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
自2012 年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作用,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瞄準關鍵領域和核心技術,持續投入了大量資金支持基礎研究與技術創新,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低、企業創新能力弱等問題始終存在,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轉型和持續培育新興產業生態。現有技術服務體系與技術轉移規律嚴重不適配是造成這種困局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找出我國現有技術轉移轉化服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從而支持構建符合技術轉移規律的新時代技術服務體系,打造政產學研用金介良性互動的創新生態,已成為當前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征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目前,我國現有技術服務體系存在服務體系不全、運行機制不暢、專業人才不夠、政策法規不力等問題,與技術轉移規律嚴重不適配。
1、技術服務體系尚未形成
一是符合技術轉移規律的業態尚未形成。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往往具有大投資、高風險、長周期的特點,成為研發人員和投資人都必須要跨越的“死亡谷”。因此,社會資本通常對高科技項目抱著謹慎的態度,而政府資金一般只投入到技術研發環節,這就導致資源難以配置到技術轉移環節。技術研發、技術轉移、產業培育三個環節的不匹配、不協同,嚴重影響了我國的技術轉移效率。
二是技術服務體系架構不夠完整順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目前政府部門之間統籌協調不夠、政策不連貫造成了技術轉移“供給側很強、需求側很弱、服務側缺失”狀況長期存在。跨部門、跨領域、跨行業的融合協同技術服務體系的缺失,嚴重制約了成果落地。
三是技術服務業發展程度較低。行政化、碎片化、低端化、同質化是當前我國技術服務業的主要特點,不能滿足高質量技術轉移的要求。
2、驅動機制尚需優化
當前,由于不同部門、不同地方的政策統籌協調不夠以及市場信用體系缺乏等原因,各類創新要素未能充分流動、共享、集成和整合,技術服務的供給側、需求側、中介服務機構未形成全要素鏈條,技術創新的驅動力不足。
一是不同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之間不協調。近年來,我國就技術服務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但由于缺乏統籌協調,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的情況。例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就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規定如下:“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就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規定如下:“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 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 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顯然,上述兩項法律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報酬的計算方式存在差異,從而影響相關激勵機制的有效實施。
二是缺乏信息共享機制。近年來,各部門、各地方在建立科技成果(創新資源)的信息服務平臺方面先后開展了一些嘗試,但成效不明顯。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統籌,各類信息平臺得不到統一的規范和管理,普遍存在新聞信息多、統計分析少,重復信息多、前沿資訊少,零散數據多、有效資源少等問題;不同部門、不同層級地方政府對相關領域和區域采取的保護性政策嚴重阻礙科技資源和創新要素的流動和共享,加上缺少信息共享的利益分配機制,導致串聯全國性科技成果(創新資源)信息服務網絡的各個節點無法真正打通、形成有效協同。“冗余信息”“信息孤島” 不僅浪費了網絡資源,還增加了用戶獲取有效信息的難度,嚴重影響了科技成果(創新資源)信息服務平臺的使用效率和可信度。
3、專業人才隊伍匱乏
技術服務專業是一門復合型的實踐學科,其從業人員培養難度大、周期長,需要構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相結合、國內培養和國際交流相結合的培養模式。盡管我國技術服務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越來越受到重視,不少單位也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創造了一些有代表性經驗模式,但從市場發展的需求和實際現狀上來看,技術服務專業人才仍是缺乏有效組織,高端人才鳳毛麟角。分析導致專業人才隊伍匱乏、技術服務組織載體發展滯緩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的技術服務專業人才培養起步較晚。直到2016 年,國務院在出臺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才提出了“十三五” 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量化目標:“培養1 萬名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在2017 年9 月出臺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中才對培養和壯大專業化技術服務人才隊伍做出了更具體的部署。要求加強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完善多層次的技術轉移人才發展機制,加強技術轉移管理人員、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人才隊伍建設,暢通職業發展和職稱晉升通道。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立技術轉移相關學科或專業,與企業、科研院所、科技社團等建立聯合培養機制。將高層次技術轉移人才納入國家和地方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 可喜的是,2019 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科委聯合印發《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技術經紀) 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試行辦法》,正式增設技術經紀專業職稱。凡是在北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均納入評價范圍。
