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遂川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遂川縣投資興業優惠辦法(摘選)
為進一步吸引縣內外投資者參與我縣的經濟建設,擴大我縣對外開放水平,推動我縣工業及開放型經濟加快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來本縣投資(除國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興辦企業,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含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者)。
二、優惠辦法
(一)產業基金扶持
設立扶持產業發展專項基金,企業按程序申報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按下列辦法予以扶持。
1.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從投產(含試產)年度起,年實繳增值稅達50萬元(含)以上,且畝均稅收達3萬元以上,前三年按以下辦法扶持,后兩年減半扶持:
(1)年實繳增值稅在50萬元-1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0%;
(2)年實繳增值稅在100萬元-2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5%;
(3)年實繳增值稅在200萬元-1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
(4)年實繳增值稅在1000萬元-2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5%;
(5)年實繳增值稅在2000萬元-3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65%;
(6)年實繳增值稅在3000萬元-4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75%;
(7)年實繳增值稅在4000萬元-5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85%;
(8)年實繳增值稅在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90%。
2.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原已納稅企業,優惠政策已到期的,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達50萬元(含)以上,且畝均稅收達3萬元以上,按以下辦法扶持:
(1)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50萬元-1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0%;
(2)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100萬元-2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5%;
(3)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200萬元-1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
(4)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1000萬元-2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5%;
(5)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2000萬元-3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65%;
(6)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3000萬元-4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75%;
(7)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4000萬元-5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85%;
(8)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度增加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90%。
3.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年實繳增值稅達50萬元(含)以上,且畝均稅收達3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須以遂川注冊的企業為主體,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從正式投產(含試產)年度起,前三年按以下辦法扶持,后兩年減半扶持:
(1)年實繳增值稅在50萬元-1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0%;
(2)年實繳增值稅在100萬元-2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5%;
(3)年實繳增值稅在200萬元-5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
(4)年實繳增值稅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5%;
(5)年實繳增值稅在1000萬元-2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65%;
(6)年實繳增值稅在2000萬元-3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75%;
(7)年實繳增值稅在3000萬元-4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85%;
(8)年實繳增值稅在4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90%。
4.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外資3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三年企業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實得部分予以全部扶持,第四、第五年按地方留成實得部分減半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條件的加工貿易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五年按企業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實得部分予以全部扶持。
5.對畝均年度實繳稅收達1萬元以上至3萬元(含3萬元)的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實得部分按畝均稅收貢獻比例予以扶持。即:如除城鎮土地使用稅外的實繳畝均稅收為X,扶持比例為Y,則Y=(X-10000)/(30000-10000);對畝均年度實繳稅收達3萬元以上的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實得部分全額扶持。
6.利用本地資源且只賣原材料的企業不予扶持,但利用本地資源加工成成品的企業可以參照1、2點執行。
(二)基礎設施建設扶持
7.按規劃要求落戶縣工業園區購買土地的工業項目,主要采取先租后讓的方式供地(根據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國有建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暫行辦法》)。按經批準公布的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我縣目前工業用地掛牌土地出讓基準地價為每平方米不低于89元(工業園區),企業摘牌并按出讓合同足額繳清購地款,項目按協議開工建設,并按投資強度和建設進度如期竣工,按以下標準扶持企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含)以下,每畝扶持3.4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含)的每畝扶持3.9萬元;5000萬元-1億元(含)的每畝扶持4.4萬元;1億元以上的每畝扶持5.3萬元。上級規定有變化時,扶持措施相應調整。
8.園區內供水、供電設施無償安裝到企業圍墻外,企業內部自用的變壓器、用電設施及安裝費用,由企業自行負擔,變壓器安裝位置由企業、園區和供電部門協商確定。
9.對固投5000萬元(含)以上電子信息、硅基材料產業項目新建無塵車間,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返鄉創業扶持
10.返鄉創業企業若購地或購買廠房的,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租賃廠房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新納稅企業,從投產(含試產)年度起,年實繳增值稅達30萬元(含)以上,且畝均稅收達3萬元以上,自租賃(購地或購買廠房)之日起四年內,按以下辦法扶持:
(1)年繳增值稅在30萬元-5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40%;
(2)年繳增值稅50萬元-2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60%;
(3)年實繳增值稅在2000萬元-3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70%;
(4)年實繳增值稅在3000萬元-4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80%;
(5)年實繳增值稅在4000萬元-5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90%;
(6)年實繳增值稅在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92%。
11.符合上述條件(第10條)的返鄉創業高新技術企業(須以遂川注冊的企業為主體,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從正式投產(含試產)年度起,年實繳增值稅達50萬元(含)以上,自租賃(購地或購買廠房)之日起四年內,按以下辦法扶持:
(1)年實繳增值稅在50萬元-1000 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60%;
(2)年實繳增值稅在1000萬元-2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65%;
(3)年實繳增值稅在2000萬元-3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75%;
(4)年實繳增值稅在3000萬元-4000萬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85%;
(5)年實繳增值稅在4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 92%。
