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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侵權行為中,起到了明顯的策劃、引導作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及職業道德,判定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日期:2024-09-20 16:36:51     來源:知產寶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3    評論:0
核心提示:上訴人葉**、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原審

——上訴人葉**、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桐鄉市財富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商**、姚*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禁用被告的近似注冊商標,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更為重要的是,本案將近似商標的原始注冊人桐鄉市財富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鄉財付通公司”),以及近似商標的代理公司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細軟智谷公司”)納入共同侵權的責任主體范圍,桐鄉財付通公司承擔80%的侵權責任,北京細軟智谷公司承擔100%的侵權責任。并依據商標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將該兩家商標代理公司認定為惡意代理行為,結合本案及關聯案件的侵權事實認定北京細軟智谷公司策劃、組織了涉案侵權行為,且該兩家代理公司直接參與實施了案涉侵權行為,因而判定兩家代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的糾紛案件中,不少侵權團伙的背后都有商標代理公司進行組織、策劃,幫助其通過搶注近似商標或直接購買近似商標獲取表面的權利證據,甚至通過買賣近似商標非法牟利。專業代理公司具備更高的專業知識,相比較于普通人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目前一些惡意代理行為已經成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源頭,其行為不但幫助侵權人逃避侵權責任,而且導致權利人維權舉步維艱。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師經過精心策劃,創造性的收集證據,直接證明商標代理機構明知其代理行為是在幫助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使原告針對商標代理機構的指控獲得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判決代理公司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規范商標代理行為具有極強的指引和震懾作用。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非常復雜,具體可參見以下判決書的內容。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浙01民初2285號

二審法院/案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浙民終234號

案由

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合議庭

審判長 唐承飛

人民陪審員 張之敏

人民陪審員 沈麗敏

二審合議庭

審判長 何   瓊

審判員 路   遙

審判員 劉建中

書記員

姜   鐳

當事人

原告: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獻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彥娜。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桐鄉市財富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鳳仙。

被告: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琴蓮。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嘉璟,上海精誠申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俏俊,浙江和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俏俊,浙江和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海燕,上海精誠申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海燕,上海精誠申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葉**、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第1186674號、6141822號、3445837號、2954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葉**、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商**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葉**、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0元,被告桐鄉市財富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在800000元范圍內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在400000元范圍內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商**就前述賠償金額中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應承擔的部分在30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時間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判文書

浙 江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浙民終23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葉**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俏俊,浙江和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俏俊,浙江和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彥娜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琴蓮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嘉璟,上海精誠申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浩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獻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桐鄉市財富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鳳仙

原審被告: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海燕,上海精誠申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葉**、杭州恒鹿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鹿公司)、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細軟智谷公司)、杭州邁凱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王公司),原審被告桐鄉市財富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富通公司)、商**、姚*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2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4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葉**、恒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俏俊,上訴人細軟智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上訴人邁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嘉璟,被上訴人鹿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克,原審被告商**、姚*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海燕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財富通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請求及答辯理由

葉**、恒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鹿王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葉**、恒鹿公司不具有侵權故意。被訴侵權標識均系合法注冊及轉讓的商標,不應苛求葉**、恒鹿公司承擔過高注意義務。(二)被訴侵權標識第11731605號、第49972006號、第49988431號與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不近似,葉**、恒鹿公司未侵害鹿王公司商標權。(三)一審判決有關虛假宣傳的認定錯誤。葉**、恒鹿公司雖認可被訴侵權商品非100%羊絨,但根據相關行業標準,羊絨含量達95%以上的商品即可標注100%羊絨。(四)一審判決認定葉**、恒鹿公司共同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錯誤。1.香港天空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天空公司)既非未實際經營,亦非葉**實施侵權的工具。2.不能因葉**系恒鹿公司和香港天空公司的共同股東,即認定兩公司具有共同意志、承擔共同侵權責任。3.在財富通公司申請注冊第11731605號商標時,香港天空公司及恒鹿公司均未成立,不應對財富通公司的注冊行為負責。(五)一審法院以商**在另案中具有侵權故意即推斷其在本案中聯合葉**、恒鹿公司實施侵權行為錯誤。(六)本案中財富通公司惡意注冊商標,細軟智谷公司引導侵權,故應由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承擔主要侵權責任。(七)一審法院判賠金額過高。因鹿王公司主要以“kingdeer”而非“鹿王”對外宣傳,故被訴侵權行為不會給鹿王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且被訴侵權商品僅是通過臨時展柜對外銷售,銷售時間僅持續2-3天,尚無侵權獲利。二審期間,葉**、恒鹿公司放棄上述第(三)項上訴理由。

細軟智谷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鹿王公司對細軟智谷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鹿王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細軟智谷公司不存在策劃、組織商標侵權的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其提供侵權方案策劃和設計系主觀推測,無事實依據。細軟智谷公司基于他人委托提供商標申請服務,系正常的合法經營行為,其從未提供過任何侵權方案,至于委托方如何使用商標系其自主行為,與細軟智谷公司無關。且細軟智谷公司僅收取商標申請服務的基本服務費,亦可說明其不存在侵權意圖。申請注冊的商標能否注冊成功,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并決定的結果,細軟智谷公司并無審核商標申請材料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的義務和責任。此外,一審中并無證據表明香港天空公司的注冊服務系由細軟智谷公司提供,即便確為其提供,提供公司注冊服務亦為合法經營行為,細軟智谷公司無能力、無義務判斷委托方注冊公司是否會進行不當使用。(二)細軟智谷公司從未控制過第11731605號商標。細軟智谷公司與財富通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實為代姚*購買,細軟智谷公司僅作為中間商,促成雙方交易,并賺取其中差價。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公告信息,細軟智谷公司不存在持有第11731605號商標的情況。(三)一審判決根據另案事實認定細軟智谷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責任,依據不足。

邁凱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鹿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鹿王公司承擔。

