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龍港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加快推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關于加快推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高端產業城為發展目標,加快傳統制造業重塑和骨干龍頭企業培育,推動龍港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速產業動能轉換
1.大力實施智能化改造。對技術改造項目按實際發生的投資額,給予12%-35%的補助,單個技改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詳見附件1)。新認定的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項目(企業)、個性化定制示范企業、網絡協同制造示范企業的企業,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新獲得溫州市級認定的兩化融合示范試點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首次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
2.搶抓數字經濟發展機遇。首次入選省電子信息產業百家重點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首次通過IT服務管理體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體系(ISO27001/BS7799)等認證的,各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新認定省工業互聯網平臺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新列入國家、省級大數據應用示范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省上云標桿企業獎勵10萬元。
3.鼓勵企業綠色節能發展。對節能技術改造、工業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等綠色改造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審計通過后,按投資額的2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列入省、市自愿清潔生產項目并通過審核驗收,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獲得浙江省、溫州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稱號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列入國家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示范名單,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列入省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示范名單,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獎勵。首次獲得國家綠色印刷認證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市重點用能企業年度綜合考評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8萬元、6萬元、4萬元。
4.加速實施質量標準戰略。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貢獻獎、溫州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在上級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30萬元、2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省級產品質量提升示范項目的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新獲得“浙江制造”品牌認證、龍港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創新獎的企業給予獎勵30萬元、20萬元、2萬元。企業通過非認證渠道獲得“品字標”使用權限、被認定為省“品字標”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新獲得浙江省知名商號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AAA級、AA級測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獎勵。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和全國、省、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1萬元獎勵;驗收通過國家級、省級、溫州市級試點項目考核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7萬元獎勵。主導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企業(組織)每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5萬元獎勵;主導制訂“浙江制造”標準的企業(組織)每項給予30萬元獎勵;主導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組織)每項分別給予30萬、20萬、10萬、10萬元獎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企業(組織)每項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獎勵。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獲得省標準創新獎的企業(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5.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新認定的省專利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在龍港市內依法注冊專利代理機構、上年代理授權的本市發明專利30件以上且本年度增幅高于15%的(不含),對增長部分每件給予2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每只給予3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每件(只)各給予1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溫州市級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新認定省級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新獲評省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范區的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且授權地在龍港市域內的,每件給予 1.5 萬元補助;新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 10 萬元、8 萬元、5 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分別給予 20 萬元、10 萬元獎勵。
