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發展進程中,互聯網顛覆了距離感、5G刷新了數據傳輸速度、云計算捅破了數據存儲和計算能力的天花板、區塊鏈技術改變了人們對網絡數據信任的認知......這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類四大發明”的原始創新突破原有的技術和思維框架,重構世界。
然而,“平地一聲雷”、“技驚四座”的創新概率,與相親時碰到玄彬、宋仲基或者孫藝珍、宋慧喬的概率也差不離,而大部分的創新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進行“潤物細無聲”的微創新。其中,作為工業設計成果的外觀設計更是如此,在一些發展已然相當成熟的領域,能夠突破的設計空間非常有限,例如日常小件:喝水的杯子,刷牙的牙刷......還有一些外觀設計受制于行業標準也無法進行突破性的設計,例如日常大件:汽車。
關于“外觀設計”
第四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將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專利法第2條明確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此次修改增加了局部外觀設計,與歐美日韓等經濟活躍的國家和地區的現行制度保持同步。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物流全球通,產業鏈通全球,當國外企業以國外的局部外觀設計作為優先權基礎進入國內時,往往在中國得不到有效保護,或為了適應中國的外觀專利申請制度而進行修改,偏離了申請人最開始要求保護的范圍,違背了申請人的保護初衷。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在進入部分國家和地區時,若通過要求外觀專利優先權的基礎上,走出國門,可能無法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享受到基于優先權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優勢和便利。以日本韓國為例,當以中國整體的外觀設計作為優先權基礎,進行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很可能導致優先權不成立。
所以,筆者相信,2023年6月1日以后將有越來越多的創新主體會充分利用中國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制度周全地保護自己的創新,也更好地鞏固當下或者未來的產品市場商業策略。
接下來,筆者試著從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保護范圍的確定勾勒一下局部外觀設計的畫像。
PART 1——
(1)堅持“以產品為載體”不動搖
現行《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規定: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而對于局部外觀設計,有一些聲音認為:根據“少即是多,小即是大”的專利保護邊界的思維定勢,是不是意味著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會跳脫出以產品為載體的初衷?
筆者認為仍然不會跳脫出“以產品為載體”的內涵,對于作為私法的專利法,需要兼顧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在申請時若對局部外觀設計適用的產品不加以限制,無限擴大其適用的產品類別,對于社會公眾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與“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立法本意相違背。
因此,筆者認為局部外觀設計申請時仍需明確產品載體。
(2)一件局部外觀設計申請能否突破10項相似設計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節記載: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超過10項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的駁回該申請。
且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1節記載:一件申請中的各項外觀設計應當為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以餐用盤的外觀設計為例,如果各項外觀設計分別為餐用盤、碟、杯、碗的外觀設計,雖然各產品同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但并不屬于同一產品。
對于局部外觀設計申請而言,局部的微創新往往可以適用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產品領域。
例如:同一局部微創新可以同時應用于鍋碗瓢盆。若申請人采用以往的申請方式,將在無形之中大大增加創新主體的申請成本,此舉也會增加行政部門的審查成本。
因此是否可以通過增加產品類別或者擴大解釋同一產品(例如屬于同一大類即可),以節省成本,值得討論和探索。例如,美國局部外觀設計同時可以指定應用于多個產品。
(3)所見即所得,圖片虛實結合
局部外觀設計中的“局部”是一個相對性概念,則需要立足于整體凸顯自己,以整體設計為背景板,突出局部。
在局部外觀設計制度較為成熟的主流國家和地區,局部外觀專利申請需要具備特定的形式要件,表一中第一種表現方式為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或地區對于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形式要求,第二種表現方式為以日本為代表的國家或地區的形式要求。
類別 | 主張保護部分 | 不主張保護部分 | 示例 |