事實及理由:(一)邁凱公司不存在侵權故意,一審判決認定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錯誤。1.被訴侵權標識系合法注冊的商標,不應苛以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商過高注意義務。2.鹿王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其銷售市場為海外,以紗線銷售為主,主要獲獎情況集中在北方地區,邁凱公司位于南方地區,并不知曉鹿王公司及其品牌的知名度。3.除財富通公司向邁凱公司出具授權材料外,并無其他證據表明邁凱公司參與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邁凱公司對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注冊及侵權行為不知情。(二)被訴侵權標識第11731605號與鹿王公司主張保護的注冊商標間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地點為商場臨時展柜,價格較低,且鹿王公司主要以“kingdeer”對外宣傳,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三)一審判決有關虛假宣傳的認定錯誤。邁凱公司雖認可被訴侵權商品非100%羊絨,但根據相關行業標準,羊絨含量達95%以上的商品即可標注100%羊絨。(四)一審法院判賠金額過高。被訴侵權商品僅通過臨時展柜對外銷售,銷售時間僅持續2-3天,尚無侵權獲利。二審期間,邁凱公司放棄上述第(三)項上訴理由。

鹿王公司辯稱:(一)被訴侵權商標第11731605號系復制、摹仿鹿王公司注冊的第1186674號馳名商標,應予以禁用。第1186674號商標經鹿王公司的持續宣傳、使用,已處于馳名狀態。被訴侵權商標第11731605號與第1186674號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且被訴侵權商標第11731605號系財富通公司惡意注冊,故對該商標的禁用不受五年期間限制。(二)被訴侵權標識第49972000號、第49972006號、第11731605號與鹿王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標近似,構成商標侵權。(三)關于侵權責任。1.針對細軟智谷公司。細軟智谷公司為葉**等人在香港設立空殼公司,采取和鹿王公司與香港九色鹿王集團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九色鹿王公司)、商**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浙0106民初2836號,以下簡稱“九色鹿王案”〕中相同的侵權模式,組織、策劃并直接參與實施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并非簡單的商標代理。細軟智谷公司作為國內知名的商標代理機構,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仍然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侵權惡意明顯。其在本案中作為中間方提供商標買賣、公司注冊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明顯高于正常的商標代理費用。在案證據表明,細軟智谷公司是本案被訴侵權商標“”的直接購買方,對該商標具有實際控制權。細軟智谷公司在一審中故意不提交與姚*間的協議,目的在于幫助姚*逃避責任,妨礙司法公正。2.針對葉**、恒鹿公司。香港天空公司是細軟智谷公司為實施侵權行為設立的工具公司,故香港天空公司應對全部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葉**作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董事,在該公司解散的情況下,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香港天空公司未實際經營,不具有獨立法人人格,被訴侵權行為實為葉**實施,應由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恒鹿公司為被訴侵權商品的經銷商,財富通公司亦向恒鹿公司出具了授權材料,故可以認定恒鹿公司直接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葉**作為侵權期間恒鹿公司的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在未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對恒鹿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針對邁凱公司。邁凱公司為被訴侵權商品經銷商,財富通公司亦向邁凱公司出具了授權材料,故應認定邁凱公司直接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與其他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邁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鄭琴蓮為九色鹿王案中的收款方,理應知曉鹿王品牌的知名度,仍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攀附故意明顯。(五)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合理。

商**、姚*述稱,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即便成立侵權,也應由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財富通公司未陳述意見。

鹿王公司一審訴訟請求

鹿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葉**、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立即停止侵犯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6141822號、3445837號、295407號馳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即禁止葉**、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在25類商品上注冊帶有“鹿王”“LUWANG”或近似標識的商標,禁止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繼續使用第11731605號、第49972006號、第49988431號注冊商標,葉**、細軟智谷公司撤回第49972000號商標的注冊申請,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關閉涉案侵權店鋪;2.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葉**、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連帶賠償鹿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2000000元;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葉**、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姚*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鹿王公司及其涉案商標的基本情況

(一)鹿王公司基本情況

鹿王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9日,注冊資本35000.998萬元,原經營范圍為羊絨、毛紡系列產品、皮革制品、紗、線、面料、鞋帽、服裝、工藝品及羊絨系列民族用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

包頭中鹿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顯示,鹿王公司二、內蒙古鹿王公司商標知名度2013年營業收入為6億余元、凈利潤4163萬余元、營業稅金324萬元;2014年營業收入為6.28億余元、凈利潤3491萬余元、營業稅金195萬元;2015年營業收入為6.66億余元、凈利潤2036萬余元、營業稅金275萬元。包頭錦聯會計師事務所于2019年2月出具的《審計報告》顯示鹿王公司2017年、2018年的營業收入分別為6.19億余元、7.6億余元、凈利潤分別為1355萬、1612萬余元、營業稅金分別為595萬元、693萬元;該所于2020年10月出具的《關于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紗線銷售專項審計報告》顯示,鹿王公司2015年至2019年度銷售羊絨紗線總計分別為4.18億、3.63億、4.19億、4.12億、4.75億余元。

(二)鹿王公司涉案商標情況

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5類:服裝,羊絨衫,羊絨褲,羊絨內衣,羊絨裙,羊絨大衣,圍巾,披肩,帽子,手套(截止),注冊日期1998年6月28日,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第295407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5類:針織服裝,注冊日期1987年8月10日,經續展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第6141822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5類:服裝,襯衫,裙子,大衣,T恤衫,外套,羊絨衫,圍巾,披肩(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起,經續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第3445837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5類:服裝,襯衫,上衣,褲子,裙子,大衣,茄克,羊絨衫,內衣,帽子,手套,披肩,圍巾(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28日起,經續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三)鹿王公司商標、產品、企業所獲主要榮譽

經過多年發展,鹿王公司及涉案商標獲得榮譽達幾百項,部分情況如下:

1993年,國家旅游局在第一批“全國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中將鹿王公司列入羊絨制品的定點生產廠家。

1994年,中國明星企業暨名牌產品展示會組織委員會、專家推薦認定小組為鹿王牌羊絨系列產品頒發“中國名牌產品”榮譽證書;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推薦鹿王牌羊絨產品為“國產精品”。鹿王公司被國家旅游局、國內貿易部、中國輕工總會、中國紡織總會等單位審定為“全國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定點產品為羊絨制品;被中國明星企業暨名牌產品展示會授予“中國明星企業”稱號;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評為1993年度自治區“增盈先進企業”“年度優秀企業”“科技先導型企業”。

