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高級職稱是有高級知識產權師(副高級)、正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高級知識產權師是先參加考試,考試通過后5年內參加評審,評審通過取得副高級職稱。高級的評審對專業技術能力以及業績成果都有一定的要求。
近日,浙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征求意見稿。其中的高級知識產權師的評審條件的專業技術業務成果如下:
(十二)專業技術業績成果。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服務成果】在專利代理或審查相關事務中,完成專利的申請或無效(異議)、高價值專利快速審查或優先審查等業務300件以上,授權率達90%。
2.【運營成果】作為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負責人或主要骨干,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完成知識產權引進、轉讓、許可等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成果轉化項目。
3.【管理成果(政策)】為主完成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預警2項以上,被使用單位采納后,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并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為主完成的知識產權政策研究成果被設區市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采納1項以上(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證明);或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做法和經驗,被設區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推廣。
4.【管理成果(人員)】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所在單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或任職期間主導獎項申報,獲中國專利獎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獎優秀獎、省知識產權獎三等獎以上。
5.【保護成果】為主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的維權或海外應對指導3件以上;主持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被設區市級部門以上評選為對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
6.【研究成果】完成省部級知識產權及相關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五),或完成市廳級知識產權及相關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三);完成制修訂知識產權領域國際標準(排名前九)/國家標準(排名前七),或為主完成知識產權領域省級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識產權領域市級地方標準1項/團體標準2項以上。
7.【論文/著作】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或全國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知識產權相關論文2篇(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公開出版知識產權相關著作(譯著)1部。
8.【獎項/榮譽】主持代理的知識產權,獲省知識產權獎三等獎以上,或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以上;或獲得省部級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市廳級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一等獎;或因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相關榮譽稱號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選拔機制,調動廣大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積極性,為我省加快建設保護最嚴、創造最活、生態最優的知識產權強省提供堅實人才支撐,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等文件規定,我局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5月29日前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箱等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我局并注明反饋單位、姓名及聯系方式。聯系人:張婷、張靈蕓;聯系電話:0571-89761317、56788375.
聯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發展處,郵編:310005
電子郵箱:13916468@qq.com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浙江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選拔機制,調動廣大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積極性,為我省加快建設保護最嚴、創造最活、生態最優的知識產權強省提供堅實人才支撐,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等文件規定,結合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一、總則
(一)適用范圍。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中從事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版權等)服務和運營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其中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評聘結合原則執行。
(二)職稱名稱。知識產權專業職稱納入經濟系列,副高級對應名稱為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對應名稱為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三)評價形式。高級知識產權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參加評審,并通過評審后,獲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正高級職稱采取評委會評審的方式。
(四)結果運用。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二、申報條件
(五)基本素養。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熱愛知識產權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為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服務。
(六)學歷資歷。
1.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取得有效的國家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考試合格證,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中級經濟師滿2年;
②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中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中級經濟師滿4年;
③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中級經濟師滿5年;
④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中級經濟師滿10年;
⑤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或具備碩士學位的累計工作年限滿5年,且從事知識產權專業工作滿3年的,取得專利代理師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備考知識產權師添加nuzhixt。
2.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后,聘任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滿5年。
(七)轉評。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工作性質、崗位發生變動的,在知識產權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須申報轉評同級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后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前后專業工作年限可累計。
2021年底前原取得自然研究系列知識產權領域中級職稱、專利工程師以及相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規定申報相應知識產權職稱,無需轉評。
(八)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評聘結合等要求。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備考知識產權師添加nuzhixt。
2.繼續教育要求。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執行《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參加知識產權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習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之一。
3.評聘結合要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符合國家、省評聘有關規定。
(九)綠色通道。
1.在知識產權服務和運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取得以下標志性成果之一的,可不受學歷(學位)資歷條件限制,直接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
①【標準】主持編制知識產權領域國家標準1項或省級標準3項以上,并發布實施。
2.在知識產權服務和運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取得以下標志性成果之一的,可不受學歷(學位)資歷條件限制,直接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①【標準】主持編制知識產權領域國際標準1項或國家標準2項以上,或參與編制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條約1項,并發布實施。
②【舉薦】主持完成的國家級規劃、行業標準、研究項目等代表性成果,在知識產權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并由2名知識產權領域知名正高級專家舉薦。
三、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條件
(十)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系統掌握知識產權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知知識產權政策法律,了解相關國際法律和規則,并具有跟蹤知識產權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十一)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在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信息服務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經歷之一:
①長期從事專利申請、無效、轉讓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或長期從事商標注冊申請、異議、轉讓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或長期從事版權登記、交易、代理、咨詢服務,具有較好的專業水平,幫助創新主體有效獲權確權用權,得到服務對象肯定,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②長期為企業上市、并購、重組、清算、投融資等商業活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服務,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參與辦理完成多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處理或訴訟案件,有效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③長期從事知識產權信息檢索、預警分析、專利導航、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分析、產業或關鍵技術專利態勢分析、情報分析、知識產權審查研究、知識產權代理研究、知識產權法律業務研究、軟科學研究、發展規劃咨詢等工作,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制定或開展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企業經營、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各類活動提供分析報告,規劃創新發展方向、路徑,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被采納后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或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管理工作,在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布局、維護、運營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經歷之一:
①作為主要參與人,制訂本單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管理制度、運行規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完成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知識產權管理成效顯著;或參與制定知識產權政策制度、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參與省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信息化平臺、加強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中作出公認的重要貢獻,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②作為主要參與人,從優化研發路徑、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策劃知識產權布局等不同環節,參與企事業單位創新全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制訂知識產權申請策略,進行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布局,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③作為主要參與人,對本單位知識產權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維護等,實現知識產權的分級分類、動態科學管理;或參與建立本單位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并有效運行,對采購、研發、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進行識別和控制;或多次參與完成本單位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投融資等業務,為單位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十二)專業技術業績成果。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服務成果】在專利代理或審查相關事務中,完成專利的申請或無效(異議)、高價值專利快速審查或優先審查等業務300件以上,授權率達90%。
