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知識產權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主辦、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辦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賦能新質生產力”業務交流活動在京舉辦。上午主會場報道詳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賦能新質生產力”業務交流活動在京舉辦(上)。下午的分會場主題為“數字經濟語境下著作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與挑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盧海君、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蔣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湯茂仁、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負責人朱閣、閱文集團高級法務專家唐豪臻、柳沈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鵬圍繞“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及運用”等話題發表了演講。會議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揚主持。
會場全景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揚
盧海君在題為《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演講中指出,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以所受損失、所獲利益及權利使用費標準為優先,次優路徑才是法定賠償。在國內諸多案件中,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之所以采用法定賠償標準,可能源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著作權價值難以精確評估、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存在舉證難題及一定程度的固化思維和路徑依賴。隨著著作權作品制作及采買成本的不斷提高,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較低的判賠額顯然已經同我國著作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訴求嚴重不符。著作權作品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單一作品的制作和采買成本上,更體現在熱門作品對整個正版應用的支撐之上。雖然我國建立了知識產權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但在著作權領域,懲罰性損害賠償并不多。然而,在著作權侵權案例中,不乏主觀故意明顯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對于此種情形,司法實踐應擴大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的空間,進一步加大著作權保護力度,從而有力推動我國版權產業的良性發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盧海君
湯茂仁在題為《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及運用》的演講中指出,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適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該制度尚需加強宣傳、當事人未提出適用申請、賠償額的計算基數難以確定以及絕大多數案件適用法定賠償等。法院在確定被訴侵權行為是否為故意侵權、情節嚴重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綜合考慮了多方面因素,一般不是由某單一因素決定。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時間點應當為故意侵權的開始時間,如從侵權人的注冊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裁定送達之日、一審法院認定行為人侵權的判決送達之日、臨時禁令施行之日等開始計算。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應從公司成立始算。懲罰性賠償可以與已執行的法院司法罰款、行政罰款、刑罰罰金并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湯茂仁
蔣舸在題為《累計創新視角下懲罰性賠償的客觀主義解釋路徑》的演講中指出,懲罰性賠償有兩條解釋路徑:自然法意義上的懲罰追求道德譴責,功利主義的懲罰追求最佳預防。研究表明,在道德譴責意義上,人們很容易就是否懲罰達成一致,卻幾乎不可能就懲罰程度形成共識,因此道德譴責意義上的懲罰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由于創新具有累積性,過度懲罰的社會成本過高,因此道德譴責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不適合專利與著作權領域。在創新領域,懲罰性賠償應該從功利主義視角,以被告逃脫抓捕的幾率為主要關切,通過加倍賠償來確保容易逃脫責任的被告放棄侵權。在抓捕率的適用上,應以被告本人的抓捕率為準,避免泛化考慮其他侵權人逃脫抓捕的可能性。在嚴格解釋的抓捕率理論指導下,司法解釋中各類零散的懲罰性賠償場景有望獲得統一的理論主線。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蔣舸
朱閣在題為《互聯網著作權案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的演講中指出,著作權法在2020年修正時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在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著作權案件不多,一方面在于法官對于法條的適用有困惑,比如,當只能概括計算而不能精確計算基數時是否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另一方面在于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積極性不高。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比如“涉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以GIF動圖形式向公眾提供東京奧運會節目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及視頻APP超出許可使用期間使用他人電影《烈日灼心》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等,明確了對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精細化程度不宜苛以過高要求,對于法官用足用好懲罰性賠償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權利人請求為前提。因此,朱閣建議權利人依法及時提出請求,并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基數確定方法及計算方式、倍數及賠償總額,提供好相應證據。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負責人朱閣
唐豪臻在題為《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司法實踐》的演講中指出,作為一家網絡文學公司,閱文面臨很多著作權侵權案件,在案件中閱文積極地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僅在于填補權利人實際損失,還在于通過責令侵權人支付高于甚至數倍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金額,加大對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具有嚴重惡劣情節侵權的打擊力度,形成威懾從而阻嚇侵權行為的發生。針對著作權法懲罰性賠償的司法嘗試,閱文在案件中始終圍繞《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情形,強調涉案作品知名度非常高,并進一步從重復侵權的次數、時間跨度、對原告造成的損失等角度進行論述。希望有關著作權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可以越來越多,倍數也可以越來越高,從而體現對著作權人的尊重和保護。他呼吁,司法界加大著作權類案件,特別是有關文字作品的懲罰性賠償力度。
閱文集團高級法務專家唐豪臻
鄭鵬在題為《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中“情節嚴重”的認定》的演講中,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情節嚴重”這一要件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如何理解“情節嚴重”。通過分析對比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民法典、刑法等相關規定,鄭鵬認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中的“情節嚴重”不僅是單純的客觀要件的規定,同時也包含了侵權人主觀惡意的情形。同時,鄭鵬結合目前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實踐,具體分析了在平臺的著作權侵權、軟件著作權侵權、體育賽事著作權侵權等案例中,法院對于適用懲罰性賠償如何考量“情節嚴重”,并且對律師在實踐中如何處理相關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建議。
柳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鄭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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