1995年,鹿王牌羊絨產品被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特別推薦為“95深受消費者信得過產品”,鹿王系列產品被推薦為“95首都市場消費者認可的生活用品”;羊絨產品在全國紡織新產品展示交易會上被中國紡織總會紡織產品開發中心授予銀獎和金獎,在首屆中國國際紡織面料及輔料博覽會上被組委會授予銀獎和金獎;鹿王牌羊絨衫、梭織羊絨圍巾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命名為“首批自治區名牌產品”。鹿王公司被全國企業信譽度評議委員會授予“全國信譽度百佳企業”,鹿王公司技術中心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機構認定為“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1996年,鹿王牌羊絨產品被國際羊毛局指定實驗中心、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授予“消費者信得過產品”榮譽證書;數款圍巾、搭肩、絨毯被全國毛紡織產品調研中心、全國毛紡織科技信息中心授予“唯爾佳優秀產品一等獎”;鹿王牌純羊絨衫被國家纖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授予“96市場抽檢合格產品”。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1995年度全區工業經濟效益先進企業”稱號,被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授予“1995年度自營出口1000萬美元以上企業”榮譽稱號。

1997年,鹿王牌羊絨衫被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授予“質量上榜品牌”榮譽證,被97首屆北京特種動物絨毛精品博覽會推薦為“精品品牌”,被內蒙古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認定為“優等品”;鹿王公司精紡高比例、高紗支羊絨衫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認定為“一九九七年國家級新產品”,純羊絨衫被國家纖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毛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認定為“97市場抽檢纖維含量合格產品”;羊絨圍巾、披肩等產品被作為贈送給美國國家元首及夫人的禮品,受到有關方面贊譽;鹿王牌羊絨衫、梭織羊絨圍巾產品被中國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認定為“1997年度全國用戶滿意產品”。鹿王公司被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授予最高獎—“保護消費者杯”(96),被內蒙古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確定為“內蒙古自治區‘九五’期間技術創新重點企業”,被列為中國紡織總會主辦的“輝煌的五年”成就展入選企業名單,被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外經貿廳授予“一九九六年度全區自營出口先進企業”榮譽。

1998年,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全區實施“品牌推進戰略”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鹿王牌羊絨衫、梭織羊絨圍巾被命名為“一九九八年度內蒙古名牌(有效期三年);鹿王牌羊絨衫被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國家毛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認定為“連續五年市場抽檢纖維含量合格產品”;“鹿王”商標被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授予“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鹿王羊絨衫被中國企業管理協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授予“1998年全國市場產品競爭力調查結果中列羊絨衫類消費者心目中理想品牌第一名,實際購買品牌第一名,1999年購物首選品牌第一名,1998年中國家庭愛用品牌”榮譽證書。鹿王公司被國家紡織工業局授予“紡織行業先進企業”稱號,被中國質量管理協會授予“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1997年)稱號”。

1999年,鹿王牌羊絨針紡織品被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為頒發“1997至1999年連續三年抽查”合格證書;“鹿王牌羊絨衫”被內蒙古自治區技術監督局列入“內蒙古自治區第二批重點保護名優產品名單”。鹿王公司被包頭市委、市政府頒發“1998年度出口創匯第一名”榮譽證書,被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授予“98全國外經貿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予“520戶國家重點企業”。

2000年,鹿王公司被中國紡織工業企業管理協會授予“全國紡織管理優秀企業”,被中國質量管理協會授予“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1999年)”;鹿王公司在非洲投資建成的帶料加工工廠生產的產品直銷歐美地區,1999年羊絨服裝創匯2800萬美元,居國內羊絨行業跨國經營之首。

2001年,鹿王牌系列羊絨產品被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中國紡織信息中心評為“2001年全國毛針織優質精品”。鹿王公司榮獲內蒙古自治區質量協會頒發的“全區質量管理獎”并被評為“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

2002年,鹿王牌羊絨系列產品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中國產品推廣評價中心授予“2002年國家質量檢測合格—質量信得過產品”稱號;“鹿王牌羊絨針織產品”被中國質量協會、全國用戶委員會授予“2002年度全國用戶滿意產品”稱號;精紡帕斯米那羊絨圍巾系列產品項目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科技進步二等獎;鹿王品牌產品被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推介為(2003)3.15誠信品牌;鹿王公司羊絨系列產品在人民日報社市場信息中心主辦的“中國市場產品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大型公益活動中被用戶推選為“中國市場產品質量用戶滿意首選品牌”。鹿王公司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雙達標先進企業”榮譽稱號,并在“2002年3·15承諾”中被授予“全國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雙達標先進企業”榮譽稱號,被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授予“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稱號,被農業部、國家計委等九部門聯合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被中國消費者基金會授予基金會最高獎“保護消費者杯”(2002),被包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予“出口一類企業”榮譽稱號(有效期2002年4月15日至2005年4月15日)。

2003年,鹿王羊絨衫在內蒙古“2003年全國質量月”產品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活動中被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宣傳部、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單位授予“用戶滿意產品”。鹿王公司被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統計中心授予2002年度“中國紡織工業全行業銷售收入百強企業”“中國紡織工業全行業出口百強企業”和“中國紡織工業毛紡毛針織行業銷售收入前5名企業”榮譽,被中國誠信建設成果展組委會推選為“中國百家誠信示范企業”,被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授予2002年度“鹿王牌羊絨衫市場綜合占有率在同類產品榮列第二名”榮譽證書。

2004年,包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轉讓國有資產,委托內蒙古中天華正會計師事務所對“鹿王”商標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03522萬元。

2005年,“鹿王Kingdeer”被列入2005至2006年“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名單;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授予鹿王牌羊絨衫為“中國名牌產品”證書。中國工業報社將鹿王公司列為“2005中國工業行業排頭兵企業”。

