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1296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茶顏觀色)注冊的第32204895號“茶顏”商標。引證商標為湖南茶悅文化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茶顏悅色)的多個“茶顏”相關商標。
訴爭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部分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但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茶顏悅色關聯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故判決:撤銷被訴裁定(《關于第32204895號“茶顏”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附終審判決書全文:
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1)京行終12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茶悅文化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
法定代表人:呂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國倉,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宇,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許緒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廣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宗玉,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湖南茶悅文化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洛旗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168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21年4月28日,上訴人湖南茶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國倉,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宇,上訴人廣州洛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廣華、徐宗玉接受了本院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廣州洛旗公司。
2.注冊號:32204895.
3.申請日期:2018年7月12日。
4.專用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服務(第43類):茶館,咖啡館,自助餐廳,餐廳,日式料理餐廳,餐館,流動飲食供應,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烹飪設備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訴爭商標
二、引證商標
(一)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湖南茶悅公司。
2.注冊號:15335343.
3.申請日期:2014年9月12日。
4.專用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甜食、蜂蜜、小蛋糕(糕點)、谷粉制食品、蛋糕粉、面條、鍋巴、蛋糕。
引證商標一
(二)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湖南茶悅公司。
2.注冊號:24287336.
3.申請日期:2017年5月23日。
4.專用期限至:2028年9月6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可可飲料、巧克力醬、茶、茶飲料、蜂蜜、面包、糕點、堅果粉、咖啡等。
引證商標二
(三)引證商標三
1.注冊人:湖南茶悅公司。
2.注冊號:24287625.
3.申請日期:2017年5月23日。
4.專用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水果醬汁(調味料)、香蘭素(香草代用品)。
引證商標三
三、被訴裁定:商評字[2020]第187374號《關于第32204895號“茶顏”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訴裁定作出時間:2020年7月13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裁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四、其他事實
湖南茶悅公司在行政階段提交以下主要證據:1.湖南茶悅公司名下商標注冊信息及版權登記證書;2.“茶顏悅色”品牌介紹、部分門店營業執照、租賃合同、門店照片及門店列表統計等;3.“茶顏悅色”品牌所獲榮譽;4.產品原料采購合同、銷售單及收據等;5.關于“茶顏悅色”品牌的媒體報道;6.微博、微信公眾號、大眾點評等網絡平臺上對“茶顏悅色”品牌的點評截圖;7.廣州洛旗公司涉嫌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相關材料及在先裁定書等。湖南茶悅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向原審法院補充提交了在先裁定書、決定書、判決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廣州洛旗公司在行政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店面照片;2.大眾點評平臺點評截圖;3.微信公眾號、微博、小紅書、抖音等推廣材料;4.廣告宣傳合同及發票等。廣州洛旗公司在訴訟階段向原審法院補充提交了“靜月”字體授權使用證據。
原審另查,2019年5月13日,訴爭商標經核準由原權利人廣州凱昇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凱昇公司)轉讓予廣州洛旗公司。
湖南茶悅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茶顏”構成,引證商標一、二均由漢字“茶顏悅色”構成。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極為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館、咖啡館、流動飲食供應”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飲料”等商品,以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飲料、茶、面包”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區分表》)中雖分屬不同類似群組,但上述商品和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若將各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認為彼此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關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館、咖啡館、流動飲食供應”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水果醬汁(調味料)、香蘭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湖南茶悅公司主張在先著作權的“茶顏悅色”標志僅字體經過簡單設計,整體未能體現其獨特的表達及一定的審美效果,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基于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湖南茶悅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湖南茶悅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的判決結果,糾正原審判決中關于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認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湖南茶悅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中詳細列舉了廣州洛旗公司惡意注冊商標的相關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與其多件無效宣告認定的事實直接沖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二、廣州洛旗公司目前名下依然存在138件與湖南茶悅公司經營的茶顏悅色、知乎茶也近似的文字及圖形商標,有些商品及服務與湖南茶悅公司經營的奶茶商品關系密切,若不對廣州洛旗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依據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認定,將使得廣州洛旗公司名下百余件商標被閑置,嚴重影響商標的管理及注冊秩序,浪費商標資源。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撤銷被訴裁定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館、咖啡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的“咖啡飲料、可可飲料”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亦不存在密切關聯,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廣州洛旗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不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所使用的字體是“白舟靜月字體”,廣州洛旗公司獲得訴爭商標字體真正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湖南茶悅公司則侵犯了該字體的著作權;三、“茶顏觀色”品牌是廣州洛旗公司的主打品牌,于2004年9月22日提出申請,2008年3月14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而湖南茶悅公司的各引證商標申請時間均晚于廣州洛旗公司“茶顏觀色”商標的申請時間,“茶顏”商標是廣州洛旗公司旗下“茶顏觀色”品牌的系列品牌,廣州洛旗公司注冊該商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茶顏觀色”商標。廣州洛旗公司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并沒有采取任何不正當手段。并且,2014年商標法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要禁止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情形,而廣州洛旗公司與湖南茶悅公司之間存在的商標爭議實質是競爭行為,僅涉及雙方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并不屬于2014年商標法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檔案、各引證商標檔案、被訴裁定、行政階段及原審訴訟階段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在二審訴訟階段,湖南茶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營業執照;2.知乎茶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3.“樂樂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4.“LELECH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5.關于第24204071A號“茶顏觀色”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6.(2020)湘0103民初8252號民事判決書;7.“茶顏悅色”訴“茶顏觀色”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相關媒體報道情況;8.“靜月”字體授權書;9.廣州洛旗公司名下商標情況等證據。以上證據用以證明廣州凱昇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廣州洛旗公司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在二審訴訟中,湖南茶悅公司放棄主張“茶”“悅”“色”三字的著作權,僅就“顏”字主張在先著作權。
另查一,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湖南茶悅文化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另查二,除訴爭商標外,廣州凱昇公司還在多個類別和服務上注冊有5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茶顏悅色”“鹿角巷”“皇茶”“樂樂茶”等多件商標。廣州洛旗公司在多個類別和服務上述注冊包括有“茶顏悅色”“泰芒了”“顏悅色”等商標在內的130余件商標。
以上事實,有湖南茶悅公司在二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洛旗公司對此均不持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類似商品和服務是指商品和服務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他人在先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聯系。判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由“茶顏”構成。引證商標一、二均為文字商標,由“茶顏悅色”構成。訴爭商標標志被引證商標一、二標志完整包含,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高度近似,且訴爭商標標志文字采用的字體與引證商標二文字采用的字體相同,故上述標志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館;咖啡館;自助餐廳;日式料理餐廳;餐館;流動飲食供應;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烹飪設備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飲料;甜食”等商品,以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飲料;茶;面包”等商品,雖在《區分表》中分屬不同類似群組,但上述商品和服務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此外,考慮到引證商標一、二在茶飲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以及廣州凱昇公司和廣州洛旗公司名下注冊商標情況,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難謂善意,加之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一、二標志近似程度較高,若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和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原審法院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湖南茶悅公司僅主張“茶顏悅色”標志中的“顏”字的著作權,雖然“顏”字經過簡單設計,但在整體上未能展現獨特表達及審美效果,不具有作品的獨創性,故不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因此,原審法院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湖南茶悅公司在先著作權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此外,鑒于原審法院已適用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湖南茶悅公司的權利予以保護,故本院不再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予以評述。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洛旗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洛旗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湖南茶悅文化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亓 蕾
審 判 員 聞漢東
審 判 員 宋 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謝偉輝
書 記 員 何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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