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云南省2021年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雙隨機監督抽查結果公布,在對100家檢驗檢測機構的抽查中發現,有16家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將移交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各檢驗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嚴厲打擊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或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力形成震懾,根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全省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云市監局函〔2021〕154號)的要求,組織開展了2021年全省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21年8月至12月,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組織了2021年全省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重點為機動車檢驗、生態環境監測、食品檢驗、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檢驗檢測等領域,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100家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省級現場檢查。其中,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對30家機動車檢驗機構開展檢查,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對30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檢查,其余40家機構為食品檢驗、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檢驗檢測及其他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由省市場監管局實施檢查。
通過查看場地環境、儀器設備、樣品管理及人員能力和培訓、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相關記錄等資料審查,重點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檢驗檢測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檢查,整體了解了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活動質量管理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情況。總的來看,經過監督抽查,檢驗檢測機構法律意識得到較大提升,檢驗檢測行為更加規范,被檢查的檢驗檢測機構大部分能夠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但同時也發現管理不夠規范的問題仍普遍存在,部分機構甚至違法違規檢驗檢測,需各州(市)引起高度重視,繼續加強依法監督管理。
二、存在主要問題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檢驗檢測機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不少機構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不足。一是管理體系文件適用性不強或未按管理要求及時更新;二是內部審核、管理評審流于形式;三是檢測結果質量控制措施不足,少數機構甚至沒有措施。
(二)不少機構未按管理要求辦理變更。一是機構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關鍵人員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二是機構名稱、地址、檢測標準等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部分機構超范圍開展檢驗檢測。一是少數檢驗檢測參數未經資質認定開展檢驗檢測并對外出具結果報告,分場所未通過資質認定;二是變更的檢驗檢測方法未按管理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導致超范圍檢驗檢測。
(四)部分機構的檢驗檢測資源條件不能有效管理和保持。一是部分現有設施設備、環境條件不滿足檢測工作要求;二是部分檢驗檢測設備未按期進行檢定/校準、期間核查,設備使用記錄未規范管理等。
(五)少數機構涉嫌不實報告和虛假報告。一是原始記錄不完整或缺失、數據前后不一致或計算錯誤,樣品管理混亂等,造成數據不能追溯、結果錯誤或無法復核;二是減少、遺漏或變更標準等規定應當檢測的項目,或者變更關鍵檢驗檢測條件,檢驗檢測數據不真實、不客觀等。
(六)不少機構疏于日常管理。存在管理松懈,管理體系文件未有效宣貫和實施;人員流動性較大,人員培訓教育跟不上;未嚴格執行檢驗檢測方法標準;分包管理不規范;標準物質、試劑管理不到位等現象。
三、處理意見
檢查的100家檢驗檢測機構中,共發現各類問題近500個,經組織執法人員和技術專家對現場檢查相關資料和結果集中分析研判,3家機構未發現實質性問題,通過監督檢查;2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輕微問題,自行整改;12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問題,依法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采用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予以處理;42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問題且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或《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其中1家已完成整改并經確認;21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較重問題,移交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16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移交州(市)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另有1家機構現場檢查時地址搬遷未開展檢驗檢測工作,1家機構已停業,2家機構已注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一)全省各檢驗檢測機構要嚴格依法落實主體責任,結合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對照檢查,舉一反三加強管理,依法依規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確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可靠性、準確性。
(二)自行整改的2家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現場檢查反饋的《事實確認單》自行逐條完成整改;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處理的12家機構,由省市場監管局另行通知集中進行說服教育或提醒糾正;責令限期改正的41家機構,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37家機構,其中21家由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16家由州(市)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等依據各自職能職責依法處理,現場檢查證據材料統一移交州(市)市場監管局轉各相關執法部門;現場檢查時因地址搬遷未開展檢查的1家機構,2022年列入必查名單進行檢查。
(三)各州(市)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要依法嚴格抓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后續處理工作,在工作辦理完成后15日內將情況匯總報送相應省級主管部門。
(四)各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全面及時完成“云南省市場監管一體化應用平臺”監督檢查任務,依法做好信息公開,并及時將違法違規查處案件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廳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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