2006年,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中國紡織信息中心在2006年度全國毛針織服裝優質精品評審活動中,將鹿王牌混紡女裝雙件套評為“毛針織服裝精品”;鹿王品牌被內蒙古名品名勝錄編輯委員會入選國家著名企業產品品牌(商標)。鹿王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入選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機構主辦的“第十三批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集團)技術中心”。

2007年,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組織的2007年度全國毛針織服裝優質精品評審活動中將鹿王牌兩款羊絨衫評為“毛針織服裝精品”。

2008年,鹿王公司被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授予“2007年全國外經貿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稱號,被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授予“2007—2008年度紡織行業統計工作優秀集體”稱號,其粗紡羊絨混紡花式紗織物及其生產工藝被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授予“2008年自治區重大自主知識產權成果”榮譽。

2009年,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組織的2009年全國毛紡絨線(紗線)類產品名優精品推薦活動中,鹿王牌山羊絨針織絨線產品被評為精品。

2010年,農業部將鹿王公司列入“第四次監測合格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鹿王公司榮獲中國紡織工業協會頒發的“2009——2010年度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競爭力500強”稱號。

2011年,全國誠信單位光榮榜活動組委會授予鹿王公司“中國誠信建設AAA級示范單位”稱號。

2012年,中國聯合商報社等單位主辦的中國品牌影響力高峰論壇年會將“鹿王”品牌評為“中國服裝領域最具影響力品牌”;2011中國管理創新與發展領袖年會,華尊獎—尋找中國管理好榜樣公益調查活動盛典中,鹿王公司榮獲“華尊獎—全國羊絨織品行業十大標桿品牌”;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與中國紡織企業文化建設協會授予鹿王公司“2012中國紡織十大品牌文化”稱號。鹿王公司被中國畜產流通協會評為“企業信用評價AAA級信用企業”,被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聯合會、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家協會授予“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30強企業”稱號。

2014年,鹿王公司被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評為“重點跟蹤培育服裝家紡自主品牌企業”,被內蒙古最有價值品牌推薦與推廣活動組委會授予首屆內蒙古最具價值品牌榜“走向全國的卓越品牌”,被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授予“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被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稅務局認定為高新科技企業。

2015年,鹿王公司羊絨圍巾、披肩被內蒙古自治區旅游局列入“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旅游商品推薦目錄”;鹿王公司被中國民族產業發展論壇組委會授予“2014年度十大影響力民族品牌”榮譽證書,被中國針織工業協會授予“中國針織行業品牌貢獻獎”榮譽證書(2011年至2015年);鹿王公司工業設計中心被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2016—2017)。

2016年,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組織的2016年“新光杯”全國毛針織服裝名優精品推薦活動中,鹿王牌羊絨衫被評為“精品獎”;鹿王公司被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羊絨分會授予“十二五”期間中國羊絨行業最具市場價值產品”稱號,被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認定為“中國羊絨行業綜合實力十強企業”,被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羊絨分會授予“‘十二五’期間中國絨毛行業科技創新獎”“中國羊絨行業十強企業”,被內蒙古農牧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授予“十二五”期間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行業“優秀龍頭企業”,被農業部、國家發改委等單位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2017年,內蒙古品牌大會組委會授予鹿王品牌“內蒙古名片百強品牌”;經中國品牌研究院、品牌觀察雜志社、內蒙古品牌實驗室及其獨立的專家委員會評估,“鹿王”注冊商標品牌價值為62.53億元(有效期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鹿王公司成為“中國紡織國際產能合作企業聯盟”發起成員單位,被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評為“中國質量誠信企業”;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認定鹿王公司的鹿王羊絨研究開發中心為“2017年度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2018年,鹿王公司(品牌)被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授予“2017中國羊絨企業十大出口品牌”;鹿王(KINGDEER)被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評為“2017中國最受消費者喜愛的羊絨品牌”;鹿王品牌被中國經濟導報社、中國發展網評為“2018消費者最喜愛的十大自主品牌”;品牌觀察雜志社、品牌觀察研究院、內蒙古品牌實驗室及其獨立的專家委員會評估,“鹿王”注冊商標品牌價值為65.82億元(有效期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鹿王公司及其設計的純羊絨精紡剪紗披肩、羊絨精紡輕起毛提花休閑毯分別榮獲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毛紡織專業委員會、毛紡科技雜志社頒發的2018年(第37屆)“唯爾佳”優秀新產品評比二等獎、三等獎;鹿王牌羊絨系列產品在中國質量新聞網(中國質檢網)組織的2018—2020年度質量品牌先鋒活動中被授予“質量先鋒展示產品”稱號。鹿王公司被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授予“2017年度農業對外合作百強企業”稱號,被中國連鎖產業企業家聯合會等單位評為“2018連鎖品牌最佳服務商”,在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組織的“2017——2018年度山羊絨行業企業競爭力測評”中被評為“2017—2018年度山羊絨行業競爭力10強企業”,被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聯合審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被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評為“改革開放40年羊絨行業引領企業”,被國家發改委等單位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證時間2018年7月),被內蒙古品牌促進會、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評為“中國星級企業品牌”五星級,有效期為2018年10月至2021年9月;經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推薦,鹿王公司及其羊絨針織品產品均被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第二批綠色制造名單;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鹿王公司被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第三批綠色工廠名單;鹿王公司被列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五”期間全國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在相關主管部門和各省區市的支持下,農民日報社組織權威專家開展課題研究,并采集和梳理大量數據,形成了《2018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500強排行榜》,鹿王公司位列其中;鹿王公司“鹿王”工業設計中心被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評為自治區級工業設計中心;鹿王公司鹿王牌羊絨系列產品被中國質量新聞網評為“質量先鋒展示產品”(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鹿王公司羊絨及毛紡產品生產有關的能源管理活動取得了中標合信(北京)認證有限公司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

