558號)還是否有效?
答:《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修訂〈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的通知》(京建發〔2013〕558號)自《記分標準》發布之日起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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