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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永康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意見

   日期:2024-01-23 20:13:52     來源:國高認定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85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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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永康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意見

金華市永康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意見

各鎮黨委、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現代農業裝備高新區(城西新區)、方巖風景名勝區、江南山水新城黨工委、管委會,市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金華經濟工作會議和有關文件精神,有效應對當前復雜嚴峻的宏觀形勢,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企業做強做精做久

1.列入“千帆計劃”培育庫的企業在培育期間被認定為達標企業的,可享受下述獎勵政策:

(1)企業當年度地方綜合貢獻額較上年度新增部分給予全額獎勵,專項支持企業發展。

(2)支持企業優先入駐各產業基地、科技孵化園、小微企業園,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每年新增工業用地優先保障達標企業投資建設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項目。

(3)對需租用廠房(自有土地、廠房無對外出租)擴大生產經營,上年度畝均稅收達到50萬元/畝(含)以上、租賃土地面積3畝以上的企業,按照市場租金基準價的50%給予補助(市場租金基準價標準:經濟開發區、城西新區第一層220元/平方米,二層及以上150元/平方米;其他區域第一層170元/平方米,二層及以上120元/平方米。若企業租金低于區域市場租金基準價標準,按實際租金進行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并優先列入工業項目供地庫。

(4)優先享受“綠色貸”“科技貸”“稅易貸”“小微快貸”等信貸服務。市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優先對企業提供不超過500萬元的信用貸款擔保。建立10億元“千帆計劃”產業投資基金,優先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5)按照畝產效益綜合評價A類企業標準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6)每年可申領20萬元創新券,用于檢驗檢測、科技創新、合作開發、工業設計等技術性創新服務。

(7)每年新增15個城區公辦學校B類生入學名額用于企業高管子女入學。

2.對首次年銷售收入達到100億元且綜合貢獻額達到5億元的“航母之星”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50億元且綜合貢獻額達到2.5億元的“航母”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20億元且綜合貢獻額達到1億元的“巨人”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10億元且綜合貢獻額達到0.5億元的“小巨人”工業企業,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

3.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5億元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制造業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4.對首次獲評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產品)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分別獎勵300萬元、100萬元。對首次獲評省“隱形冠軍”企業、培育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被認定為省“雄鷹行動”培育企業的,獎勵30萬元。

5.對首次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并列入規模以上統計管理的企業,在其連續兩年列入規模以上統計管理后,獎勵10萬元。

6.對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2000萬元并在永注冊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務機構,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被列入省級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資源池的企業,獎勵20萬元。

7.對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且無自有辦公場地的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單年度最高補助10萬元。

二、高質量推進對接資本市場

8.企業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實際控股股東未變),因股改需要轉讓資產(包括土地、房產、車船、股權等),涉及權益變化部分的企業、個人地方綜合貢獻額(除企業增值部分)給予全額獎勵。

9.后備企業完成股改的3年內,以企業上一年度地方綜合貢獻額為基數,環比增長10%以上部分給予獎勵。

10.對直接設立為股份公司的擬上市企業,設立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的3年內,以該企業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地方綜合貢獻額為基數,環比增長10%以上部分給予獎勵。

11.企業設立注冊地在本市的員工持股平臺因股改上市股權轉讓涉及的地方綜合貢獻額,給予全額獎勵。

12.后備企業或上市公司募投項目、定增項目優先安排項目用地,原則上要求符合省重大產業項目標準。

1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在本市投資項目且符合省重大產業項目標準的,在嚴格執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前提下,募集資金投資期間3年內,環比增長20%以上部分的地方綜合貢獻額給予全額獎勵。

14.市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優先給予上市后備企業擔保。市產業基金和科技創業基金優先投資上市后備企業。

15.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以及金華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含當年達到相應標準的)完成股改后,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上市、掛牌的,給予股改獎勵50萬元。

16.企業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獎勵90萬元,如實現轉板的補足差額獎勵。企業成功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獎勵500萬元。對在境內成功首發公開上市企業予以分階段500萬元獎勵,即企業報浙江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后,提前給予30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首發上市后,給予200萬元獎勵。企業借殼上市后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永康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17.本市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外地上市公司(需在本市有重大投資項目)限售股持有人在本市證券機構開戶并減持限售股的,按其股權轉讓形成的地方綜合貢獻額(按實繳數計算),給予80%獎勵。

