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為依據,結合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在質量管理中突出的共性問題,分別從機構、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及管理體系五個方面進行系統分析,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從而促進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提高管理體系運行水平。
生態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技術支撐。近年來,隨著環境監測市場的全面放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別是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日益發展壯大,從業人員和機構數量迅猛增長,市場規模高速擴張,但是行業亂象及各種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尤其在質量管理方面,因此,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對規范機構管理體系運行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1](以下簡稱“RB/T 214”)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以下簡稱《補充要求》)為依據,在實踐基礎上,對與機構、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管理體系相關的常見問題進行歸納和總結,并提出解決方案。
一、機構
1.體系文件未規定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
RB/T 214中4.1.3條款提到,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體系文件中,應列明環境監測機構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比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修正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
2.未對公正性風險進行識別
根據RB/T 214中4.1.4條款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識別出公正性風險的長效機制。如識別出公正性風險,檢驗檢測機構應能證明消除或減少該風險。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機構忽視了體系運行中所面臨的公正性風險,未建立相關程序或者記錄表格,也無具體控制措施。公正性風險通常來源于外部不正當的壓力和內部不正當的干預,機構應識別這類風險,并考慮風險發生的概率、危害程度及相應控制措施,定期進行識別、檢查和更新,進行動態管理。
二、人員
1.代理人不符合要求
RB/T 214中4.2.3條款要求,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關鍵崗位一般指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當關鍵崗位人員因各種原因不在崗時,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員行使其相關職責和權力,所以在選擇代理人的時候,一定要滿足被代理崗位的任職要求。
2.人員監督對象有誤
RB/T 214中4.2.5條款指出,應由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實習員工進行監督。常見問題有:機構在填寫人員監督記錄表時,把監督對象填寫成檢測項目,或者監督的是某份原始記錄、某項環境條件或某臺設備等。出現這類問題是對人員監督的概念理解不透徹造成的。被監督的對象是檢驗檢測人員,應按照檢驗檢測方法標準或技術規范及作業指導書實際操作或驗證、批準的人員。
三、場所環境
1.未將場所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根據RB/T 214中4.3.1條款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場所、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常見問題有:沒有將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雖然監控了環境條件,但沒有明確環境要求等。建議機構依據相關檢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逐一識別所涉及場所的環境條件要求,制定《環境條件要求一覽表》,將每個區域或房間的環境條件(通常包括溫度、濕度、潔凈度、光照、供電、聲音和振動等)列入其中。
2.場所環境不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根據RB/T 214中4.3.2條款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常見問題包括:土壤風干期間受陽光直射;惡臭嗅覺實驗室布局與面積或傳遞窗結構不滿足要求;恒溫恒濕室或恒溫恒濕設備的溫濕度精度達不到要求等。需要掌握檢驗檢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工作環境的要求,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從而保障檢驗檢測結果的質量。
3.環境條件存在相互干擾及交叉污染情況
根據RB/T 214中4.3.1條款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常見問題有:用于測定揮發性有機物及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房間未分開(前處理房間也需要分開);氣相色譜儀/氣質聯用儀與液相色譜儀共處一室;在濕法消解室配制酸性氣體的吸收液、在水質揮發酚與總硬度測試場所同時測定室內空氣中的氨等。在進行實驗室初期布局設計及規劃時,一定要考慮相互干擾及交叉污染的情況。如在工作中發現存在此類現象,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以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四、設備設施
1.未配備滿足生態環境監測要求的設備
根據《補充要求》第十二條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F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要求。常見問題包括:氣體采樣器功能不滿足監測需求;無組織廢氣采樣設備的數量不達標;在煙氣分析時未配置標氣或其濃度不適宜;未配置聲校準器或等級不滿足要求等。因此,環境監測機構配備的設備要覆蓋實際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其功能和數量要滿足監測項目及標準的要求。
