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作價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
一、法律依據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操作流程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1、股東共同簽署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專利所有權人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專利進行評估。
3、根據公司章程將擬出資的專利變更到公司名下。
4、根據已經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注冊資本出資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
5、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完成注冊資本實繳變更登記備案。
其中,針對高校教師開展的專利技術作價入股,要先需要根據校內成果轉化辦法,先對專利成果賦權(確定專利作轉化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約定專利權屬),再將專利進行價值評估,通過學校和教師聯合持股(或教師及其他擬定股東出資購買學校股份),明晰產權,最后進行專利權轉讓,將專利權變更到企業。
三、注意事項
第一、出資物最優是所有權,不能是使用權
雖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專利實施權也是作價入股的標的,但為了避免后期產權不清等不必要的麻煩,專利所有權作為入股標的是最佳方案。
第二、出資人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
很多發明人認為技術是自己發明的,自己申請的,所以專利就是自己的,這是錯誤的認知。大多數情況下,專利技術都是職務發明,發明人所在單位才是專利技術的權利人,在做專利技術入股的時候,一定要獲得發明人所在單位的同意,以發明人的名義進行入股(或提前進行約定賦權及股權分配比例)。
第三、評估結論與擬出資額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許高值低入
第四、專利技術資料交接完善,后續責任約定清晰
使用專利作價入股時,還需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技術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后續改進成果的權屬,都要提前進行約定。
第五、對于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
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要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確認當前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法律狀態、無效宣告、處于有效期內的專利實施許可協議等信息。
第六、合理使用財稅政策,降低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限制了很多初創型科技企業的積極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使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檔期可暫不納稅,語序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因此,通過合理的使用財稅政策,能節約大筆稅費,相當于免稅。
總結,專利作價入股是一項復雜工程,涉及到公司治理,工商稅務策劃,資產評估,涉及到各股東的實際權益,需要提前做系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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