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印發《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通知提到,存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情形之一,將被停止在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
(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印發《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備案主體、登記代理機構:
《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業經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中心辦公會審議通過,并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未收到異議,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4年1月15日
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申請預審行為,提高專利預審服務效能,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關于嚴格專利保護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6〕93號)和《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國知發保字〔2019〕52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49號和《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珠海保護中心”)遵照公平、高效原則,負責珠海市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在珠海保護中心完成預審備案審核的企事業單位,審核通過后納入珠海保護中心預審服務備案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登記代理機構是指涉及珠海保護中心預審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四條 備案主體應當遵循守法、遵規原則,嚴格遵守《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和《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申請須知》等文件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應當恪守誠信、效率原則,積極配合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工作,保證專利預審工作規范有序、優質高效開展,確保有限的專利預審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服務珠海市高質量創新保護。
第二章 企事業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申請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效登記注冊地在珠海行政區域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企業、高校、科研院所;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屬于高端裝備制造或家電電氣領域,并具有自主研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四)無非正常申請專利、惡意專利侵權、不依法執行、提供虛假文件、假冒專利、騙取專利申請資助獎勵費用、惡意侵犯知識產權、委托無資質代理等違法違規、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與記錄。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在預審管理平臺進行注冊及備案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快速預審服務主體備案申請表(加蓋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珠海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珠海保護中心根據企事業單位的創新研發能力、知識產權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優先支持科技產業、招商引資項目企業及各區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開展備案,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通過備案的主體名單以珠海保護中心公布為準。
第三章 代理機構登記管理
第九條 代理機構登記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三)近一年內未發生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四)無專利代理嚴重違法、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提供虛假文件、騙取專利資助獎勵費用、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無資質代理等違法違規、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與記錄;
第十條 代理機構在預審管理平臺進行注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營業執照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專利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珠海保護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珠海保護中心對代理機構注冊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
第四章 備案主體預審服務規范管理
第十二條 珠海保護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服務的相關規定,規范備案主體的專利預審服務行為,對不遵守規范的備案主體給予提醒、暫停服務或停止服務等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違反《專利申請承諾書》和《專利申請須知》;
(二)提交的預審案件涉嫌《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規定的情形;
(三)不遵守珠海保護中心發布的關于專利快速預審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被提醒多次或情節嚴重的;
(二)一年內提交3件以上專利申請預審案件,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三)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四)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五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珠海保護中心的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 累計被暫停服務兩次及以上或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 一年內提交3件以上專利申請預審案件,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三)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四)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未向珠海保護中心提交預審案件,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應根據珠海保護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備案相關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五章 代理機構預審服務規范管理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在珠海保護中心完成注冊后,可接受備案主體委托,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珠海保護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
(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珠海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登記代理機構的信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二條 珠海保護中心鼓勵備案主體委托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預審事務,以保障自身的專利申請質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 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原標題: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印發《珠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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