2019年,鹿王公司工業設計中心被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評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2020-2023);鹿王公司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評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2019.12-2022.12);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評為自治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2019.8-2022.8);鹿王公司生產的羊絨大衣、套衫、圍巾等產品被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等認定為“2019(第七屆)內蒙古“名優特”農畜產品”(有效期三年);鹿王公司被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評為“第三屆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毛紡織品分會標準化工作先進單位”;鹿王公司被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列入“2019年毛紡行業智能制造試點示范企業名單”;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等聯合授予鹿王公司“(2019)‘一帶一路’綠色領跑者”榮譽;鹿王馬達加斯加羊絨制品項目被中非民間商會評為“中非合作優秀項目”。

2020年,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等授予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國稅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聯合審定,鹿王公司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有效期至2022年監測結果公布前);鑒于鹿王公司在行業中的品牌引領作用,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將其納入“中國紡織服裝服飾品牌集群”首批成員單位(2020年1月4日-2021年1月3日);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等評選為“內蒙古‘名優特’農畜產品品牌建設標桿企業”;鹿王公司羊絨及毛紡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的知識產權管理經中審(深圳)認證有限公司認證符合GB/T29490-2013標準,故取得了由該司頒發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

2021年,鹿王公司被國家農業農村部評為“農業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基地”;被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評為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被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評為“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2020-2021年度山羊絨行業最具品牌影響力企業”;鹿王公司取得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頒發的“出口商品品牌證明書”(一年有效期);鹿王公司的“通過緯平針彩條凸顯立體花型圖案的方法”專利獲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頒發的“2021年度中國毛紡織行業優秀發明專利推薦項目入圍獎”;鹿王公司的“雙面針織物的雙層流蘇復合結構的編織方法”專利獲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頒發的“2021年度中國毛紡織行業優秀發明專利推薦項目優秀獎”;鹿王公司被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評為“2020年度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毛紡織品分會標準化工作先進單位”;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評為“2020年度內蒙古自治區對標達標標桿示范企業”;鹿王公司的“鹿王”品牌經內蒙古品牌大會組委會核意,被評選為“內蒙古百強品牌”(2021.12.01-2022.11.30);經中國工業報社“中國工業創新標桿、示范企業及創新人物專家委員會”審核,鹿王公司被評為“2020中國工業創新標桿企業”;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等聯合評選鹿王公司為“內蒙古‘十三五’產業扶貧優秀龍頭企業”;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等聯合評選鹿王公司為“內蒙古農牧業優勢產業集群領軍企業”;鹿王公司被內蒙古品牌大會組委會授予“第八屆內蒙古品牌大會內蒙古品牌建設標桿企業”榮譽;鹿王公司被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聯合評定為“內蒙古民營企業100強”;鹿王公司羊絨及毛紡產品生產有關的能源管理活動再次取得了中標合信(北京)認證有限公司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021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4日);鹿王公司被呼和浩特海關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

2022年,鹿王公司生產的服裝服飾產品被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等聯合認定為“2022年(第十屆)內蒙古‘名優特’產品品牌質量獎”;鹿王公司被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認定為“動物福利絨山羊工作組成員單位”;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將鹿王公司列入“重點培育紡織服裝百家品牌名單(2022版)”;鹿王公司取得了長城(天津)質量保證中心有限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均至2025年1月13日);鹿王公司生產的服裝產品(開衫、連衣裙、套頭毛衫、背心、披肩、圍巾等)檢測結果表明,均符合STANDARD100byOEKO-TEX®中針對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設立的人類生態學要求,因此取得了授權以使用STANDARD100byOEKO-TEX®標簽(有效期至2023.3.31);鹿王公司因紡織品安全管理符合白名單管理體系要求,被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授予了白名單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8日)。

鹿王公司在2009-2022年間,多次參與制定羊絨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具體而言,參與制定的國家標準包括《拉伸羊毛條》《山羊絨》《綠色制造制造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物料清單要求》;參與制定的團體標準包括《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技術規范羊絨針織制品》《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羊絨制品生產企業》《羊絨制品生產過程水足跡評價方法》《羊絨制品生產企業水平衡測試方法》《山羊絨針織品》《羊絨圍巾》《山羊絨大衣》《分梳山羊絨》《質量分級及“領跑者”評價要求山羊絨針織品》;參與制定的行業標準包括《羊絨針織品》《羊絨針織絨線》《毛紡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全成型無縫毛針織服裝》;參與制定的地方標準包括《綠色工廠評價技術指標羊絨制品生產企業》《純山羊原養殖技術規范》。

(四)關于鹿王公司權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商標撤三字【2023】第Y000296號決定,認定鹿王公司在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服裝”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第1186674號商標,駁回了案外人對該商標的撤三申請。鹿王公司提供的生產工廠視頻顯示,工廠庫房中存放的商品吊牌、領標上均使用了第295407號商標;鹿王公司提供的店鋪及商品視頻、照片顯示,店鋪的展示墻上、商品吊牌及領標上也使用了第295407號商標;在鹿王公司的企業管理平臺中檢索前述使用第295407號商標的商品貨號,該商品由包頭市鹿王羊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給了包頭王府井百貨有限公司、包頭市維多利商廈有限公司、“包百大樓”等。

鹿王公司提供的生產工廠視頻顯示,其在工廠入口提示牌處、工廠內展示墻、展示板上使用了第6141822號以及第3445837號商標;鹿王公司提供的店鋪及商品視頻、宣傳冊及商品圖片顯示,店鋪內展示墻上、所售部分商品的吊牌、領標上使用了第6141822號以及第3445837號商標;在鹿王公司的企業管理平臺中檢索前述使用前述商標的商品貨號,該商品由包頭市鹿王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給了北京百利嘉華商貿有限公司、北京立信恒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哈爾濱市鹿王羊絨銷售中心銷售給了哈爾濱松雷股份有限公司等。

(五)宣傳情況

2007年,中央電視臺CCTV-1、CCTV-7播出“鹿王”形象廣告,廣告費為542300元。

(六)商標被認定馳名記錄

1999年12月29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鹿王公司下發《關于認定“鹿王”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認定第1186674號商標為馳名商標。

