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芒市高新技術企業遷移獎勵政策:芒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芒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實效,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優質企業到芒市投資興業,助推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一、開展重點招商
按照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內外資本進入。鼓勵國內外企業在我市重點發展現代特色農業及綠色食品加工、文旅康養、生物醫藥、商貿物流、紡織服裝、新材料和電子智能裝備制造、數字經濟等產業。
房地產項目(包括純房地產項目、開發項目中房地產投資超過50%的項目)不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二、降低用地成本
(一)工業用地。優先保障新引進的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的工業類項目用地。用地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其土地出讓價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規定,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入駐產業園區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200萬元/畝,年工業產值不低于25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9萬元/畝(農副產品加工類項目除外)。用地可采取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工業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的先租后讓供地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賃、部分用地轉為出讓的租讓結合供地方式;以及彈性年期出讓方式,出讓年限設定為5年或10年,土地價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繳納。
(二)大項目用地。符合芒市產業發展規劃且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達1億元以上的產業項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對項目建設用地給予特殊優惠政策。
(三)其他用地。新引進的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現代高原特色農業及現代服務業項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三、實行財稅優惠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7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23號)、《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云財稅〔2021〕1號)等國家、省有關優惠政策,對入駐我市屬瑞麗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一核兩翼”范圍(風平鎮、遮放鎮、軒崗鄉)的新辦企業,除國家禁止和限制的產業外,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實行“五免五減半”優惠,即自取得生產經營第一筆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凡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護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支持招大引強
(一)龍頭企業。對新引進年度實際市級納稅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行業內龍頭企業和領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前3年按其對市級財力貢獻額的50%由市財政獎勵給企業作為發展資金。
(二)外資企業。在我市完成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年實際利用外資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新項目和年實際利用外資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增資項目,積極協助企業申請省級獎勵資金;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達到州級外商投資獎勵相關政策條件的,積極協助企業申報州級獎勵資金。
(三)上市企業。凡在我市注冊納稅、列入省級培育上市“金種子”的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按照規定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獎勵。對在北京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按照規定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獎勵,對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獎勵。對于新三板掛牌企業進入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規定補足有關獎勵資金。
(四)貢獻獎勵。招商引資項目自投產運營之日起,年市級留存稅額200萬元(含)以上,且畝均產值不低于250萬元、畝均年納稅不低于9萬元;或租賃標準化廠房年工業產值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納稅不低于170元的企業,每年按其對市級財力貢獻額的5%由市財政獎勵給企業作為發展資金。獎勵時限為5年,每一個自然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跨年度不累計。
五、加大獎勵力度
(一)工業企業。對新建投產并于當年納入規模以上工業的企業,以及由規模以下首次升為規模以上的企業,市級給予獎勵5萬元/戶;對新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當年銷售收入達到1億元的獎勵10萬元,之后每跨越1億元臺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入駐產業園區標準化廠房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年工業產值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投產后2年內必須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企業)。達到以上條件的給予享受廠房租金“兩免三減半”獎勵政策(即入駐后的前兩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照規定租金的50%收取,租金采取先繳后返方式執行),租金的減免額度不超過當年企業所上繳的稅收總額。標準化廠房租金為:一期13元/月/㎡;二期、三期11元/月/㎡~13元/月/㎡(其中:一層13元/月/㎡;二層、三層12元/月/㎡;四層、五層11元/月/㎡)。租金減免期滿后,年內工業產值達5000元/每平方米以上的企業,在此基礎上工業產值每平方米增長2000元的,按租賃廠房面積給予企業1元/月/㎡獎勵作為擴大再生產發展資金,最高不超出企業實際繳納租金額度。
(二)服務類企業。對新引進的商貿流通、文旅康養、體育休閑等其他服務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且本企業當年納稅額和稅收貢獻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之后每跨越1億元臺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外貿企業。對新引進的外貿進出口企業,進出口總額達到2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