6.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按金融機構每年新增貸款和小微企業戶數,在財政性競爭性存款方面給予相應的傾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積極推廣小微企業無本續貸、循環貸,擴大小微企業首貸、信用貸,增加制造業中期流貸、技改貸。每季度召開一次政銀企對接會,探索建立市融資擔保公司,推行幫扶紓困企業清單、優質企業清單、畝均論英雄清單,打通各職能部門數據壁壘,將用電、用水、用氣、納稅等數據,以及安全生產、環保等企業監管負面信息納入金融信息平臺,提高金融機構精準服務能力。
7.鼓勵科技型企業保險。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的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科技小額貸款保險等科技保險類產品,按年度保費總額給予50%、不超過10萬元補助。
二、培育有實力的企業梯隊
8.助推企業提檔升級。對年度納稅銷售額首次達到2000萬元的工業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從達到次年開始每年10萬元分批兌現,兌現期間各年度企業納稅銷售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首次“小升規”企業從次年開始享受兩年畝均評價A類企業定檔政策(各享受年度企業納稅銷售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對年度產值首次超過1億元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給予15萬元獎勵,對年度產值超3億元以上的企業(或企業集團),按照《龍港市“龍騰計劃”實施方案》予以獎勵。經綜合考評被列為前十名的龍港市“功勛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30萬元獎勵;對考評列為前十名的企業負責人授予“功勛企業家”稱號,并予以獎勵,第一名獎勵20萬元、第二名獎勵15萬元、第三名獎勵10萬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獎勵5萬元。新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培育企業和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的、隱形冠軍培育企業的,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
9.引導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規上(線上)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規下(限下)企業,且實際經營年限在1年以上,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予獎勵10萬元;新設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擬上市(擬掛牌)企業在股份制改造完成當年起,以該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3年(投產未滿3年的以實際完整會計年數為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平均數作為基數,超過部分的地方綜合貢獻度給予3年全額獎勵。擬上市(擬掛牌)企業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按文件執行年度起,以該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入庫增值稅(實際入庫數+免抵數-出口退庫以外的其他退庫數)作為基數,超過部分的地方綜合貢獻度給予3年全額獎勵。企業在開展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金,龍港市財政按其地方綜合貢獻給予全額獎勵。企業在開展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為擴大資本規模,引進風險投資者或激勵員工,龍港市財政按其股權轉讓行為所產生的地方綜合貢獻給予全額獎勵。
10.支持企業加快上市。擬A股上市企業簽訂“三所”協議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獎勵100萬元;完成上市輔導并經省證監局驗收通過,給予200萬元獎勵;向證監會上報上市材料并受理獎勵400萬元;企業過會并成功上市獎勵300萬元;各階段只享受一次獎勵。原為股份公司的企業,成功上市后對其之前股份制改造獎勵補足100萬元。擬香港上市企業簽訂“三所”協議獎勵200萬元,上市申報材料被香港證監會受理獎勵500萬元,企業成功上市獎勵300萬元。企業成功完成境外(除香港外)上市,一次性獎勵800萬元。中介機構牽頭發動全程服務并完成企業上市,予以獎勵50萬元。企業香港H股上市后申報A股上市,可享受A股上市同等獎勵政策。鼓勵上市公司遷入我市,注冊地和納稅地均遷入我市,根據形成地方財政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對規模較大的上市企業,可按“一事一議”的方式辦理。引導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東將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龍港市證券機構,市財政按解禁后轉讓股票貢獻龍港市級財政(規費除外)的80%額度給予獎勵。簽訂“三所”協議的擬上市企業土地出讓起始價按工業用地片區指導價70%確定,并繳納片區指導價的30%作為上市履約保證金,在企業上市成功后給予返還。在龍上市企業土地出讓起始價按工業用地片區指導價70%確定。
11.鼓勵企業場外市場掛牌。擬掛牌新三板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獎勵50萬元,成功掛牌新三板后獎勵100萬元,各階段只享受一次獎勵。原為股份公司的企業,成功掛牌后對其之前股份制改造獎勵補足50萬元。龍港市外新三板掛牌企業注冊地遷至我市并對我市形成地方綜合貢獻度的,一次性獎勵150萬元。鼓勵企業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資本市場掛牌,企業完成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掛牌的,獎勵20萬元;企業完成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創新板掛牌的,獎勵2萬元。
12.建立政府與企業上市風險共擔機制。龍港市政府設立總規模5000萬元的上市風險共擔基金,對列入重點輔導推進的擬上市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增加的費用,根據企業股改時確定的股本總額分檔給予墊付:股本總額1億股(含)以下的,給予墊付不超過1000萬元;股本總額超過1億股的,給予墊付不超過1500萬元。企業成功上市或自風險共擔基金資金撥付之日起兩年內未申報IPO材料的,風險共擔基金按“墊付金額+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退出或收回;未通過IPO審核的,僅收回“墊付金額”,或經同意后按其他方式處理。
