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臨洮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臨洮縣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扶持辦法
臨洮縣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營造有利于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促進我縣中小微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甘肅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定西市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臨洮縣促進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臨政辦發〔2020〕25號)、《臨洮縣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臨政辦發﹝2017﹞232號)、《臨洮縣縣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臨政辦發﹝201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縣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縣財政每年列入預算,設立1000萬元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扶持、獎勵本縣注冊的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縣工信局、財政局負責管理,嚴格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管理科學、公開透明的原則。
縣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會審下達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監督檢查。
縣工信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編制年度專項資金計劃,對專項資金使用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對實施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可以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十大生態產業”的重點企業和項目。主要包括:
(一)企業首次入規獎勵。
(二)企業年產值首次超過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獎勵。
(三)企業獲得省上認定“專精特新”企業獎勵。
(四)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獎勵。
(五)企業創業創新獎勵。
(六)企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補助。
(七)企業貸款貼息。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獎勵額度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首次入規企業每戶獎勵10萬元。
(二)對年產值首次超過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15萬元、25萬元。
(三)對通過省上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每戶獎勵2.5萬元。
(四)企業在境內第一級主板和中小板、第二級創業板、第三級新三板上市成功后,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75萬元、50萬元。
(五)企業凡取得國家級、省級各類研發平臺資格,分別獎勵100 萬元、20 萬元。
(六)對新培育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級誠信企業獎勵5萬元。
(七)對新培育的“中國馳名商標”獎勵20萬元。
(八)對新認定的甘肅省優秀新產品新技術獎勵5萬元。
(九)對新授權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獎勵5萬元。
(十)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當年實施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投資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設備總值的2.5%進行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十一)對當年貸款總額原則上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規上企業(包括重點培育入規企業)實行貸款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實際負擔的利息總額且最高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第六條所列獎勵事項均屬于縣級累加性獎勵,不影響企業享受國家及省、市獎勵的數額。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縣財政局、工信局根據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全縣“十大生態產業”發展需求,每年制定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申報程序、條件、要求等,并通過臨洮黨政網公開發布。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支持技術改造和貸款貼息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縣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生產性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產業規劃及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
(三)企業正常經營兩年以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法律法規及規劃、土地、環保、節能、安全等要求;
(六)項目工藝技術先進可靠,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七)符合貸款貼息的企業,當年貸款總額原則上應達到500萬元以上;
(八)符合技改補助的企業,當年實施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投資部分不少于100萬元。
第十條 當年已經享受國家、省、市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和省、市、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安排貸款貼息。
第十一條 重大技術改造補助項目同一企業在同一個預算年度內可安排多個項目。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安排專項資金:
(一)屬于國家《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和淘汰類的項目。
(二)屬于國家和省上化解產能過剩行業的項目。
(三)不符合國家及省、市、縣產業規劃布局要求的項目。
(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未落實的項目。
(五)以前兩年內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
(六)未按計劃開工、建設進度滯后的項目。
(七)近兩年發生過安全生產、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受到處罰的企業。
(八)近兩年有偷稅漏稅、失信懲戒和不良信用記錄等其他違法違規的企業。
第十三條 審批程序:
(一)專項資金申報實行屬地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縣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和項目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申報;縣經濟開發區外的企業和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并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對所申報的企業和項目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工信局、財政局進行審查。
(二)縣工信局會同財政局對上報的企業和項目進行審查,確定企業和項目名單,提出審查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三)縣工信局會同財政局對通過縣政府審批通過的企業和項目在臨洮黨政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和項目,縣工信局、財政局按照縣政府審批意見,通過規定程序兌現扶持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承擔項目的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四章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工信局會同財政局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企業負責項目的規劃、籌資、建設、運營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使用專項資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稽查、審計、巡察和檢查;定期向縣工信局和財政局報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如出現重大變化(如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重大調整,固定資產投資調整幅度超過10%以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或備案機關報告。企業必須將項目調整后的核準或備案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報縣工信局和財政局審查。
第十八條 對因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原因,致使項目不宜或無法繼續實施的,由縣工信局和財政局對已撥付的專項資金采取收回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要求,相關企業要建立績效目標,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全程監督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建設完成后,企業要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并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做好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施、達產達標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縣工信局和財政局。對未實現績效評價目標、項目執行中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益差的項目,由縣工信局和財政局督促企業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對已撥付的專項資金采取收回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受理權限,對相關單位因審核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力等原因,造成專項資金被挪用、套取等不良后果的,項目申報企業虛報、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等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予以處理。對違規審批、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企業“黑名單”制度。對提供虛假資料、信息,承諾不兌現等失信企業或單位,列入“黑名單”進行重點監控,3年內不再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工信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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