2020年11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民初3565號民事判決,認定“鹿王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第1186674、6141822、3445837、295407號注冊商標在2013年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顯著性,屬于馳名商標”,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蘇民終169號民事判決,維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前述判決。

(七)其他情況

2018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分別認定“柏利鹿王BOLYLOWON”“佐治鹿王GEORGEDEERONE”“豪爵鹿王HORGURLOW”“希蒙鹿王XIMENGLUWANG”商標與鹿王公司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異議人鹿王公司注冊并使用在“羊絨衫”商品上的“鹿王及圖”商標曾被該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前述商標與該馳名商標近似,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故決定對前述商標不予注冊。

2020至2023年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冰山鹿王”“鹿王冰雪”“勒森鹿王”“古鹿王子”“甄品鹿王”“沐羊鹿王”“鹿王LUWANG及圖”“蔻奇鹿王COLCHLOWON”“僑恩鹿王QIAOENLUWANG”“銀泰鹿王YINTAILUWANG”“鹿亦王”“鹿王華菲”“一鹿十王”“諾森鹿王NUOSENLUWANG”“鹿玉之星”“鹿嬌王”“川鹿王”“云鹿王”“一鹿乂王”“鹿羚王LULINGWANG”“約克鹿王YORKDEERKING”“費納鹿王FENNERDEERKING”“JIUSEKINGDEER”均系復制、摹仿鹿王公司的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等規定決定對該等商標不予注冊。

二、鹿王公司指控的侵權事實

2020年12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國立公證處公證人員監督下,鹿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克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大道印象城B1層“達鹿王”店鋪,以普通消費者身份付款598元購買毛衣2件,取得《收款收據》1張及支付寶付款信息圖片,并對購物地點和過程進行拍照,對所購物品封存后交黃克保管。該公證處對前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并于當日出具(2020)浙杭證民字第12606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支付寶付款訂單號為2020121122001444751441147006.該店鋪在貨柜上標注第11731605號商標標識以及第49988431號商標標識。經一審拆封查驗,第一件被訴侵權商品為“鐵青灰男式羊絨衫”,領標上標注“DaLuWang”文字標識,吊牌上標注第49988431號商標標識及“DaLuWang”標識,標注成分“100%抗起球羊絨”,標注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標注經銷商為邁凱公司,商品包裝袋上標注第49972000號和第49988431號商標組合標識。第二件被訴侵權商品為“中駝男式羊絨衫”,標注成分“100%羊絨”,領標上標注“DaLuWang”標識,吊牌上標注第49988431號商標及“DaLuWang”標識,標注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標注經銷商為恒鹿公司,商品包裝袋上標注第49972000號和第49988431號商標組合標識。

2021年1月6日,在上海市徐匯區公證處公證人員監督下,鹿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佳霖在位于上海市環球港B1層“達鹿王”店鋪,以普通消費者身份付款1296元購買毛衣4件,取得《收據》1張及支付寶付款信息圖片,并對購物地點和過程進行拍照。該公證處對前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并于同年1月11日出具(2021)滬徐證經字第133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該店鋪在貨柜展臺上標注第11731605號商標標識,并標注“全場1-3折”“羊絨衫品牌推廣會”,收據記載“今收到吳佳霖購買羊絨衫、羊毛等共計四件產品,金額1296元,兩件男款,兩件女款”,落款為“達鹿王(環球港店)”。經拆封查驗,四件侵權商品的包裝袋上均標注了第49972000號和第49988431號商標組合標識,第一件為“深灰女衫”,標注成分為“60%安哥拉絨,30%羊毛”,吊牌上標注了第49988431號商標標識及“DaLuWang”標識,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經銷商為邁凱公司。第二件為“粉色女士羊絨衫”,標注成分為“100%羊絨”,吊牌上標注了第49988431號商標標識及“DaLuWang”標識,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經銷商為邁凱公司。第三件為“新花駝男士羊絨衫”,成分標注為“100%抗起球羊絨”,吊牌上標注了第49988431號商標標識及“DaLuWang”標識,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經銷商為恒鹿公司。第四件為“碳黑男士開衫”,成分標注為“90%羊毛”,領表上標注“DaLuWang”標識,吊牌上標注第49988431號商標標識及“DaLuWang”標識,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經銷商為邁凱公司。

一審訴訟過程中,葉**、恒鹿公司確認鹿王公司公證衣物不是100%純羊絨,不需要鑒定。恒鹿公司確認上訴兩家店鋪均系其開設。

三、關于被訴侵權人及被控商標的注冊、授權、轉讓等事實

(一)被訴侵權人的身份情況

香港天空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4日,公司董事為葉**,登記的經營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灣仔道165-171號樂基中心15樓1506室,葉**是香港天空公司的唯一董事。香港天空公司的注冊地址沒有辦事人員及工位,葉**稱其在國內即可辦公。香港天空公司的撤銷注冊申請書中有葉**的簽字,簽署日期為2021年8月13日。該申請書記載“本人/我們現核證(a)公司已符合上述2D項所有申請條件”,該申請書2D項內容包括“公司仍未開始運營或經營業務,或公司在緊接提出此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運營或經營業務;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香港天空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被宣告解散。

財富通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日,注冊資本10元,存續至今,原經營范圍包括商標代理、商標設計、商標策劃、商標事務咨詢其他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除證券、期貨咨詢)。

細軟智谷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存續至今,經營范圍包括商標代理、版權代理、著作權代理;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中介除外)、技術轉讓;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管理咨詢、經濟貿易咨詢(中介除外);財務咨詢(不得開展審計、驗資、查帳、評估、會計咨詢、代理記賬等需經專項審批的業務,不得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查帳報告、評估報告等文字材料);企業形象策劃;電腦動畫設計;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銷售計算機硬件及輔助設備;專利代理。

恒鹿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為葉**,該公司自成立之日至2021年12月17日為自然人獨資企業,唯一股東為葉**,2021年12月17日股東變更為葉**、商美琴、徐杰三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服裝服飾批發;服裝服飾零售;鞋帽批發;鞋帽零售;箱包銷售;服裝輔料銷售;針紡織品及原料銷售;針紡織品銷售;羽毛(絨)及制品銷售;母嬰用品銷售;日用品銷售;日用百貨銷售。