18.對上市、擬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開展非關聯企業間并購重組實行政策扶持:企業并購重組市內企業,規模在1億元(含)以上的,因并購重組產生的地方綜合貢獻給予本市并購企業全額獎勵。并購重組完成后2年內,并購雙方企業本市年度地方綜合貢獻比上一年度增長超過20%部分,獎勵給實施并購方。允許并購重組企業間合并用水用電、排污許可證和畝產稅收。涉及項目審批、能評等相關批準文書,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

19.加大優質企業人才教育支持力度,上市公司董、監、高以上(含)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入學納入市政府定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B類生入學學額指標。

20.完善企業上市申報文件一站式受理,全程代辦制度。由金融辦牽頭,對企業上市需要的稅務、外匯管理、貸后管理、進出口、環評、社保、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人事、公積金、規劃、國土等無重大違法違規及無犯罪記錄的文件,相關部門在材料齊全的條件下,3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包括專家審查時間及公示期)。對有爭議的事項,可用部門接受訪談等形式來代替。

21.建立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部門聯合會商機制,對后備企業股改過程中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環評、補辦不動產登記證等相關手續),由金融辦牽頭協調,最后報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題研究解決。

22.各鎮(街道、區)、部門在辦理企業股改掛牌上市相關事項時,符合我市鼓勵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相關政策規定的,對具體經辦人實施容錯免責。

三、推動制造業智能化轉型

23.經備案登記且實際投資額2000萬元(含)以上的智能化、數字化(工廠)車間改造項目,按網絡軟硬件、設備實際投入分別給予30%、18%補助,最高補助5000萬元。經備案登記且實際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數字化生產線改造項目,按網絡軟硬件、設備實際投入分別給予25%、15%補助。以上受獎勵企業當年各項補助累計金額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地方綜合貢獻額。

24.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新投產工業項目〈新設立企業〉)經核準或備案登記,設備投入300萬元(含)以上且企業上年度工業稅收超過50萬元的,按設備投入額的6%給予獎勵;受獎勵設備均為不含稅單價5萬元以上的新設備,模具、自制設備不含稅單價須在2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到位設備(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準)給予獎勵。

25.對在技術改造中購置工業機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統(工業機器人按GB/T12643—2013標準定義執行)且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按設備購置款的18%給予獎勵。

26.對經核準備案,軟件投入30萬元(含)以上的規上企業信息化項目,按軟、硬件投入分別給予20%、15%的補助。對經核準備案,通過“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的規上企業,獎勵10萬元。

27.對經核準備案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連續兩年接入平臺企業數量達到80家,獎勵50萬元,接入企業數量超過80家的部分,按照5000元/家的標準給予獎勵,單個平臺最高獎勵100萬元。對創建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28.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智能制造或服務型制造示范項目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未來工廠”項目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29.對年度稅收增幅正增長的規上企業購買管理咨詢服務的,經過備案登記并通過驗收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家企業最高補助20萬元。

30.對首次獲評國家級、省級上云標桿示范、云應用示范、大數據應用示范、“雙創”示范、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應用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四、高質量實施產業基礎再造工程

31.根據《關于印發產業鏈補鏈強鏈項目準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20〕57號)有關規定,按程序通過評審的補鏈強鏈項目,其投資主體可享受下述政策:

(1)市政府以租賃形式提供單個企業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0平方米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并配套租用人才公寓,單家企業不超過5套(物業費、水電費由企業自理)。

(2)租金先交后補,租金價格由市經信局按市場價核定。

(3)企業在項目投產后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含)以上且畝均稅收達到全市規上工業企業平均水平(含)以上,按照50%的比例給予租金補助,同時按照地方綜合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

(4)企業在項目投產后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含)以上且畝均稅收達到全市規上工業企業平均水平的1.5倍(含)以上,按照100%的比例給予租金補助,同時按照地方綜合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

32.對被明確為國家工業強基工程“五基”產品和技術應用示范企業的,獎勵200萬元。

33.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制造行業創新中心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34.對通過省級鑒定(驗收)的工業新產品(新技術),每項獎勵10萬元。對被評定為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通過國際、國內、省內認定的首臺(套)裝備產品,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首次被認定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項獎勵10萬元。

35.對通過省級鑒定(驗收)的裝備類新產品,次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以增值稅發票為核準依據),每一個新產品獎勵生產企業30萬元。對首次購買本地企業開發并通過省級鑒定(驗收)的成臺套裝備新產品(單位價值20萬元以上),按購置價的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與技術改造項目獎勵不重復計獎)。

36.對列入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名單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列入國家級、省級綠色設計產品名單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首次列入“浙江省節水型企業”名單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首輪通過省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獎勵6萬元。

