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寨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金寨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縣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與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63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堅持創新驅動推動縣域經濟振興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18〕3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皖政辦〔2017〕7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8〕24號)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六安的意見》(六發〔2014〕9號)、《六安市財政局科技局關于印發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的通知》(財教〔2018〕688號)以及《中共金寨縣委、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金寨的意見》(金發〔2015〕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設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滾存使用,用于支持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科學儀器設備的購置、租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專利權質押貸款,科技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產學研合作,區域創新能力建設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市場導向、激勵引導、公正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四條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提升技術研發能力
1.對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于上年度購置或自制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其中60%額度,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最高可達12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最高可達3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
生產性設備或已申報縣其它類別研發設備政策補助的不得申報享受此政策。
2.對于新組建的國家、省、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180萬元、60萬元、12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18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60萬元的獎勵;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每年給予6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國家級實驗室,一次性給予60萬元獎勵 ;對驗收通過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18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180萬元、120萬元和60萬元獎勵。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一次性60萬元獎勵;對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別給予18萬元、12萬元的獎勵。
對我縣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中的60%額度予以獎勵,最高可達300萬元。
3.對租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按年度租金的20%中的60%額度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20萬元。租用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且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2)須被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并向社會開放服務,且租用的儀器設備必須是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
(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
4.對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實質性產學研合作并簽訂合作協議的實行備案。開展產學研合作績效評價,被評為市級產學研合作優秀企業的,一次性給予企業12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研發。對產學研合作取得重大成效的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
5.對市內高校院所在我縣域內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給予高校院所6%的補助,對單項成果補助最高可達60萬元。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我縣域內轉化、產業化,按實際到帳額給予企業6%的補助,單個企業獎補額最高可達60萬元,獎補資金用于研發。
6.高校院所在我縣創辦、合辦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優秀的,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1:1給予配套獎勵(其中市級占40%,縣級占60%)。由院士、國家“千人計劃”專家、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來我縣建立產業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縣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研發總部,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高校院所與我縣企業聯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業,績效評價優秀的,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1:1給予配套獎勵(其中市級占40%,縣級占60%)。
7.對獲得國家、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的分別給予30萬元、18萬元獎勵。
8.對企事業單位產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完成登記的,每項給予1200元獎勵;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按成果評價實際費用的60%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獲得國家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和12萬元獎勵;對獲得省政府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8萬元、12萬元和6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和團隊,分別給予3萬元、1.8萬元、1.2萬元、0.6萬元獎勵;獲得安徽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及團隊,分別給予1.8萬元、1.2萬元、0.6萬元和0.3萬元獎勵;獲得六安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及團隊,分別給予1.2萬元、0.9萬元、0.6萬元和0.3萬元獎勵。
(三)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
9.對獲批省創新驅動科技重大專項給予省撥項目經費1:1配套支持(其中市級占40%,縣級占60%);對企業承擔的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其它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按國家、省下撥經費的6%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0.支持產學研合作重大項目,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團隊研發能力、技術難易程度、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數量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按A、B、C三檔類分別給予30萬元、48萬元、60萬元支持。
(四)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11.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2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對列入安徽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一次性給予1.8萬元經費補助;對新認定為省級民營科技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12.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給予300萬元、120萬元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獎勵。
13.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予以補助的基礎上,拓展科技保險險種范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18%予以補助。
(五)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14.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我縣兼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發明成果轉化、轉讓等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50%—70%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
15.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來我縣創辦公司或與縣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活動的省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并獲批省、市科技人才團隊的,項目成功落地后,重點給予以下支持:
(1)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按A、B、C三類,縣級分別配套600萬元、360萬元、180萬元給予扶持,科技團隊可自主選擇申請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方式。縣政府委托縣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
(2)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縣級專項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達到協議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上繳稅收等,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獎勵;
(3)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可以其攜帶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資金及研發技術、管理經驗等入股,團隊在所在企業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相關部門在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生活場所以及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16.企業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并在我縣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對其年薪50萬元-150萬元的部分按6%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
(六)提升科技孵化服務能力
17.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經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30萬元、18萬元和12萬元補助。
(七)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18.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12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18萬元、12萬元、6萬元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科技特派員(創業鏈)工作站分別給予30萬元、12萬元、6萬元獎勵;對新建的省、市級農業科技專家大院分別給予12萬元、6萬元獎勵;對當年評為市級優秀農業科技園區、優秀專家大院、優秀創業鏈工作站給予3萬元獎勵。
19.對當年評為市級優秀科技特派員的,給予1200元獎勵;對當年被評為市級優秀首席專家的,給予3000元獎勵;對當年被評為市級優秀創業導師的,給予3000元獎勵。
(八)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
20.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30萬元、18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4萬元、12萬元、6萬元獎勵。
21.對新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給予每件2.4萬元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2個國家);對新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每件1.2萬元獎勵;對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權自授權之日起六年內的年費按有關規定給予配套資助。對2018年12月31日前新授權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按原標準予以獎勵(對2019年1月1日以后新授權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的獎勵一律取消)。對當年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12萬元和18萬元、6萬元獎勵;對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批準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并通過評審驗收的企業,給予最高6萬元補貼;對開展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試點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給予1.8萬元補貼;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給予國家規定標準評估費的48%、貸款利息12%、擔保費12%補貼,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9萬元;對國內、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訴訟費按1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補助,國內維權補助最高不超過1.2萬元,涉外維權補助最高不超過6萬元。
22.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后補助。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我縣投入生產,可在獲批3年內申請補助:一類新藥補助9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6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30萬元。取得創新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證并在我縣投入生產的,三類每個品種補助72萬元,二類每個品種補助36萬元。對獲準開展臨床試驗且完成試驗后在我縣注冊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二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30萬元研發經費扶持;三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60萬元研發經費扶持;三類創新醫療器械或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每個品種給予120萬元研發經費扶持。對國家和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分別給予每個18萬元、6萬元獎勵。
23.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分別給予36萬元、18萬元獎勵。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且在本縣范圍內從事專利工作的每人給予一次性0.6萬元獎勵。
(九)強化區域創新能力建設
24.對國家級創新型鄉鎮,給予60萬元獎勵;對省級創新型鄉鎮,給予18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8萬元、9萬元獎勵。
第三章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序
第五條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每年按照縣主管部門發布的申報要求,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
3、可以說明項目科技創新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動植物新品種等認定證書,技術報告、專利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授權證書、技術合作合同、財務報表等)。
第六條縣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一)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縣主管部門、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提出審查意見。
(二)對初步確定的項目,縣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報請縣政府核準后,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確定最終獎勵補助項目及資金安排;同時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行文上報申請市級配套資金。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縣主管部門負責補助項目的績效考評,縣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且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凡實名舉報套取專項資金的,經查證屬實的,縣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章附 則
第十條本辦法與我縣已出臺的獎勵扶持政策重復部分,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科商經信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金寨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金政〔2013〕35號)、《金寨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金政辦〔2017〕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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