邁凱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為鄭琴蓮(持股90%),注冊資本2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批發、零售:服裝,服飾,鞋類,箱包。商**與姚*系夫妻關系。

(二)被控商標的注冊、授權、轉讓等事實

財富通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在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商標。該商標于2014年4月21日注冊公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核定商品使用類別為T恤衫;服裝;內衣;童裝;皮衣;針織服裝;鞋;襪;圍巾;皮帶(服飾用)。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簽署《商標轉讓協議》,約定財富通公司向細軟智谷公司轉讓第11731605號商標,第2.1條約定商標轉讓費用為15000元,4.2條約定商標被核準轉讓后細軟智谷公司指定的受讓方即為商標所有權人,4.3條約定在該商標被核準轉讓前,細軟智谷公司指定的受讓方有權按照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使用該商標,直至該商標轉讓申請被國家商標局核準為止。2020年9月8日,財富通公司出具《聲明書》,記載其自愿將第11731605號商標及其相關權利一并轉讓給香港天空公司。浙江省桐鄉市公證處于同日就上述《聲明書》出具(2020)浙桐證民內字第4819號公證書。財富通公司向香港天空公司出具落款時間為2019年9月10日關于第11731605號商標的《商標使用授權書》,內容為“該商標在申請辦理轉讓期間被授權人擁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獨占使用權:香港天空公司不得使用超出該商標的商品使用范圍和改變該商標的原來標識,如果所超出商品的使用范圍后果由被授權人承擔。商標注冊本人不承擔任何相關的責任。(直到商標轉讓注冊證書辦理完畢后,該協議自動失效)特此證明。”財富通公司將第11731605號商標授權給恒鹿公司在杭州湖濱銀泰in77商場開設店鋪,授權期限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3月8日;將第11731605號商標授權給邁凱公司在杭州湖濱銀泰in77商場開設店鋪,授權期限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將第11731605號商標授權給恒鹿公司在杭州龍湖濱江天街開設店鋪,授權期限為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3月8日。2021年1月6日,財富通公司將上述商標專用權轉讓至香港天空公司,后香港天空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將其轉讓至姚*名下。

香港天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第49972000號文字商標,該商標申請注冊的商品類別為防水服;成品衣;服裝;嬰兒褲(服裝);駕駛員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包括皮、獸皮或毛皮制);圍巾,該商標至今未核準注冊。細軟智谷公司系香港天空公司申請第49972000號商標的代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商標異字第0000063262號決定,認定鹿王公司的1186674號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達鹿王”商標構成對鹿王公司商標的摹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等規定,決定對第49972000號商標不予注冊。

香港天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第49972006號文字商標,該商標于2021年8月28日注冊公告,核定商標類別為圍巾。細軟智谷公司系香港天空公司申請第49972006號商標的代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商評字【2023】第0000070616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商標為公眾所熟知,且“鹿王”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DALUWANG”與“鹿王”在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對第49972006號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同年8月20日,第49972006號文字商標已被無效公告。

香港天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第49988431號圖形商標,該商標于2021年5月28日注冊公告,專用權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至2031年5月27日,核定商標使用類別為服裝;成品衣;防水服;嬰兒褲(服裝);駕駛員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包括皮、獸皮或毛皮制);圍巾。細軟智谷公司是香港天空公司申請第49988431號商標的代理機構。該商標于2022年9月20日轉讓至姚*名下。

四、關于本案其他事實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頁面檢索,截至2021年4月7日財富通公司的商標申請記錄為254項,其中在25類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記錄有215項,包括第11973996號“情鹿王”商標、第10501341號“達鹿王”商標申請記錄。經支付寶公司披露,鹿王公司的代理人在杭州印象城店鋪公證購買商品的支付寶收款訂單號對應的收款人的工商注冊號為330198600195016.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該工商注冊號主體為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該個體工商戶已于2022年4月28日被注銷。

鹿王公司于2020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商**、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等使用“九色鹿王”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案號為(2020)浙0106民初2836號。該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判決,認定商**、香港九色鹿王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現已生效。商**在該案件提交了兩份其與細軟智谷公司簽署的服務協議以及微信聊天記錄,提供的服務包括細軟智谷公司為商**注冊香港九色鹿王公司,再以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九色鹿王”商標。該案件中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的經營地址,是香港灣仔灣仔道165-171號樂基中心15樓1506室,與本案香港天空公司完全一致。該案件“九色鹿王”侵權店鋪的收款人為鄭琴蓮。

鹿王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對香港天空公司、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邁凱公司、葉**、商**提起訴訟,案號為(2021)浙01民初896號,后撤回起訴。鹿王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再次對前述被告提起訴訟,案號為(2022)浙01民初118號,后再次撤回起訴。鹿王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對本案八被訴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

鹿王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律師費200000元、公證費90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4000元、購買侵權商品的費用1894元,共計214894元。

一審訴訟過程中,鹿王公司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認定馳名的商標為第1186674號商標。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及各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鹿王公司請求認定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以及能否認定為馳名商標;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三、如構成侵權,各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關于鹿王公司請求認定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能否支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另據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或者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由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可知,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采取“因需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原則。本案中,鹿王公司請求對其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進行馳名商標認定,該院就該注冊商標是否需要認定馳名以及是否馳名進行闡述。

(一)本案是否需要對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進行馳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

鹿王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侵權標識第11731605號商標和第49988431號商標為有效的注冊商標,判斷該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權(僅限規范使用第11731605號商標和第49988431號商標)或禁用該商標應當首先認定權利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因此,本案需要對第1186674號是否為馳名商標作出司法認定。

(二)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于被訴侵權商標申請注冊和核準注冊時是否已經處于馳名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二)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本案中,應當對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是否已經馳名進行審查。結合在案證據,該院認定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在第11731605號商標和第49988431號商標申請及核準注冊時已處于馳名狀態,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品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方面看,“鹿王”商標自1994年就已使用,鹿王公司自1998年使用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的羊絨衫等商品的銷售區域為全國。根據審計報告,鹿王公司2013至2015年營業收入均為6億余元、2018年營業收入為7億余元,營業稅金在195萬元至693萬元之間。據此,足以證明鹿王公司使用權利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大、銷售區域廣、利稅多,且其企業效益好。

