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童年,我的童年,好像都有一套《十萬個為什么》,自1961年發行以來,《十萬個為什么》成為中國最有影響力的兒童科普讀物之一,塑造了不同年代的人們共同的童年回憶。
2017年“十萬個為什么”商標核準注冊,盡管已經受到法律保護,但冒用該商標的書籍仍然層出不窮,甚至有出版社認為“十萬個為什么”商標無效。接下來,小知將分兩期帶大家一起看一則與《十萬個為什么》相關的商標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出版社認為商標“十萬個為什么”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被訴裁定中認定,商標“十萬個為什么”在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領域經長期使用已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及識別度,能夠起到商標的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駁回了該出版社的請求。該出版社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某出版社
“十萬個為什么”已成為指代百科類主題圖書、期刊的通用名稱,缺乏顯著性,應該宣告無效。
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該出版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法律分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商標“十萬個為什么”是否具備商標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顯著特征。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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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必須是“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該法第九條更是明確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由此可知,顯著特征是商標最為重要的一項特征和授權要件,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關于申請注冊的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商標法中依次區分為“通用名稱”“描述性標志”“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三個層次。即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分別評述商標“十萬個為什么”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種情形。
訴爭商標“十萬個為什么100000WHYS及圖”
“十萬個為什么”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本案中,某出版社主張,商標“十萬個為什么”的顯著部分“十萬個為什么”已成為指代百科類主題圖書、期刊的通用名稱。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商標授權確權規定)第十條規定:
“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
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百科類主題圖書、期刊”屬于書籍、期刊類商品的一種法定分類,亦無證據顯示“十萬個為什么”屬于“百科類主題圖書、期刊”的法定通用名稱。
其次,商標授權確權規定第十條進一步規定:
“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盡管市面上不乏有以“十萬個為什么”命名的少兒百科類圖書,但以“XX百科全書”“XX知多少”“XX大百科”“XX的世界”等為書名的同類書籍亦大有所在,因此,并無證據顯示商標“十萬個為什么”已成為書籍類商品上法定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整體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十萬個為什么”
是否屬于描述性標志
本案中,商標“十萬個為什么”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文字部分“十萬個為什么100000WHYS”和問號圖形部分構成。某出版社主張,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十萬個為什么”使用在圖書、期刊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題特點,亦缺乏顯著特征。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以文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志通常分為五大類:
1
臆造詞匯,是指權利人獨創的非固有詞匯,如“柯達”膠片;
2
隨意詞匯,是指與商品或服務缺乏明顯聯系的固有詞匯,如“長城”葡萄酒;
3
暗示性詞匯,是指沒有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特征,但對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暗示作用的詞匯,如“舒膚佳”香皂;
4
描述性詞匯,屬于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產地、特征等的直接描述;
5
通用名稱,是對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稱呼。
這五類標志與其標示和依附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系密切程度逐漸遞增,其顯著特征則依次遞減,臆造詞匯、隨意詞匯、暗示性詞匯具有顯著性,而描述性詞匯和通用名稱則不具有顯著性。
本案中,“十萬個為什么”并不屬于臆造詞匯,而是一個偏正結構短語。根據其字面含義,通常被理解為“有很多疑問”的一種夸張表達。由于“書籍”系“裝訂成冊的著作”,可能承載著各種表達形式的各種內容,因此,將“十萬個為什么”一詞使用在“書籍”商品上,并無從知曉該書籍的表達形式或具體內容,從而不屬于對某一類特定書籍的某項特征進行直接描述。如果僅就“十萬個為什么”的固有含義而言,將其使用在“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并不屬于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描述性詞匯,至多屬于對此類商品的內容具有某種暗示作用的暗示性詞匯,而暗示性詞匯本身是具備固有顯著性的。
其次,依據商標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于該項所規定的情形。”
本案中的“十萬個為什么”即屬于此種情形。如前所述,“十萬個為什么”一詞在漢語中的固有含義并未直接表示“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的質量、內容、主題等特點,故商標“十萬個為什么”整體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十萬個為什么”是否屬于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本案中,某出版社主張,商標“十萬個為什么”除“十萬個為什么”外的其他構成要素亦不具備顯著性,數字及英文組合“100000 WHYS”為中文“十萬個為什么”的直譯,問號對應中文中的“為什么”,亦為表示疑問的通用標點符號。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商標的顯著部分“十萬個為什么”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該短語本身使用在“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亦不具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的情形。該商標的數字及英文組合“100000 WHYS”及問號圖形,更加強化了其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商標識別商品來源,所以,商標“十萬個為什么”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整體上具備顯著特征,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該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具備顯著特征是商標獲準注冊的一個重要條件,在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時,一般以商標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如果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發生變化,則應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而且,應以與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等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
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后,可能會引起大量同業經營者競相模仿,但并不意味著商標就因此喪失了顯著性而成為通用名稱。在判斷商標是否屬于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標志時,應當從商標的固有含義出發,不能簡單將市場上是否存在大量使用在同種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商標“十萬個為什么”申請注冊時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屬于書籍、期刊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亦不屬于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標志和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原標題:“十萬個為什么”商標案(上):“十萬個為什么”有顯著性嗎?|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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