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加快科技創新十條政策(2021年修訂)
為深入踐行“人才強縣、科技強縣”首位戰略,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激發科技創新活力,做好“科技賦能產業發展”的創新服務工作,著力構建“產學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聯動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8〕4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國家創新型縣建設、新時代“兩山”試驗區建設需要,現就安吉縣科技創新政策修訂如下:
一、加快科創平臺建設
加速孵化器建設。對工商資本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按照《安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科技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安政辦發〔2016〕19號),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獎勵400萬元、200萬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孵化企業在孵期間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每家10萬元標準獎勵運營機構。孵化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3年內上市、新三板掛牌的,分別按每家50萬元、20萬元標準獎勵運營機構。提升縣科技創業園運行質效,每年安排不少于2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創業園管理和椅藝創新服務綜合體的日常運行、扶持在孵企業、科技招商等。
扶持眾創空間發展。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備案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3萬元。被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的,獎勵10萬元。被評為省級、市級優秀眾創空間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支持星創天地(眾創田園)創建。通過國家級、省級、縣級星創天地備案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3萬元。被認定為市級眾創田園的,獎勵10萬元。
二、壯大科技企業隊伍
加快高新技術企業隊伍建設。被認定為浙江省創新型領軍企業的,獎勵100萬元。對首次認定和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每家分別獎勵20萬元、5萬元。
加速科技型企業發展。被認定為浙江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獎勵2萬元。被認定為省級科技型企業的,獎勵1萬元。
加強工業“雙高”企業培育。對經過三年培育認定的市工業“雙高”企業,以認定年度上一年所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權責發生制產生的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認定年度超基數部分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加強研發投入引導
加大研發投入的獎勵力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按研發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5%予以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30萬元:使用浙江省企業研發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建賬;本年度統計年報反映的研發投入不低于稅務加計扣除數額;本年度研發投入大于100萬元(含)且同比增長5%(含)以上。同時,給予滿足補助條件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00元,由企業獎勵給相關工作人員。
四、提升研發機構水平
推進研發機構提檔升級,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在上級獎勵的基礎上,分別配套獎勵400萬元、200萬元。被認定為省實驗室、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級農業重點企業研究院的,按上級要求配套獎勵。被認定為省級企業研究院的,獎勵50萬元。被認定為市實驗室、市重點實驗室的,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市級科技企業研發中心的,分別獎勵10萬元、3萬元。鼓勵縣內企業在海外及國內智力富集地區建立異地研發機構,符合條件的,給予實際投資額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做實產學研用合作
實施創新券制度,凡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的科研項目,按照實際支付給科研單位技術開發費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30萬元,每個企業當年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六、強化科技人才引育
加大外籍專家引進力度,經國家外專局、省外專局批準引進的國外智力項目完成后,在享受國家、省有關優惠政策和專項經費資助的基礎上,給予每個項目1:1配套資助。積極推進“海外工程師”引進計劃,企業引進工程技術類高端外國專家并入選市“海外工程師”的,按照其年薪的80%給予企業薪酬補助,每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入選省“海外工程師”的,再給予企業每人10萬元薪酬補助。企業外籍專家獲得國家友誼獎、西湖友誼獎的,分別補助企業50萬元、10萬元;入選國家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國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入選省外國專家工作站,按上級獎勵給予1:1配套資助。加強本土人才培育力度,入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補助10萬元。
七、加強核心技術攻堅
對列入國家級科技重大、攻關類項目,按上級要求配套獎勵。對列入市級科技重大、攻關類項目,驗收通過后獎勵5萬元,公益類項目驗收通過后獎勵2萬元。對省級新產品通過科技成果鑒定,并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的,每項補助2萬元,同一企業當年補助不超過3項。對在安吉縣內設立的技術轉移中心,每年運營補助10萬元。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大型企業在安吉建立獨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按雙方合作協議執行。
八、推進科技惠民扎根
對列入鄉村振興科技好項目,補助10萬元,對通過驗收并評定為優秀的項目,再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支持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鼓勵引進省、市科技特派員(團隊)設立工作站,一次性給予引進單位運營補助10萬元。對科技特派員實施的科技項目列為縣級一般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補助3萬元。支持開展科技小院建設,符合要求的,給予實施主體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九、鼓勵科技成果發明
對牽頭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省科技進步獎的,按上級獎勵經費等額進行配套獎勵。參與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且單位排名進前6位,每個項目參與單位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參與獲得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且單位排名進前6位,每個項目參與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十、深化科技金融合作
創新完善“科技貸”,推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合作信用貸款,對合作銀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發生的信貸損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合作銀行對經國家、省認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由縣財政給予承貸企業放貸當月央行LPR利率50%的貼息補助。貸款周期結束后,年終集中受理貼息補助。單戶企業每年貸款貼息補助總額不高于10萬元(含)。
十一、附則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吉縣加快科技創新十條政策的通知》(安政發〔2020〕16號)同時廢止。
適用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對象。本政策財政資金歸口使用渠道不變,對同一項目各級財政獎補資金,由縣財政統籌安排,就高獎勵,不重復享受。
本政策中關于本級政府自行制定的獎勵優惠政策,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當年度在環保、稅收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案件受處罰的企業;
(二)當年度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企業;
(三)當年度未規范完成統計年報工作的規上工業企業。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半享受本政策:
(一)當年度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的企業;
(二)當年度能源消耗超過一定標準的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當年全省平均水平且工業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市下達我縣指標水平);
(三)當年度未使用浙江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建立科技臺帳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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