2.【運營成果】作為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負責人或主要骨干,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完成知識產權引進、轉讓、許可等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成果轉化項目。
3.【管理成果(政策)】為主完成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預警2項以上,被使用單位采納后,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并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為主完成的知識產權政策研究成果被設區市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采納1項以上(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證明);或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做法和經驗,被設區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推廣。
4.【管理成果(人員)】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所在單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或任職期間主導獎項申報,獲中國專利獎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獎優秀獎、省知識產權獎三等獎以上。
5.【保護成果】為主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的維權或海外應對指導3件以上;主持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被設區市級部門以上評選為對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
6.【研究成果】完成省部級知識產權及相關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五),或完成市廳級知識產權及相關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三);完成制修訂知識產權領域國際標準(排名前九)/國家標準(排名前七),或為主完成知識產權領域省級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識產權領域市級地方標準1項/團體標準2項以上。
7.【論文/著作】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或全國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知識產權相關論文2篇(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公開出版知識產權相關著作(譯著)1部。
8.【獎項/榮譽】主持代理的知識產權,獲省知識產權獎三等獎以上,或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以上;或獲得省部級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市廳級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一等獎;或因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相關榮譽稱號。
四、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條件
(十三)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精通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全面了解掌握國內外最新理論和實踐成果,并具備跟蹤國際知識產權發展前沿的學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2.全面了解知識產權政策法律、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系統掌握相關國際法律和規則,并對知識產權業務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
3.具備指導知識產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十四)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在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信息服務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經歷之一:
①作為主要負責人,長期從事專利申請、無效、轉讓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或長期從事商標注冊申請、異議、轉讓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或長期從事版權登記、交易、代理、咨詢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水平,幫助創新主體有效獲權確權用權,得到服務對象充分肯定,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②作為主要負責人,長期為企業上市、并購、重組、清算、投融資等商業活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服務,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主持辦理完成多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處理或訴訟案件,有效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③作為主要負責人,長期從事知識產權信息檢索、預警分析、專利導航、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分析、產業或關鍵技術專利態勢分析、情報分析、知識產權審查研究、知識產權代理研究、知識產權法律業務研究、軟科學研究、發展規劃咨詢等工作,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制定或開展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企業經營、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各類活動提供分析報告,規劃創新發展方向、路徑,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被采納后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管理工作,在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布局、維護、運營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經歷之一:
①主持制訂本單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管理制度、運行規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完成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知識產權管理成效顯著;或參與制定重要知識產權政策規章、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參與省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信息化平臺、加強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中作出公認的突出貢獻,組織開展有較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活動,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②作為主要負責人,從優化研發路徑、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策劃知識產權布局等不同環節,主持企事業單位創新全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制訂知識產權申請策略,進行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布局,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③作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知識產權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維護等,實現知識產權的分級分類、動態科學管理;或建立本單位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并有效運行,對采購、研發、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進行識別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成本單位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投融資等業務,為單位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十五)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服務成果】作為主要負責人為2項以上標準必要專利提供申請、復審、無效、轉讓的代理服務。
2.【運營成果】作為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負責人或主要骨干,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完成知識產權引進、轉讓、許可等2000萬元以上的成果轉化項目。
3.【管理成果(政策)】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報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2項以上,并取得實效;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2項以上,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政策研究成果作為政策建議獲省部級領導批示,并被采納和運用;或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做法和經驗,受到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推廣。
4.【管理成果(人員)】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帶領所在單位被評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或任職期間主導獎項申報,獲省知識產權獎一等獎(排名前九)、二等獎(排名前六)、三等獎(排名前三)1項以上,或獲中國專利銀獎以上、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以上1項以上。
5.【保護成果】主持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評選為對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項以上;或主持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6.【研究成果】主持完成省部級知識產權及相關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知識產權及相關項目2項以上;參加知識產權領域國際標準起草(排名前三)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識產權領域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級知識產權領域地方標準2項以上。
7.【論文/著作】知識產權相關論文被國內外核心期刊收錄1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知識產權相關有價值的著作1部(獨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或主編)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錄1篇(獨著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8.【獎項/榮譽】主持代理的知識產權,獲省知識產權獎一等獎(排名前九)、二等獎(排名前六)、三等獎(排名前三)1項以上,或獲中國專利銀獎以上、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以上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二等獎以上;或獲省部級以上相關榮譽稱號。
五、附則
(十六)申報材料。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與知識產權專業技術申報的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十七)特定解釋。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省知識產權獎是指省委省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類獎項。
2.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3.“主持”是指課題項目總體設計、論證的項目負責人,“為主”是指項目排名前三(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準)。
4.“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是指項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評審、驗收、評估等,須提交通過鑒定、評審、驗收、評估、補助資金發放等有關證明文件(含證書、鑒定報告、發文、公告等)。
5.“市廳級以上相關榮譽稱號”是指省廳(局)或市委市政府頒發的獎勵表彰;“省部級以上相關榮譽稱號”是指國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頒發的獎勵表彰。
6.“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期刊、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收錄的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錄的期刊。
7.“專業學術刊物”是指取得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或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刊號的專業學術刊物。
8.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9.“年”均為周年。
(十八)取消評審資格。申報參加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1.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和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2.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反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在申報材料中反映的;
3.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本評價條件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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