13.鼓勵上市企業在龍投資。上市企業首發融資50%以上投資龍港的,按照投資龍港金額的0.5%,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獎勵;對于融資額度超過6億元,并有50%以上投資龍港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辦理。上市企業實現再融資,且融資額50%以上投資龍港的,按投資龍港金額的0.1%比例,給予單個企業年度不超過300萬元獎勵。新三板企業掛牌后三年內,通過定向增發等方式直接融資1000萬元以上的,且融資額50%以上投資龍港的,按投資龍港金額的0.2%,給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4.實施企業分類管理。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隱形冠軍”培育企業、溫州市領軍(龍頭)工業企業、溫州市高成長型工業企業、市“龍騰”企業和規上工業A類企業,當年給予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當年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長10%(含)-20%的企業,按新增地方留成的20%予以補助;當年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長20%以上的企業, 增長10%(含)-20%的部分按企業新增地方留成的20%予以補助,增長20%以上的部分,按新增地方留成的30%予以補助。
15.工業“標準地”項目稅收貢獻獎勵。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合同的“標準地”供地企業,若通過達產驗收,則享有以下獎勵:畝均稅收超過25萬元/畝以上部分,按地方財政貢獻給予20%獎勵。若企業未通過達產驗收,不享受以上獎勵權利,且三年內不得享受龍港市級其它相關財政獎勵政策。
16.支持企業軍民融合發展。本地企業承接部隊軍用技術轉移并實現項目產業化的,按照轉移軍用技術合同金額,給予 20%、不超過 100 萬元的補助。新獲軍工“三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的,每證補助 20 萬元。獲國家級、省級軍民融合特色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稱號的分別獎勵 500 萬元、100 萬元;首獲國家級、省級軍民融合示范企業或省級軍民融合科技協同創新示范平臺稱號的分別獎勵 50 萬元、30 萬元、50 萬元。
三、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
17.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凡在龍港市境內注冊登記、當年有出口實績的外貿企業,參加境外重點展會,給予展位費70%補助, 其中參加“一帶一路”國家的展會給予80%的補助,同次展會最多補助2個攤位,單次展會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全年累計補助不超過10萬元。參加境外重點展會的人員費用給予70%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一次不超過1.5萬元,全年重點展人員補助費累計不超過3萬元;參加境外一般展會,給予展位費50%補助,其中參加“一帶一路”國家的展會給予60%的補助,同次展會最多補助2個攤位,單家企業同一展會最高不超過3萬元,每家企業全年一般展會展位費補助累計不超過6萬元,人員補助50%,一次不超過1萬,每家企業全年一般展人員費累計補助不超過2萬元。在國內參加國際性展(博)覽會,攤位費給予50%補助,每家企業全年累計補助資金不超過2萬元。加大企業參加線上展會支持力度,對參加政府、商務部門主辦(組織)的線上展會企業給予線上展位費80%的補助(同一展會已享受線下展會補助的不再享受線上展會補助)。申請補助的參展企業均需提前到龍港市經濟發展局預登記。在龍港注冊的外貿企業,當年一般貿易進口額在 100 萬美元以上企業,每進口額 1 美元獎勵0.02 元人民幣。
18.支持企業自主品牌出口。對企業商標國際注冊費用給予80%、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企業新獲得各類國際認證的,對所產生的認證、檢測等相關費用給予 80%、不超過20 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浙江出口名牌”稱號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溫州市級出口名牌稱號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19.支持服務貿易發展。對經商務部注冊認定的服務外包企業,年度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10萬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獎勵人民幣0.1元,每家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在龍港市注冊的企業到境外開展設立工廠、資源開發與開采、收購兼并等活動,按照實際投資額5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每萬美元獎勵500元,每個境外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龍港市企業開展境外承包工程的,當年完成境外承包營業額30萬美元以上的,每萬美元補助500元人民幣,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對新獲省級和溫州市級外貿轉型升級基地(試點),分別給予總額50萬元和30萬元獎勵,用于扶持基地內公共服務平臺和重點轉型升級項目發展。支持進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設。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為商 品進口提供保稅服務,引進知名進口跨境電商平臺落戶,可按“一 事一議”予以支持。對經認定的溫州市級進口商品市場年進口商品總 額達到5億元,給予50萬元獎勵。培育一批進口龍頭商貿企業,對年進口商品銷售額達5000萬元以上、擁有一種以上進口商品全國總代理的進口企業,經認定后給予50萬元獎勵。
20.完善外貿預警機制。企業投保出口(投資)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 60%補助(其中對涉美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給予 80%補助),單個企業保費補助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擴大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將上年度出口額 200 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納入龍港市出口信用保險政府聯保平臺,對參保企業的保費給予全額補助。積極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對龍港市企業、行業協會參加重點境內外貿易救濟案件應對活動的,律師費給予50%、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
21.積極培育重點外貿企業。根據企業對外貿易數據排名,每年評選出10家重點外貿企業,由龍港市政府授予“龍港市重點外貿企業”稱號,并給予每家重點外貿企業5萬元獎勵。
四、提升發展工貿服務業
22.扶持壯大會展業。經龍港市經濟發展局同意,線上(規上)企業在龍港市主辦(或承辦)展位數80個或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給予主辦(或承辦)單位每個展位(展位9平方以上/個)500元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商務主管部門主辦的展(博)會按上述標準給予承辦單位補助。龍港市政府主辦的展(博)會,由市政府“一事一議”確定。企業(含電商企業)外出參加國內展(博)覽會的,給予展位費50%補助,單家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2萬元。