37.對首次被認定為省級生產制造類小微企業園的,給予運營機構或牽頭組建單位15萬元的獎勵。對獲評省五星級、四星級生產制造類小微企業園的,分別給予運營機構或牽頭組建單位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38.對獲評省數字化示范(試點)的生產制造類園區,給予運營機構或牽頭組建單位15萬元的獎勵。生產制造類小微企業園建設主體或運營機構實施園區數字化建設(園區大腦建設),并通過第三方驗收后,按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20%予以獎勵,每個園區最高獎勵100萬元。

39.對省級年度績效考核優秀、良好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40.每年設立300萬元專項資金,對工業類行業協會按年度考核分檔,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五、加強制造業協同創新

41.對國家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世界500強、中國百強企業在永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最高可給予2億元的資助。

42.對獲批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獎勵500萬元,經評估優秀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按省獎補金額1∶1給予配套。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對經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重點企業設計院、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僅適用于工業企業),按照上級補助額給予全額補助。對首次被認定為省級企業研究院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首次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研發中心的企業,獎勵30萬元。

43.支持進口替代技術攻關,對列入國家、省進口替代技術攻關范圍的主動設計項目,最高給予500萬元的獎勵。

44.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40萬元。對首次被認定為省級創新型領軍企業的,獎勵100萬元。

45.對政府主導建設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運行費用列入年度預算。對非政府主導建設且被列入省級、金華市級創新服務綜合體創建名單的,在三年建設期內根據投入總額最高可分別給予1000萬元、300萬元的補助。

46.對大院名校在我市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給予每家每年最高50萬元的資助。

47.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金華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經考核優秀的,每年給予30萬元的獎勵。

48.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00萬元,用于支持金華市級以上孵化器的入孵項目,專項資金由市科技局科技服務中心管理和滾動使用。經評審入駐科技孵化器的創業項目,孵化期內具備科技創新券申領和使用資格。

49.在孵企業或畢業后一年內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一家給予孵化器10萬元的獎勵;金華市級以上科技孵化器在孵企業地方綜合貢獻額的80%獎勵給孵化機構;孵化器畢業企業落戶本市的,其兩年內地方綜合貢獻額的50%獎勵給孵化機構。

50.對新通過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優秀眾創空間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51.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首次獲評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獎勵20萬元。

六、鼓勵科技研發投入

52.鼓勵實施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通過驗收后按上級補助額的50%給予獎勵。對由龍頭企業或科研院校牽頭組織完成的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項目,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

53.對列入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的項目,通過驗收后每項給予5萬元的獎勵。

54.年研發費用200萬元(含)以上(已納入統計范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年度增長幅度在15%以上,且增長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審計核實,按增長額的10%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規上企業上年度無研發投入的,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下調一檔。

55.企業與科研院校開展技術合作或引進高新技術成果,并在省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技術合同登記手續的,按照實際支付合作費或技術轉讓費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30萬元。

56.企業在發明專利授權次年申請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立項,當年專利產品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2%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

57.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者等通過創新券向各級各類服務載體購買檢驗檢測、科技查新、科技合作、工業設計、3D打印等技術性創新服務的,企業申領總額為20萬元/年,創業者申領總額為10萬元/年。創新券的抵用比例為50%,每個項目最高可用3萬元。

58.對入駐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年服務收入達到200萬元(含)以上且在基地年度考核中位列前10位的設計機構,可享受以下政策:

(1)引進市外或培育具有國內高級工業設計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滿2年的,給予設計機構10萬元/人的獎勵;引進國外設計師滿3年的,給予設計機構10萬元/人的獎勵。

(2)設計成果交易次年,受讓企業與設計機構共同申請設計成果產業化項目立項,立項當年設計成果產品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1%給予獎勵,其中60%獎勵受讓企業,40%獎勵設計機構,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

(3)對被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59.“中國五金產品國際工業設計大賽”、“中國五金工業設計展”及有關對外交流、對接、宣傳、獎勵等活動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60.對獲得國家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一、二等獎的,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對獲得浙江科技大獎的,獎勵300萬元;對獲得省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獲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50萬元。以上獎勵,以第一項目完成單位獲得的按全額獎勵,以第二項目完成單位獲得的減半獎勵。

61.市財政、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三方聯合設立科技信貸風險池,商業銀行向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授信并發放的專項貸款(單個企業貸款額度最高可達500萬元),對專項貸款利率比同期市場報價利率(LPR)的上浮部分,給予貸款企業2/3的貼息資助;對保證保險費或擔保費,給予貸款企業2/3的資助。

