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某知識產(chǎn)權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某公司)、廣州某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公司)等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發(fā)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無爭議的事實
中山某公司與廣州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涉案合同。合同第一條“服務事項”約定,1.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代理服務中山某公司發(fā)明包授權的設計或技術,進行發(fā)明構造及撰寫。2.廣州某公司負責起草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減緩、審查意見答復,包括但不限于發(fā)明實審答辯,以及申請審查中的事務處理等,直到取得發(fā)明專利證書或駁回為止。3.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代為辦理專利申請文件的提交,雙方共同確認有專利代理資質(zhì)的知識產(chǎn)權代理公司負責代理提交申請、官文收發(fā),并將文件轉(zhuǎn)發(fā)給中山某公司。
第六條“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約定,1.中山某公司在收到申請專利通知書6個月內(nèi)按1000元/件向廣州某公司支付服務費,獲得授權通知書180天內(nèi)按每件5500元向廣州某公司支付服務費。2.費用包含專利技術方案整理撰寫費和后續(xù)答復審查意見的費用,不包含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支付的費用,上述費用是基于250件以上的費用標準。4.駁回規(guī)定:廣州某公司保證發(fā)明專利獲得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出的授權通知書,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廣州某公司應在7個工作日內(nèi)重新為中山某公司免費補一個發(fā)明專利技術方案,撰寫完成后通過QQ將文案發(fā)給中山某公司。
廣州某公司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中山某公司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其中327件已申請專利,受理通知書的時間介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其余43件尚未申請專利。
本院二審期間,中山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
1.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chǎn)權局中山知發(fā)(2017)38號文件《關于印發(fā)〈中山市知識產(chǎn)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的通知》。擬證明中山市人民政府對企業(yè)、機構申請專利的資助和獎勵辦法,雙方當事人簽訂涉案合同的目的與此有關;
2.《中山市東區(qū)知識產(chǎn)權資助和獎勵管理辦法》。證明目的同證據(jù)1;
3.已授權的7件發(fā)明專利的有關資料。擬證明7件已授權的發(fā)明專利已轉(zhuǎn)讓給案外人;
4.撤回專利清單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通知書(94件)。擬證明已撤回94件專利申請;
5.逾期答復審查意見被視為撤回申請的專利清單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通知書(98件)。擬證明98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
6.駁回專利清單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決定(128件)。擬證明128件專利申請因不具備專利法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而被駁回;
7.申請人聲明。擬證明327件專利申請,是虛構的技術成果,由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虛構、編造,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的事項違法。
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合同的約定、履行等有關情況
1.涉案合同約定,廣州某公司代為出售專利,則獲得實際到賬金額40%的收益,中山某公司出售專利,則廣州某公司獲得實際到賬金額30%的收益。
2.廣州某公司在二審詢問程序中述稱,中山某公司通過微信、電話、QQ等方式與廣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溝通,提出撰寫技術方案的要求。經(jīng)本院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據(jù),廣州某公司于二審詢問后提交書面意見稱,因廣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機丟失,只能提供2019年3月以后的微信聊天記錄。
3.廣州某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名稱為“廣州專利答辯群”的微信群中發(fā)送有“廣州某公司審查意見答復專利清單”“審查意見通知書”“視為撤回通知書”等。
4.涉案327件專利申請中,128件被駁回,94件已撤回申請,98件被視為撤回申請,7件被授權。7件被授權的專利均由中山某公司轉(zhuǎn)讓給案外人。
5.廣州某公司在二審期間述稱,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為持續(xù)至2019年12月。
6.中山某公司在二審期間述稱,因涉案327件專利申請均系虛構,其未敢申領政府資助或獎勵。
本院在確認涉案合同無效的同時,依法將本案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于廣州某公司請求中山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32萬元,以及中山某公司請求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的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在錯誤認定涉案合同效力的基礎上,判決中山某公司向廣州某公司支付撰寫服務費32萬元,亦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中山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廣州某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三、駁回中山市某知識產(chǎn)權運營有限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廣州某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747元,由中山市某知識產(chǎn)權運營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中山市某知識產(chǎn)權運營有限公司負擔3050元,由廣州某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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