第二,技術創新服務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高,但目前行業魚龍混雜,高層次人才缺乏評價體系,更沒有示范效應,缺乏認同感榮譽感。
第三,現階段,技術創新服務作為一個新興行業,是科技資源轉化為生產力和經濟優勢的重要環節,相關政府部門不能缺位,因此這類管理人員也需要專業化或者有專業認識。
4、政策法規有待完善
一是國家技術轉移法律法規體系布局不完善。美日等發達國家科技創新成果轉移的高效首先得益于其完善的法律體系。美國針對每類問題制定一部法律,在1980 年《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基礎上制定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聯邦技術轉移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根據美國商務部統計,改變利用政府資助進行研發形成的知識產權權屬,確權發明人為主體后,政府投資項目的轉化率從3%~5% 提高至25%~30% ;日本也形成了由《科學技術基本法》、《專利法》、《職業技術培訓法》、《獨立行政法人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法》、《促進大學等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事業轉移的法律》等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促進大學等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事業轉移的法律》頒布后,各種類型的技術轉移機構應運而生,促進了大學科研成果的專利化、實用化,據官方統計,日本大學的專利申請數量從1999 年的220 件上升到2003 年的918 件。
目前我國雖然已出臺了包括《科學技術法》、《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企業所得稅法》等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的法律,但涉及技術轉移機構等問題的法律空白。需借鑒國外經驗,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責權利分配等根本性問題上創造規范的法律法規環境,盡快制定和頒布技術創新促進法、技術轉移促進法、技術轉移機構組織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構成從科技成果研發到最終使用的完整法規體系。
二是下位法實施細則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建設同實際的要求相比較,還有不小的差距。近十幾年來,雖然已出臺了一大批與技術轉移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總的看來是原則性的規定多,具體實施的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規定的柔性太強、剛性太弱,針對性差,大而無當等,從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中科院某所在落實財稅[2018]58 號文《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過程中就遇到了障礙,因為整個實施轉化過程和資金到位的時間是超過3 年的,這不符合58 號文中三年以內技術合同的規定;其次,58 號文中成果轉化標的為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形式,而以技術秘密形式(比如關鍵配方和工藝技術包)轉讓的技術合同也不在稅收減免政策范圍內。科學家表示:“稅收減免政策看上去很美,真正能享受到政策紅利卻是太難了”。
技術服務目前國家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的法律,地方的法規、政策、條例對上位法也進行了各種解讀。技術服務相關法律的架構基本完成,卻沒有更多對上位法的條款進行支撐的具體實施政策。直接導致各地方各部門解讀法律也多種多樣,并在實施過程中根據自己的理解做自己的事情,另外由于下位法的不完善帶來的以政府文件代替法律的現象也很普遍,由此帶來了嚴重的法律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出臺相關的技術服務體系支撐的條例、政策,是法律能夠順暢得以實施的保障。
三是存在法律條塊分割現象。《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合作轉化成果的權屬歸屬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與其他政策法規存在不協調。比如,一些政策調整后會改變政策的指向,部分政策會從供給面政策轉換為需求面政策,然而政策并未考慮到這種轉換。以“四技收入”免稅政策為例,“營改增”背景下免稅政策無法落實,主要原因是流轉稅的轉嫁功能使得供求雙方可通過市場關系分擔稅收優惠,但是優惠政策并未跟進營改增不同環境進行調整,在增值稅環境下依然采取以免除“四技”提供方增值收入的優惠方式并不能有效促進“四技”的增加。
對策及建議
(一)加快完善相關法律和政策法規,優化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
(二)構建新型技術市場機制,重構國家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1.構建市場化的技術交易制度,構建新型技術市場框架;
2.建設線上線下系統,解決信息的離散分散碎片化的問題,促進行業細分;
3.促進建成具有第三方公信力的國家級信息集成平臺, 充分匯聚各類資源要素并且開放共享。
(三)強化職業化專業化能力建設,著力打造高質量技術服務業人才隊伍
1.立法確立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和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功能;
2.完善職業資格體系和職業標準;
3.加強黨對從業人員的領導,確保技術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方向。
(四)重構技術服務激勵機制,解放科研工作者生產力
1.區別對待無形資產和有形國有資產,為科技成果類的無形資產出臺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解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后增值保值的壓力。
2.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試點,鼓勵高校院所開展多元化的激勵機制,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激勵機制,事前產權激勵和事后經濟激勵并重,允許科研人員與單位共有所有權,且享有優先購買高校持有所有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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