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八起商標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對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進行罰款。
1.原告東莞市金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金基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綠森林公司)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
2.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英公司)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
3.原告姚某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毛某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六起案件
上述八起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中,第三人分別為第8403409號“綠森林小屋”商標、第8072396號“原曬”商標、第3084001號“茶馬古道及圖”商標的權利人。
上述商標均被他人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繼作出撤銷決定、復審決定,對上述商標予以維持注冊。撤銷申請人對上述決定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是指一個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不使用,且該狀態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
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起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發現,當事人在復審期間提交的發票證據與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結果不一致,具體表現在商品名稱、商品品牌、銷售方及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與實際不符。
作偽證 必重罰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發現,當事人在復審期間提交的發票證據與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結果不一致,具體表現在商品名稱、商品品牌、銷售方及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與實際不符。
真發票
假發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責令吉林綠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證據原件,并釋明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上述主體均未對不實之處作出合理解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責令吉林綠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證據原件,并釋明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上述主體均未對不實之處作出合理解釋。
綜合查明的事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認定上述證據系偽造,無法證明涉案商標的使用,依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同時,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對訴訟參與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鑒于上述八起案件中的偽證行為,嚴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活動的嚴肅性、權威性,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吉林綠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罰款一萬元,對毛某罰款共計三萬元。
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訴訟,關涉商標權應否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等商業憑證是此類案件中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關鍵依據,當事人在此類案件中提交偽證,反映出誠信精神缺失、規則意識淡漠等問題,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類案件中的證據加大審查力度,對偽證行為依法從嚴處理,營造誠信的商標注冊使用秩序,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與此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過處罰此類行為,強化商標權利人的誠信意識,在商標行政程序中如實答辯,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損耗,及時定分止爭,實現矛盾糾紛分層過濾,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深化訴源治理,努力實現矛盾糾紛“化于未發,止于未訴”。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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