12.符合上述條件(第10條)的返鄉創業企業,自租賃(購地或購買廠房)之日起四年內,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種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四)扶優扶強措施
13.企業經營期內,凡獲省級名牌產品、江西老字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獲全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中華老字號的,縣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年內同時獲全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縣財政一次性獎勵20萬元。
14.對我縣工業企業全年采購無資產關聯本地工業產品,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按采購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5‰獎勵,單戶企業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非工業企業法人單位全年采購本地工業產品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按采購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5‰給予獎勵,單戶企業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5.對年度納稅50萬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六大高耗能行業及鋼鐵冶煉、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過剩行業企業除外),且上年度未受環境行政處罰,當年度無安全生產事故,在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無失信記錄及無其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新增用電量給予每千瓦時0.08元獎勵,其中市財政負擔0.02元,縣財政負擔0.06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16.對當年新增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新成功申報規模工業企業的,除省、市獎勵外,縣財政獎勵3萬元。企業更名后重新申報規工企業且申報成功滿兩年,縣財政獎勵1萬元。
17.縣財政設立外貿出口發展扶持基金,重點扶持生產型外貿出口企業做大做強。
18.縣財政對企業上市掛牌進行獎勵。對以遂川注冊的公司為主體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每戶一次性獎勵180萬元;對以遂川注冊的公司為主體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每戶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以遂川注冊的公司為主體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每戶分階段獎勵總金額1000萬元。
19.“新三板”掛牌企業,上海、深圳及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來遂川投資且總部和注冊地落戶遂川的,按第18條標準分別給予獎勵。第18條、第19條具體實施細則詳見《遂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川縣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府辦字〔2019〕53號文件)
20.鼓勵和扶持企業科技創新。對經批準新設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縣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凡經認定獲批的高新技術企業由縣財政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三年期滿后通過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由縣財政給予7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凡新認定為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由縣財政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凡新認定為國家、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的企業,由縣財政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凡新認定為專業化小巨人、工業設計中心、管理創新示范企業、綠色企業、清潔生產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兩化融合示范企業、“民參軍”的企業, 國家級的由縣財政各獎勵10萬元,省級的由縣財政各獎勵5萬元;凡被授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由縣財政分別給予每件20000元、1500元、1000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認證的新產品(重點新產品)分別給予20000元、15000元獎勵,對經省級登記的科技成果給予3000元獎勵;凡獲得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特色基地稱號的,由縣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1.鼓勵引進外資企業,對新引進和增加注冊資本金的外資企業,每現匯進資1美元,縣財政給予0.15元人民幣獎勵。
(五)親商安商措施
22.對外來投資興辦生產型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或外資50萬美元以上)的,可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客商證”。對按要求辦理“客商證”的外來投資者,在企業開工投產后,可將本人及配偶子女戶口遷入投資所在地。
23.客商、企業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按如下措施給予支持:
持客商證的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其子女可自由選擇學校入學;同時根據企業對縣財政貢獻率,對企業人才子女提供一定的入城區學校就讀指標(詳見《遂川縣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
工業園區內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憑企業證明可安排一名子女入工業園區學校就學;
工業園區內企業一般務工人員,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滿三年以上的,憑企業證明可安排一名子女入工業園區學校就學。
24.企業聘請的高級專業人員和學校應、歷屆畢業生,其勞動人事關系可委托投資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在職稱晉升和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繼續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方面享受當地人員同等待遇。
25.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浮動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標準收取,由發改(物價)等部門進行監督。凡縣政府及部門有權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減免。
26.在我縣固定投資在2000萬元(外資300萬美元)以上且年納稅5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符合申報條件的高管和專業人員且試用期滿后連續在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的,前三年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地方(縣本級)留成實得部分予以全部獎勵,第四、第五年按地方(縣本級)留成實得部分減半予以獎勵。具體申報條件如下:
(1)專科畢業或中級以上職稱(相關資格)且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
(2)本科畢業且月收入在6000元以上;
(3)碩士畢業且月收入在7000元以上;
(4)博士畢業且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
(5)享受副總經理級別以上且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
(六)引資獎勵措施
27.設立招商引資中介人獎。為鼓勵以商招商,對2016年10月1日以后成功引進實際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的牽線人實行獎勵,獎勵標準為:實際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含),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2‰獎勵;實際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1億元(含),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3‰獎勵;實際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4‰獎勵。企業投產后,由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發改(物價)、工業園區、商務、工信等部門對項目核定固定資產投資,縣財政按獎勵標準獎勵給牽線人,牽線人由核資小組與企業共同認定,每個項目只獎一次,不重復獎勵。
28.設立引進擬上市企業中介獎。中介組織(單位或個人)促成擬在滬深A股上市、已進入輔導或申報環節的企業將注冊地遷入我縣的,在企業辦理完結工商注冊、承諾上市后3年內不變更注冊地并簽訂相關協議后,年實繳稅收達500萬元以上的當年,按企業實繳稅收的1%一次性獎勵中介組織(個人獎勵上限為20萬元,單位獎勵上限為100萬元);如促成遷入的企業為新三版掛牌企業,按企業當年實繳稅收的0.5%一次性獎勵中介組織(個人獎勵上限為5萬元,單位獎勵上限為20萬元)。以遂川為注冊地的企業在滬深A股正式上市后,一次性獎勵中介組織(個人獎勵30萬元,單位獎勵200萬元),單位和個人不重復獎勵。
三、其他
29.對重大項目實行一企一策,經雙方協商后單獨簽訂協議, 給予特別優惠。
30.本優惠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遂辦字〔2019〕74號文件相應廢止。本文件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遵照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未盡事宜由縣開放發展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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