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運用

62.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每項獎勵1萬元。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向國外成功申請專利的企業和個人,給予1萬元/件的補助。

63.對獲中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獲省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64.對首次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對首次獲評省專利示范企業的,獎勵10萬元。

65.企業獲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并按期正常償還貸款的,給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貸款LPR利率50%的貼息補助,單個企業每種權項質押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非純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僅補助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獲得的貸款部分。企業購買專利、商標保險,按年度保費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66.對首次經備案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T29490-2013)》并通過第三方審核認證的企業,獎勵5萬元。

67.對新承擔省級知識產權預警分析項目的,給予最高30萬元/項的補助。對新承擔企業類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的企業,補助30萬元。

68.對企業在國外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或在國外應對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不成立的,按其維權代理費的50%予以補助,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其他國家最高不超過15萬元。

69.對新建成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市場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建成省級知識產權產業聯盟的,獎勵10萬元。

70.對新建國家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援助中心、省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訴調、仲調)中心(平臺)的單位(非政府機構),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省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訴調、仲調)中心(平臺)的單位(非政府機構),獎勵10萬元。

71.對經批復建設國家和省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的單位(非政府機構),按其建設投入總額給予補助,最高分別為200萬元/家、100萬元/家。

72.對在本市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正常開展業務滿1年以上,且在本政策實施期內代理本市發明專利獲得授權或代理本市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國外專利獲得授權,兩者授權量總和達20件以上的,給予10萬元的落戶獎勵。

八、全面提升品牌競爭力

73.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制造”標準、團體標準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主導制修訂標準的企業指標準“前言”中明示位居第一的起草單位的企業,團體標準需由國家級協會頒布)。參與制修訂的企業,按照主導制修訂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按照參與企業總數平均分配,團體標準參與企業不予獎勵)。

74.對主導制修訂“浙江制造”標準并首次取得“品字標”認證證書的,獎勵40萬元;非首次取得“品字標”認證證書的,獎勵20萬元。對非主導制修訂“浙江制造”標準并首次取得“品字標”認證證書的,獎勵30萬元。

75.對首次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組織獎的企業,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0萬元。對首次獲浙江省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

76.對新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省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或行業協會,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77.對首次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企業實驗室,獎勵20萬元。

78.對首次獲得永康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獎勵60萬元。對首次獲得浙江省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的企業,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00萬元、150萬元。

79.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評委新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20萬元,原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被重新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獎勵資金應扣除已獎勵部分。

80.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獲得浙江省商標金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

81.對首次成功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企業或行業協會,獎勵30萬元。

82.對新建省級品牌指導服務站的企業或行業協會,獎勵10萬元。

83.對首次獲評“浙江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獲評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的,獎勵20萬元。

84.對首次獲評國家級、省級“守合同重信用”AAA公示企業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85.對企業成功注冊境外商標的,每件最高獎勵1萬元(單一國家注冊同件商標的最高獎勵1萬元)。按馬德里協定辦理注冊且一次性五個國家(地區)以上,或成功注冊歐盟商標的,每件最高獎勵5萬元。收購境外商標視同注冊商標給予獎勵。

86.開設永康五金MBA品牌研討班,研討班學費由政府補助60%。

87.深入實施品牌發展戰略,設立品牌建設專項資金,開展多層次品牌創建活動,打造五金區域公共品牌,推動企業走品牌效益發展之路。

九、高質量融入“雙循環”新發展格局

88.對年出口實現同比增長且出口額達300萬美元(含)以上的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出口實績為基數(基數少于300萬美元的以300萬美元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獎勵0.04元/美元;對年出口實現同比增長且出口額達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流通企業,以上年度出口實績為基數(基數少于1000萬美元的以1000萬美元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獎勵0.03元/美元。對年出口額300萬美元(含)以上且自有品牌出口占出口總額比例達到40%以上的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出口實績為基數,超基數部分再獎0.02元/美元。

89.對年進口首次達到5億美元、2億美元、1億美元以上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90.對加工貿易進口額在100萬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長的企業,以上年度進口為基數(基數少于100萬美元的以100萬美元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獎勵0.02元/美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91.對初次開展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其他管理體系認證和各類出口產品國際標準認證的,按企業實際支出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個認證最高獎勵1.5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15萬元。

92.對外商投資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項目)不涉及配套工業用地,當年實際投資額50萬美元(含)以上的,1美元獎勵0.03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外商投資企業再增資的,同樣享受上述政策。