2.未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根據《補充要求》第十二條要求,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在實際工作中,機構通常采用《出入庫登記表》對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進行管理。常見問題有:僅標注項目名稱無委托單編號、無設備編號信息、無領用人信息、無設備歸還入庫信息、無出入庫前后設備功能的核查信息等。機構應當重點關注以上信息,以確保設備的使用可以溯源。
3.對計量確認的理解有誤
RB/T 214中4.4.3條款中要求,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采用核查、檢定或校準等方式,以確認其是否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因此,在制定年度檢定或校準計劃時,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或規范要求,列明關鍵計量參數及要求,為后續的計量確認提供依據。如果相關檢驗檢測標準對設備未提出技術要求,可參考設備說明書或驗收技術文件要求。另外,在計量確認工作中還要關注是否產生了修正因子或修正值,并加以利用和更新。
4.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信息不全
RB/T 214中4.4.3條款要求,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常見問題有:沒有為對結果有影響的關鍵設備制定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信息不全等。通常來說,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應當包含適用范圍、制定依據、核查的環境要求、核查使用的設備和計量標準、標準物質或核查標準、核查內容、頻次、步驟、判定準則、結果評價和結論及相關記錄表格等。部分實驗室制定的儀器設備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未包含判定準則要求,導致即使做了期間核查,其結果也無法有效利用;或者缺乏相應的期間核查記錄表格,導致實施過程無相應的載體進行記錄。
五、???????管理體系
1.體系文件未融入補充要求
RB/T 214中4.5.1條款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定成文件?!堆a充要求》第一條規定,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一并執行。因此,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補充要求》的各項要素和要求融入到體系文件中。
2.內部審核實施計劃不完善
內部審核實施計劃是保障內部審核實施的重要依據,部分實驗室在設計內審計劃時未按照 RB/T 214中4.5.12要求做到覆蓋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要素、部門、場所和活動,尤其是補充要求所涉及的要素;或者未依據質量手冊中制定的要素分配表對被審核部門進行關鍵要素分配,導致審核重點不清晰。此外,在選擇內審員時,應獨立于其審核工作,以保障審核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建議在技術部門設置符合要求的內審員。
3.管理評審輸入輸出項不全
在實施管理評審過程中,一定要嚴格對照RB/T 214中4.5.13要求的15個輸入項(a-o條款)及4個輸出項(a-d條款)進行完整的輸入和輸出。在輸入項中,容易出現問題的一般為前次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情況,有的實驗室忽視了前次管理評審的輸出內容,導致此條款無相關實質內容。在輸入項和輸出項之間應當存在內部關聯性。例如,輸出項提出要擴大產能、添置設備,在工作量和工作類型變化的輸入項上則應有檢測進度遲緩的類似表述,要注意內在的因果關系。
4.對樣品的時效性關注不夠
根據《補充要求》第二十條規定,實驗室接收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樣品比較特殊,一般氣體和水質樣品的保存時間較短,如非甲烷總烴的氣體樣品保存時間為8h、測定糞大腸菌群的水質樣品保存時間為6h、碘化物的水質樣品的保存時間為14h等,而部分實驗室的樣品交接記錄是以日期為單位進行記錄,未精確到小時,導致不能精確識別樣品的有效性。
5.結果報告的格式不當
對照RB/T 214中4.5.20條款要求,有的實驗室在檢測報告上易遺漏以下3個要求:報告未標注檢驗檢測日期;缺乏表明檢驗檢測報告結束的清晰標示;未作出未經本機構批準,不得部分復制(全文復制除外)報告的聲明。在設計檢驗檢測報告的格式時,應仔細對照4.5.20條款,不得有遺漏。一份好的檢驗檢測報告,應直觀展示各種信息,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上規避相關風險。
6.記錄的保存時間不足
RB/T 214中4.5.27條款規定,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結合《補充要求》第五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顯然,原始記錄、報告、證書只保存6年對于環境監測機構遠遠不夠,應當參照HJ 8.2 《生態環境檔案管理規范 生態環境監測》[3]要求保存。
六、???????結語
技術管理是檢驗檢測機構的主線,而質量管理是技術管理的保證,只有做好質量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出具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本文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常見問題進行了歸納和總結,以期對提高機構質量管理水平,規范日常運行和實現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具有參考意義和使用價值。
[參考文獻]
[1]中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S].2017.14.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S].2018.8.
[3]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檔案管理規范 生態環境監測:HJ 8.2-2020[S].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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