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巫溪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精神,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設立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揮好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作用,激發企業創新,加大研發投入,結合我縣實際,特修訂完善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全縣創新驅動發展相關活動的專項資金,每年設置1000萬元,年度剩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總量控制在1000萬元。主要用于研發、創新、孵化平臺建設補助及科技型企業培育、創新項目配套、專利資助獎勵、完善科技服務體系及其他科技創新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專項資金主要采用間接投入、專項扶持、事后補助、獎勵性后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優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強、市場前景好的創新項目。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公開透明、講求效益的原則。原則上市級獎勵與資助的部分,縣級不重復給予獎勵與資助。
第二章??支持對象、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支持對象。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創新主體,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平臺、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及科技型企業。
第六條??支持范圍及標準。重點支持企業技術創新、重點領域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全方位開放式創新及其他科技創新等方面。具體包括:
(一)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主要涵蓋引導支持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力度,落實首臺(套)首購風險補助、企業新產品研發獎勵與補助,完善落實專利資助與獎勵、創新產品及服務保險補貼,專項扶持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等方面。
1. 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1)納入R&D統計的企業。填報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將研發費用納入統計并入庫為市級科技型企業的,給予研發投入獎勵,首次享受按企業上年度經國家認定的研發投入金額2%給予獎勵,單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規模以上企業每年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作為研發準備金,稅前按實際支出額進行加計扣除后,按其經國家認定新增研發投入的10%給予獎勵,單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其他企業。對入庫為市級科技型企業的,按認定金額給予獎勵,首次入庫的科技型企業按年度認定總額3%給予獎勵,非首次入庫的科技型企業按其新增研發投入的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2萬元。既是納入R&D統計的企業又是市級科技型企業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2. 首臺(套)首購風險補助。首購首用經認定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按實際支付額不高于10%的比例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 企業新產品研發獎勵與補助。對市場認可并經專業評定的市級以上新產品,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4. 專利資助與獎勵。對獲得專利授權的專利權人給予資助和獎勵。
5. 標準制定獎勵。對企業牽頭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項目,于上年度經相關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的標準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6. 創新產品及服務保險補貼。對約定采購的創新產品及服務研制失敗的,給予生產服務提供商相關保險費用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投保費用的50%。
7. 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扶持。
(1)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復審通過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組建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市級科技型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根據知識價值信用等級給予最高500萬元的授信額度。
(3)落實所得稅優惠、創業補助、貸款貼息、研發投入補貼等扶持政策,對有特色有市場有效益但資金周轉暫時困難且流動資金貸款在300萬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比例不超過貸款基準利息的50%。
(4)設立種子基金,支持創業團隊和成立不超過5年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經市、縣政府及各級部委舉辦的各類創業競賽、項目優選活動篩選出的優勝項目,給予單筆不超過50萬元公益參股或單筆不超過50萬元的免息社會信用貸款。
(二)推進重點領域創新。每年根據實際,在現代農業、特色工業、生態旅游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大數據智能化等重點領域設置科技創新項目。
(三)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建設成果轉化平臺、企業孵化平臺、科技綜合服務體系,強力推進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示范。
1.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圍繞重點產業和特色工業,強化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聚集,對建成市、縣級科技園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
2.企業孵化平臺建設。對獲得市級以上授牌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孵化器、研發中心等科技創新及研發平臺,給予10萬元的建設補助,每年進行考核,對運行正常并發揮作用的按考核情況給予元獎勵補助。
3.科技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設立縣級創新平臺建設項目,重點支持專家大院、眾創空間、孵化器、科技中介、行業技術協會、科技創新基地(科技示范基地)及科普基地等創新平臺建設;設立科技服務項目,重點支持專家咨詢、科技特派員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創業大賽、科普宣傳和技術服務。
4.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示范。采取后補助方式支持技術引進、應用及示范推廣,重點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現代農業、智慧城市建設、生態環保、科技惠民、公共安全、引智示范等領域。
(四)推進全方位開放式創新。支持科研平臺建設,落實獨立法人研發機構補貼、引進人才獎勵及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補助、科技成果轉化補助。
1. 科研平臺建設。設立科研平臺計劃項目,鼓勵企業牽頭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專家工作站等研發平臺。
2. 獨立法人研發機構補貼。對設立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依據單位及其員工的稅收貢獻除享受市級以上相關補貼之外,連續3年給予研發補助。
3. 引進人才獎勵。對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企業,2年內按企業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于10%的比例對企業予以補貼;對引進人才領辦、創辦企業或科研機構的,經評審認定,除享受市級以上政策以外,縣級給予10萬元補助,支持實施科技研發項目。對通過開展眾創、眾包、眾籌等內部孵化模式培養研發團隊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按當年實際支出不高于10%對企業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 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補助。對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動工作站,經市級評審認定,并實質性開展課題項目研究的,按照企業實際投入的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
5. 科技成果轉化補助。對企業購買或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并實施產業化的實際支出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實際技術合同總額的5%、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
(五)其他科技創新補助。支持用于科技創新方面工作,有助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經研究確認,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給予資助。
第三章??組織機構、項目申報審批及資金下達
第七條??組織機構。成立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資金計劃下達、項目審核、過程監督等管理工作,下設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日常事務。
第八條??項目和資金計劃。每年結合實際,根據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安排,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圍繞全縣創新驅動發展規劃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制定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建議方案,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核,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下達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申報條件。在同一申報方向尚未獲得縣級其他財政經費支持的主體,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創新專項。
(一)屬于獨立法人機構的,應具有健全的財會核算和管理體系,上年度有研發活動并將研發投入報統,納稅信用良好,無財政資金使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誠信記錄。
(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自然人。
第十條??申報資料。
(一)申請獎勵、資助與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2.獲獎或資質認定文件、項目文件等證明材料,企業另需提供營業執照和財務報表。
3.其他相關材料。
(二)創新項目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項目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
3.申報單位的其他資質證書和文件。
4.科研誠信承諾書
5.其他相關資料
(三)涉及單獨出臺政策文件的,依據具體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獎勵、資助與補助申報,各申報主體自主申報,每年集中審查1-2次,每年2月底前發布資金申請通知,各申報主體5月底前完成申報,并將申報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送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創新項目申報,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主體按照通知要求申報。
第十二條??項目審核。獎勵、資助及補助審核,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主體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無誤后公示7天;創新項目審核,分行業分門類成立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開展評審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后,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議,經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確定立項后公示7天。
第十三條??項目立項及資金下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資金補貼(獎勵)及創新專項,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項目立項及資金撥付通知,縣財政局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撥付到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項目實施及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承擔創新項目的單位應與縣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和合同,凡由多個單位協作承擔的項目,應由主要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同時主要承擔單位還應分別與各協作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書。項目承擔單位與各協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應自合同或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5日內抄送縣科技局備案。
第十五條??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專項資金項目的指標、進度和經費等進行調整或撤銷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到期后,向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專家組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的指標進行現場評審及實地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管理接受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項目資金審計等相關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對應項目的技術創新活動,嚴格??顚S茫魏螁挝徊坏靡匀魏涡问?、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創新專項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會同相關部門做出撤銷或中止合同的決定,追回資金,并取消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條??項目資金扶持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完成資金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發揮創新示范帶頭作用。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資金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視情況輕重將暫停資助并依法追回項目的專項資金資助款,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在3年內不予批準納入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助范圍,并依法追究申報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責任:
(一)申報材料具有虛假內容,騙取財政資金;
(二)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中介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相關資格;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巫溪縣科學技術局會同巫溪縣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巫溪科委發〔201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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