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啤酒狀告“鳥蘇”獲賠208萬,構成不正當競爭
日前,南京中院審結的這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判決生效。侵權人極力攀附模仿紅罐裝“烏蘇”啤酒,生產和銷售紅罐“鳥蘇”啤酒,南京中院一審全額支持了權利人208萬的賠償請求。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新疆烏蘇啤酒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得注冊第4142284號商標,同時也系第8097164號等多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過其長期持續性地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烏蘇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鳥蘇”作為企業字號。天津某公司申請注冊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商標,并由其委托無錫某公司、山東某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天津某公司辯稱“鳥蘇”啤酒系對其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注冊商標的使用,但該商標已因與原告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權利取得缺乏正當性。
將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進行比對,兩者雖然存在細節元素的差異,但均以紅色作為主要包裝底色,商標使用方式、商品名稱、商品形狀、標識位置、凈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體高度近似。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各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于同業競爭者,被告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于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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