(四)物流企業。對新引進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現代物流企業,且本企業當年納稅額和稅收貢獻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之后每跨越1億元臺階,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五)科研創新。鼓勵招商引資企業積極引進院士、專家到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除上級資金支持獎勵外,對成功申報國家級“院士(專家)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20萬元;對成功申報省級“院士(專家)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新認定為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對整體遷入芒市的省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六)引薦獎勵。鼓勵商會、協會及個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除外)充分發揮橋梁作用,積極為芒市招商引資工作做貢獻。對引薦到芒市并落地投產運營的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投資)達1億元(含)以上(入園企業需達到入園條件)的給予商協會或個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此基礎上投資每增加1億元的,獎勵對應增加5萬元,同一項目只獎勵一次。具體投資額以市統計局確認數據為準。
六、做優公共服務
(一)子女教育。對通過招商引資到我市投資且滿足以下幾類條件的企業法人、自然人股東子女就學給予照顧,就讀公辦幼兒園、小學、初中的,與招生片區戶籍適齡入學人員享受同等待遇;中途轉入的,有空余學位時優先安排。適用對象為:
1.新引進落地建設且投資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芒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與市政府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繳納履約保證金、芒市注冊公司、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股東分別持股不低于20%);
2.納入云南省國內合作統計庫項目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項目實際到位資金2000萬元及以上,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股東分別持股不低于20%,中途股東變更的需持股1年及以上);
3.年度繳納市級稅額2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股東分別持股不低于20%,中途股東變更的需持股1年及以上)。
(二)人員招聘。企業在招聘和人員錄用方面享有自主權,對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資企業聘用的人員,在企業員工培訓評先選優、社會保險、職稱評聘等方面,享有本市居民同等權利及待遇。企業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和比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扶持政策。
(三)榮譽地位。凡投資額較高或以商招商帶動作用較大,對地方經濟帶動力較強的投資者及貢獻特別突出的人才,給予“優秀企業家”“招商大使”“招商先鋒”等榮譽稱號或名譽職務。對新引進的稅收貢獻率前10強的企業,給予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榮譽市民”稱號。
七、優化發展環境
(一)審批手續。實行服務承諾制和首問責任制,明確服務內容、標準和時限,原則上從合同簽約到開工落地不超過6個月。完善重大產業招商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蹤服務制度,健全聯審代辦機制。
在項目審批上,凡能在市級部門辦結的手續,由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并聯合相關審批部門實行現場審批辦理;凡需由上級部門審批的招商項目,由市綜合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分解后,對口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包保”按時按質上報審批。同時,涉及招商項目用地、產業準入、環境容量等問題,分別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全力幫助解決。
(二)項目推進。項目落地實行“包辦制”,項目投資協議簽訂后,按照“五個一”(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強力推進項目建設。針對重大項目,市級主要領導定期召開項目推進調度會,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后續服務。加強政府法治環境和誠信環境建設,嚴格兌現向投資主體等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強化招商項目跟蹤服務,主動上門服務,積極幫助解決項目落地、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形成項目推進合力。
八、相關說明
(一)適用對象。本政策適用對象為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的招商引資企業。
(二)適用項目。本政策適用于新引進及擴大產能、追加投資的招商引資項目,市委、市政府頒布的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同步執行。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多項獎勵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三)資金安排。本政策涉及的各項扶持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預算法,由市財政局納入財政預算指標中統一安排。市審計局要將兌現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審計范圍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本政策中所有涉及的金額以人民幣為計算幣,外資按外匯兌換率折算。獎勵標準中“以上”的含義包含本數。
(四)申報程序。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及個人可即時申報。申報程序根據《芒市招商引資項目服務管理工作機制(試行)》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商務科技局、市稅務局、市投資促進局等部門共同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五)投訴受理。企業在項目落地和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不合理對待及在有關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下,可以向市綜合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投資促進局投訴,市綜合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受理投資者投訴,并協調處理本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發布的《中共芒市委辦公室、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芒辦發〔2018〕44號)、《中共芒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芒辦發〔2018〕45號)中的《芒市工業園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廢止。本政策執行前簽訂的招商引資項目按原協議約定繼續執行。
本政策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如與國家、省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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