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 《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和《工商總局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精神,按照“一條主線、兩個抓手、三個點”商標改革方向,切實推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便利化,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促進“三農”發展,經認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項措施進一步便利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
一、關于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
申請人除通過提供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外,還可以通過提供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二、關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既可以是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三、關于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
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對該地理標志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進行了說明,可以不再單獨提交該說明。
四、關于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自有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檢測資質證書或者當地政府關于其具備相關檢測能力的證明,即可認定其具有檢測監督該地理標志商品的能力。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只需提供委托檢測協議、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即可認定該申請人具有檢測監督該地理標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明。
五、關于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
對注冊申請中的地理標志商標提交變更或轉讓申請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變更、轉讓材料與其在注冊申請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復提交該材料,只需在變更或轉讓申請書上予以說明。
以上便利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工商總局商標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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