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環境下,專利侵權糾紛呈現出多發、頻發態勢。專利產品剛剛上市,就可能出現大量侵權仿制的行為。此類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多為銷售商或許諾銷售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了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侵權糾紛中的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究竟是怎么回事?
專利法中規定合法來源抗辯,旨在實現以下目標:一是從公平角度出發,讓銷售商在無過錯情況下免除賠償責任,善意的行為人應當受到合理的保護;二是督促侵權商品銷售商積極舉證,在訴訟中披露上游供貨商,從而找到侵權源頭,從根本上治理侵權行為。此外,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有助于銷售商完善進貨渠道管理,警示實施侵權行為,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主要涉及以下兩個要件:
主觀要件-不知道其所銷售的產品系專利侵權產品
關于主觀要件,被告無法證明“不知道”的消極事實,所以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否則推定被告“不知道”。
客觀要件-所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
關于客觀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具有相應的票據。
但在現實情況中,存在大量小商品交易行為,交易雙方基于行業慣例、交易便捷性等因素,通常省略訂立書面合同的步驟。當事人如被訴侵權,也難以提交相應的書面合同等證據。在實務中,“符合交易習慣”這一條件的尺度,既要避免過高的要求,一律要求被告應提供完整、正規的票據;也要避免過低的門檻,以免使“合法來源抗辯”成為逃避侵權制裁的手段。
合法來源抗辯不是不侵權抗辯
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并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因此,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在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情況下,權利人進行停止侵權救濟的合理支出,應當得到支持。
在電商平臺繁榮發展的今天,銷售商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援引合法來源抗辯可以避免在案件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銷售商在進貨時應認真審核產品專利權權屬信息和授權信息,控制好源頭;留存正規進貨證明、授權銷售證明、來源于權利人的宣傳資料等。如果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應及時處理相關投訴,如自身確有侵權行為,應當及時停止相應的侵權行為,高效、快速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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