93.對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含海外倉),按外匯管理局或海關統計的當年實際投資額,1美元獎勵0.05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

94.對首次獲評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的,獎勵20萬元。

95.對在我市新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開展本地報關業務滿2000票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落戶獎勵。

96.對市政府認可的境外展會,給予參展企業展(攤)位費不高于50%的補助,每個展位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對市政府或商務部門舉辦的出口網上交易會,有關經費列入預算。對市政府組織開拓國際重點市場和新興市場的展會,展(攤)位費實行全額補助(每個企業參展同一市場只享受1個展(攤)位補助,全年最多享受2個展(攤)位補助)。對參加由市政府或商務部門統一組織的境內重點國際性展覽會:中國華東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寧波消費品博覽會、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寧波)外貿商品采購會、浙江國際優品海淘會、中小工廠(上海)展覽會、中國(深圳)國際禮品及家庭用品展覽會等及相關服務貿易展會,每個攤位給予0.5萬元補助,如攤位費少于0.5萬元,按實際攤位費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5萬元。

97.對上年度自營出口300萬美元(含)以上的生產企業未分配到廣交會展(攤)位自行調劑取得展位的,給予每個展(攤)位2萬元的補助。每屆廣交會單家企業只補助1個展(攤)位。

98.對參加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照實際支付保費的4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年度最高補助150萬元。對上年度自營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內的企業參加市政府統一簽約聯保的,保費由市財政統一支付。對開展境外投資(含海外倉)的企業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按其實際支付保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年度最高補助50萬元。

99.對反傾銷、反補貼、“337”調查等貿易壁壘方面應訴的企業,按照實際訴訟費的50%給予補助,單家企業同一宗案件訴訟費最高補助50萬元,二家以上的企業應訴同一宗案件訴訟費最高補助100萬元。

100.對通過省級“對外貿易預警機制示范點”年度復評考核且考核等次為優秀、合格的,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

十、高質量引培創新創業隊伍

101.對我市新引進的國際國內一流或頂尖人才(團隊),全職來永創辦企業或創新工作的,其創業創新項目達到國際一流水平、符合我市重大發展戰略、能推動我市科技創新和重點產業發展、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經認定最高給予2億元項目扶持、500萬元生活補助和300萬元購房補貼。

102.對在永自主申報入選國家級引才工程的,給予國家獎勵額度的1:2地方配套獎勵及200萬元項目資助;自主申報入選省級引才工程的,給予省獎勵額度的1:1地方配套獎勵及100萬元項目資助。對在永申報入選國家、省“萬人計劃”、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國家級、省級領軍人才的,給予上級獎勵額度的1:1地方配套獎勵。領軍人才(團隊)創辦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按前3年全額、后2年50%獎勵給企業(個人)用于研發。對特別優秀或對產業發展貢獻突出的團隊、人才及其項目,經考核評估,可給予專項政策。

103.對畢業5年內、首次引進且全職在永非公企業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畢業生給予每月最高800元房租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全日制“雙一流”本科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房租補貼5000元。對首次引進且全職在永企業工作滿5年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畢業生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完善政府津貼制度,對全日制博士、碩士畢業生分別給予每月2000元、500元的政府津貼,每位人才享受相當層級津貼的期限不超過5年。對邀請來永參加招聘活動的大學生,給予每人最高1500元的交通住宿補貼。對在永康見習基地實習滿2個月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給予每月500元的生活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實習期結束留永工作的大學生,給予每人一次性補貼1000元。

104.將領軍型新生代企業家培育納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訓計劃,給予每年100萬元專項資金保障,整合相關部門資源,集中力量對新生代企業家群體進行培養。每年組織20名左右新生代企業家到政府相關經濟部門進行實踐鍛煉。創建傳承學院,組建創業導師團,暢通一代二代之間的溝通對話,通過言傳身教提高企業管理綜合素質、抗風險能力和企業經營能力。

105.對制造業、數字經濟專業人才當年新晉升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資助,該領域當年新晉升或引進的副高級、正高級職稱人員參照新全職引進碩士、博士享受相關津貼待遇。對我市企業柔性引進周末工程師、周末顧問給予每年5000元的引才補助。

106.對獲國家級、省級、市級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稱號并在我市建立工作室的人員,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開展“永康首席技師”“永康杰出工匠”評選,并分別獎勵1萬元和5000元。對獲得國家級或者人力社保部授予技能類榮譽稱號的人員,獲評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創建單位,以及代表我市參加省級以上技能競賽并獲一、二、三等獎的,按其獲得上級獎勵金額給予1:1配套獎勵。