1 | 實線 | 虛線 |
|
2 |
灰階填色 (深) |
灰階填色 (淺) |
|
表1
由于目前尚沒有任何指導性意見確認局部外觀設計申請的形式要件,筆者認為“虛實結合”的申請方式,既能提高審查效率,也便于確權維權時界定保護邊界,且與經濟活躍的主流國家和地區的局部外觀設計申請形式一致,將有利于國內申請主體基于優先權的方式走出國門,也便于國外的申請主體基于優先權的方式進入中國。
盡管,現行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2節圖片的繪制中明確規定:外觀設計附圖不得以陰影線、指示線、虛線、中心線、尺寸線、點劃線等線條表達外觀設計的形狀,但是相關的審查程序和標準應該會緊跟申請趨勢進行相應的調整。
(4)看不見的手,局部與整體的布局選擇
對于某些能夠作為獨立零部件的產品,到底是作為整體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還是作為嵌套于某裝置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進行申請,申請主體應加以考慮。
例如:在汽車領域,車頭燈既可以作為整體的外觀設計專利進行申請,也可以作為整車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進行申請。當作為車頭燈整體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侵權產品僅涉及車頭燈部分,在侵權所得利益計算賠償金額時,通常以零部件作為計算基礎。反之,當作為整車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侵權行為的判定需要顧及整車,考慮車頭燈部分對整車的貢獻率可能將整體產品作為計算基礎,同時對法官心證的形成也有一定影響。
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若發明點在某個零部件,申請時則會布局一組零部件為保護主題的權利要求,以及一組適用該零部件的裝置為保護主題的權利要求,甚至還會布局一組適用該裝置的系統為保護主題的權利要求,采用由點及面的布局策略。
與發明和實用新型類似,申請主體為了全面地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可能會同時申請局部外觀設計與整體外觀設計,采取從“局部”到“整體”的同日申請策略。至于一件外觀專利申請中是否能夠同時保護局部設計和整體設計,以節省申請主體的成本,也值得思考和討論。
(5)美好“人生”,從取名開始
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名稱直接關系到產品領域的明確以及保護范圍的邊界。目前,國際上對于局部外觀設計名稱有兩種主流的命名方式:
類別 | 1 | 2 |
命名方式 | 產品 | 產品+部分 |
示例 | 手機 | 手機的鍵盤 |
表2
筆者認為,第一種命名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了較大的自由度,更加強調局部外觀設計的應用場景。
第二種命名方式則能夠直接準確地表明所要保護的部分,并且能夠從名稱上一目了然地識別是否為局部外觀設計,從而采取相應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標準,也能夠與申請人所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還能大大降低社會公眾通過名稱進行專利檢索時的數據噪聲。
此外,現行《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1.4節記載“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種類具有說明作用。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相符合,準確、簡明地表明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第二種命名方式與專利審查指南中的規定也是一脈相承。
PART 2——維權階段
保護范圍誰說了算?
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關于局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目前國際上有三種主流的確定方式,如表3所示。
主要關聯四個要素:
(1)產品;
(2)用途和功能;
(3)局部設計的位置、大小、范圍;
(4)局部設計的形態。
考慮要素 | 日韓獨立說 | 日韓要部說 | 美國/歐盟 |
所依附的產品 | √ | √ | |
主張保護部分的用途和功能 | √ | √ | |
主張保護部分的位置、大小、范圍 | √ | ||
主張保護的形態 | √ | √ | √ |
表3
筆者認為歐美國家和地區對于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過大,一定程度上會挫傷社會公眾對于外觀設計的持續創新,也影響創新技術的跨界融合,顛覆創新,而日韓要部說的所確定保護范圍過小,保護范圍過多地受限于整體的產品環境結構。例如:合理調整大小、位置、范圍即可規避侵權,無法對局部微創新進行有效的保護,也打擊了創新主體的創作積極性。
法律是由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的,也服務于經濟,需要綜合考慮社會經濟水平工業發展水平等因素,由于國內暫時沒有相關的局部外觀設計的判例出現,至于采用何種保護范圍的確定標準也需要在亟待通過判例提煉以及在法律實踐中去探索歸納,也期待相關的指導案例或者指導文件的出臺。
小 結
局部外觀設計順勢而來,并非異軍突起,歐美日韓等國家和地區的創新主體在局部外觀設計申請和維權的實踐方面踐行多年,而對于國內創新主體而言,相較之下,則顯得經驗欠缺,對于順勢而來的新制度,實踐和應用就是最好的學習和成長,輪廓可以推演,具象需要時間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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