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一、轉化科技成果股權獎勵分期繳稅的適用范圍
適用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必須滿足該文規定的幾個條件,否則不得適用。
(一)相關技術人員的界定
財稅[2015]116號規定: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財稅[2015]116號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執行。
(二)股權獎勵的界定
財稅[2015]116號規定: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限定條件
財稅[2015]116號規定,能適用分期納稅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應稅項目和應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股權獎勵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說明:
1.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已被《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廢止,實際是變成現在可參照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規定執行,實際上就是按照“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執行。
2.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屬于非上市公司,轉化科技成果股權獎勵滿足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該條款規定的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獎勵計稅價格的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三)轉讓獎勵的股權現金收入優先繳稅
財稅[2015]116號規定,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但是,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四)企業破產尚未繳納稅款可不予追征
財稅[2015]116號規定,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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