23.持續做強電商產業。新列為國家級、省級、溫州市級、龍港市級電子商務產業園的,一次性給予園區運營主體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可補差)。對入駐經認定的電子商務園區的電商企業,給予其租賃的辦公場所(含倉儲用房)12元/平方/月補助(入駐政府主導的園區不予享受)。在龍港市注冊且全年電商快遞業務量達100萬件以上的快遞企業,快遞業務量每100萬件給予1萬元補助,全年不超過10萬元。支持投資建設獨立電子商務應用平臺,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其投入的硬件、軟件以及廣告推介的相關費用50%、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電子商務應用平臺上年度B2C網絡零售額或B2B網絡交易額分別突破1億元或10億元的,一次性給予運營主體50萬元補助。支持鼓勵電商拓市場、電商惠民、電商進萬村等網絡經濟創新示范試點項目的建設與運營推廣,對列入省級創新示范試點項目并獲得省級財政支持的,按照省級財政補助金額一次性給予1:0.5的配套建設經費補助,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投入費用的50%;對列入溫州市級創新示范試點項目或網絡經濟的關鍵性共性技術研究項目,按不高于項目實際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得超過50萬。
24.持續促進商貿業發展。對年度納稅銷售額(營業額)首次達到2000萬、500萬、200萬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住餐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9萬元的獎勵(獎勵金從達到次年開始分三年兌現,兌現期間企業年度納稅銷售額(營業額)分別不得低于2000萬、500萬、200萬,才能兌現年度獎勵金)。線上企業年度納稅銷售額(營業額)同比增長15%、30%、50%、80%以上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獎勵。經市經發局備案,對主營龍港規上工業企業產品與材料以及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汽車銷售等線上商貿企業,年度納稅銷售額(營業額)達到3億、5億、10億及以上的,分別給予獎勵30萬、50萬元、100萬元。每年評出10家重點商貿服務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獎勵。被評為浙江餐飲名店、中國餐飲名店(或中華餐飲名店),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5萬元。
25.引導服務業提檔升級。對首次評為規上服務業企業,按其升規標準,即年度納稅銷售額(營業額)達到2000萬、1000萬、500萬的,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9萬元的獎勵(獎勵金從達到次年開始分三年按平均金額分批兌現,兌現期間企業不能下規,否則不予兌現未補資金)。規上服務業企業年度納稅銷售額(營業額)同比增長30%、50%、80%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獎勵。鼓勵服務業企業積極創建行業標準化試點,通過國家級、省級、溫州市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項目驗收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7萬元。服務業企業建設公共信息平臺,按當年實際投資額10%、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3A級以上(含)物流服務業企業購置現代物流配送車輛按采購金額8%補助。首次被評為國家3A、4A和5A級的物流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獎勵。
附則
1.關于政策適用對象。文中所指企業、社會組織、機構為注冊地和財政收入在龍港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文中所指外貿企業為注冊地和財政收入在龍港市范圍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除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且實際開展外貿業務;文中所指各行業協會、商會為注冊地在龍港市范圍內的龍港市級社團組織。房地產企業(項目)、“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 D 類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企業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條款。申報“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政策的企業均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除本政策條款有明確指出外,原則上行政單位不作為獎補對象。
2.關于獎勵資金撥付和兌現時間。每個項目具體申報和兌現時間以職能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3.關于重復、疊加和進等獎勵。同一項目符合本政策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可執行最高額,但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社會組織、機構)不同項目符合本政策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可疊加執行。同一企業以同一名義(項目)在龍港市級獲得財政獎勵后又獲得更高等次獎勵認定的,各級已獎勵部分視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予以補足。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本政策與溫州市級、龍港市級其他政策對同一個企業(項目)的同類型獎勵出現重合時,執行最高額,不重復享受。
4.關于部分名詞的界定。財政科研項目含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技術創新項目和產學研項目,不含科技政策獎勵項目。“地方綜合貢獻度”指企業在本市域范圍入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貸款貼息”指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貼息。“以上”均包含本數。“省級”指浙江省級。
5.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龍港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由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商市經濟發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承擔。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關程序確定支持(包括有連續年限、符合條件但未兌現完畢)的項目,按原政策兌現,除此之外新申請的獎補項目,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發布后,其他我市已發布的各相關產業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政策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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