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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間:2023年5月30日-6月20日
第五條 知識產權創造(專利授權)方面: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一次性給予補助0.2萬元/件。
(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美國、英國、日本或者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一次性給予補助2萬元/件。每件專利最多補助2個國家(地區)。
第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方面:
(一)對確定為青海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補助5萬元。
(二)對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7萬元。
(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一次性補助5萬元。
(四)通過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范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補助5萬元。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省內發明專利授權量滿10件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滿20件的,一次性補助5萬元;滿30件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一次性補助1萬元。
青海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提升全省知識產權質量,有力支撐青海創新驅動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設立,以“后補助”形式實施,即當年補助上一年度完成項目。知識產權補助項目有特別要求的,以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為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堅持“政府引導、鼓勵創新、自愿申請、擇優補助”的原則,主要用于促進本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強省戰略實施。
第四條 補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具有本省戶籍的自然人或截止申請當年補助時在本省工作且連續繳納我省社保一年以上的居民。
(二)未被列入國家和青海省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相關知識產權無權屬和侵權糾紛的。
第二章 補助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知識產權創造(專利授權)方面: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一次性給予補助0.2萬元/件。
(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美國、英國、日本或者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一次性給予補助2萬元/件。每件專利最多補助2個國家(地區)。
專利申請授權后通過專利權轉讓方式獲得的專利不在補助范圍內。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以第一專利權人為補助對象。
第六條 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方面:
(一)對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一次性給予補助0.2萬元/件。
(二)對我省企業以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融資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按照不高于質押合同額2%,一次性給予不高于5萬元的補助。
(三)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按照金獎20萬元、銀獎10萬元、優秀獎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四)對我省中小微企業轉化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專利技術,按照不高于技術合同額3%,一次性給予不高于2萬元的補助。
(五)在我省“十四五”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3+3+4+10”現代產業體系中,擇優支持一批專利導航項目,對承擔專利導航項目的單位,驗收通過后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
第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方面:
(一)對確定為青海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補助5萬元。
(二)對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7萬元。
(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一次性補助5萬元。
(四)通過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范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補助5萬元。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省內發明專利授權量滿10件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滿20件的,一次性補助5萬元;滿30件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一次性補助1萬元。
(五)獲批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或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單位,以及獲批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的學校每年補助5萬元。(同一單位獲批兩個或兩個以上稱號的,不重復享受補助)
(六)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城市、縣區、園區等稱號的補助標準: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一次性給予補助50萬元/個;知識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市、區)一次性給予補助30萬元/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園區一次性給予補助20萬元/個。
第三章 資金管理及監督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所屬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補助項目的受理與審核,通過審核的補助對象名單經最終審定后,在省市場監管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補助。
第九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專項資金的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申報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嚴禁套取財政資金行為,一經發現,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 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專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青財教字〔2016〕17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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