107.對新全職引進的非公企業人才,與我市簽訂勞動合同滿5年,已在我市繳納社保半年以上,且仍在參保的,工作期間在我市購買首套商品住房,按以下標準給予購房補助:①國內外頂尖人才,按購房合同總價的60%最高給予300萬元購房補助;②國家級領軍人才,按購房合同總價的50%最高給予200萬元購房補助;③省級領軍人才,按購房合同總價的40%最高給予150萬元購房補助;④博士或正高級職稱人才,按購房合同總價的40%最高給予50萬元購房補助;⑤碩士或副高級職稱人才,最高給予20萬元購房補助;⑥大學畢業生,最高給予10萬元購房補助。改革人才用房籌集方式,鼓勵市場主體以多種形式建設人才公寓,在未來社區配建人才住房,探索符合條件的制造業規上企業和工業園區配建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人才住房。

108.向市級以上領軍人才、全職引進的博士(教授)、為永康發展服務的高層次人才發放人才綠卡。統籌全市教育資源,持有綠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或是轉入我市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學校的,經認定,安排就讀公辦學校。領軍人才、緊缺人才配偶隨人才來永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幫助協調對口單位就業,持有綠卡人才在永康全市城區公辦醫院就醫享受綠色通道、醫療服務事項協辦、每年免費體檢一次和常態化隨訪服務。

109.搭建“飛地”引才平臺,對入駐我市海外創新中心、域外孵化器等“人才飛地”的創業項目,給予場租減免優惠和享受“創新券”資助。企業總部在永康的人才項目入駐上海(金華)人才大廈和永康“人才飛地”的,經審核認定,可享受我市同等待遇政策。

110.鼓勵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聘請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擔任首席專家或者研發負責人,經考核認定,給予每人最高一次性10萬元補助。

111.對引進省級以上領軍人才、國家科學技術獎主要完成人、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海外工程師等高層次人才的企業、高校院所,經認定,按支付年薪總額的50%給予每年最高30萬元資助,資助3年。對新建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分別合計給予國家級100萬元、省級50萬元、金華市級20萬元的建站資助;建成后,每新引進一名兩院院士,追加獎勵10萬元;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合格等次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建成的國家級、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建站資助。國家、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員給予25萬元生活補助,博士后出站選擇留永從事科研工作的,給予30萬元的科研資助。

十一、附則

112.本意見中所指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健全,并正常生產經營的工業企業(本文另有規定的除外)。

113.本意見中涉及的“銷售收入”以企業當年度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應稅銷售收入數據為準;“稅收、綜合貢獻額”以稅務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114.對意見中的獎勵政策,各部門單位要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關、限時辦結”的原則,及時制定配套政策兌現細則,完善政策兌現流程,提高政策兌現效率,確保涉企財政扶持政策在最短時間內落實到位,增強企業獲得感。

115.對企業獲得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獎勵資金的,市財政給予全額撥付,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政策執行。同一主體的同一事項對照其他政策文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獎勵。其他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116.本意見中的工業獎勵與上年度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相掛鉤,對畝產效益綜合評價A類、B類的,各類財政扶持政策按100%予以獎勵;對畝產效益綜合評價C類的,各類財政扶持政策按70%予以獎勵;對D類和未參與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的,一律不予獎勵,但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不參與評價的企業,按照畝產效益綜合評價B類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117.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并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和完整性審核。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料合規性、程序性審查。智能化工廠(車間)、數字化生產線、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項目及智能化產品開發等相關項目,由各責任部門牽頭,財政局參與,組織省級以上的專家評審確認。享受對接資本市場獎勵政策的,如企業獲得提前兌現的上市輔導獎勵資金,之后3年內未成功上市的,應退還提前兌現的獎勵資金。

118.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暫定三年。《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永政發〔2020〕5號)、《關于深入開展“中國制造2025”浙江行動試點示范全面振興實體經濟的若干意見》(永委發〔2018〕8號)、《永康市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8〕44號)、《永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企業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導意見》(永政辦發〔2017〕99號)、《永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企業股改上市工作指導意見的補充意見》、《永康市科技信貸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永政辦發〔2017〕108號)、《永康市科研院校技術轉移工作站暫行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5〕144號)、《關于印發永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入孵企業運行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永政辦發〔2008〕155號)同時廢止。

119.本意見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府辦商各職能部門承擔。

中共永康市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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