其次,從鹿王公司及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的市場聲譽看,鹿王公司被授予“全國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稱號(1993年),2002年度“中國紡織工業全行業銷售收入百強企業”“中國紡織工業毛紡毛針織行業銷售收入前5名企業”“鹿王牌羊絨衫市場綜合占有率在同類產品榮列第二名”榮譽;1994年鹿王牌羊絨產品即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國產精品”榮譽,1996年鹿王牌產品被授予“消費者信得過產品”,1997年被授予“全國用戶滿意產品”稱號,1998年鹿王牌羊絨衫產品被授予“連續五年市場抽檢纖維含量合格產品”“1998年全國市場產品競爭力調查結果中列羊絨衫類消費者心目中理想品牌第一名,實際購買品牌第一名,1999年購物首選品牌第一名,1998年中國家庭愛用品牌”榮譽,2001年至2007年鹿王牌系列羊絨針織產品先后被評為“2001年全國毛針織優質精品”“2002年國家質量監測合格——質量信得過產品”“2002年度全國用戶質量滿意產品”“(2003)3.15誠信品牌”“中國名牌產品”“毛針織服裝精品”“優質產品”等全國性榮譽;2003年“鹿王”品牌無形資產經評估為10.3522億元;2012年至2018年鹿王品牌所獲全國性榮譽還有,被評為“中國服裝領域最具影響力品牌”“全國羊絨織品行業十大標桿品牌”(2012年)、“十大影響力民族品牌”“重點跟蹤培育服裝家紡自主品牌”(2014年)、“中國針織行業品牌貢獻獎”(2015年)、“中國羊絨企業十大出口品牌”“中國最受消費者喜愛的羊絨品牌(鹿王KINGDEER)”“消費者最喜愛的十大品牌”(2018年);“鹿王”注冊商標2017年、2018年評估的品牌價值分別為62.53億元、65.82億元。在案證據證明,鹿王公司前述注冊商標截至2015年的持續使用時間長達22年以上,其商標和羊絨產品享有巨大的市場聲譽。此外,鹿王公司于1993年至2008年期間被國家級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先后十余次評為經濟效益、增盈、出口、紡織行業、質量和售后服務等先進企業。

再次,從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及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看,中央電視臺CCTV-1、CCTV-7于2007年播出“鹿王”形象廣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1999年下發的《關于認定“鹿王”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載明,鹿王公司注冊并使用在羊絨衫商品上的第1186674號商標為馳名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8年分別認定“柏利鹿王BOLYLOWON”等商標與鹿王公司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異議人鹿王公司注冊并使用在“羊絨衫”商品上的“鹿王及圖”商標曾被該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前述商標與該馳名商標近似,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故決定對前述商標不予注冊。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2019)蘇01民初3565號民事判決,認定“鹿王公司第186674、6141822、3445837號注冊商標在2013年之前已屬于馳名商標”,該判決已生效。可見,鹿王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在央視通過播出“鹿王”形象廣告進行宣傳,且其第1186674號曾作為馳名商標多次受到保護。

綜上,結合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自注冊以來持續使用,鹿王公司銷售收入巨大及銷售區域廣泛,鹿王公司宣傳報道和取得的榮譽等事實,以及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等事實,足以認定在第11731605號商標和第49988431號商標申請及核準注冊時,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已為國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且該注冊商標經過鹿王公司等持續使用和宣傳,其凝結的商譽和知名度不斷增加。故該院認定,使用在羊絨衫等商品上的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關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問題

鹿王公司在本案中指控商標侵權的標識包括“達鹿王”中文標識、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第49988431號圖形標識、“DALUWANG”拼音文字標識、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

眾被訴侵權人將上述被訴侵權標識用于衣服、包裝袋、店鋪招牌、收據等處,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將被訴侵權標識分別與涉案權利商標進行對比的意見如下:1.“達鹿王”中文標識。“達鹿王”標識中的“鹿王”文字與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中的“鹿王”文字相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2.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系注冊商標,該組合標識中“達鹿王”文字較第49988431號商標圖形更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其中“鹿王”文字標識整體與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馳名商標中的“鹿王”文字相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3.第49988431號圖形標識。該標識與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差異較大,既不相同也不近似。4.“DALUWANG”文字標識。“DALUWANG”標識系“達鹿王”中文的拼音翻譯,與“達鹿王”標識在含義、呼叫方式上相同,且“DALUWANG”標識中的“LUWANG”標識與鹿王公司第295407號商標中的“Luwang”標識相同,“DALUWANG”與“鹿王”在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因此,“DALUWANG”標識與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整體構成近似。5.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該圖文組合標識由第49988431號圖形和縱向排列的“達鹿王”文字組成,“達鹿王”文字較第49988431號圖形更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其中“鹿王”文字標識整體與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中的“鹿王”文字相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被訴侵權商品為羊絨衫等,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系同種商品。基于鹿王公司系列權利商標的知名度,“達鹿王”、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等帶有“鹿王”“LUWANG”的標識的商標性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商標的顯著性,削弱了權利商標與鹿王公司之間的特定聯系,降低該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從而損害商標的商業價值,構成商標侵權,其中使用“達鹿王”、“DALUWANG”、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侵害了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專用權,使用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侵害了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商標專用權。

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本案被訴第11731605號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12年11月12日,距離起訴之日超過五年,應當對財富通公司申請注冊該商標時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認定。一方面,財富通公司作為商標代理機構在25類商品上至少申請注冊了215枚商標,其中包括多個含“鹿王”字樣的商標。財富通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25類商品,其大量申請囤積此類商標顯然沒有誠信使用的意圖。另一方面,鹿王公司的第1186674號商標于1999年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此后仍處于馳名狀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財富通公司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知道該事實,其仍申請第11731605號商標具有明顯攀附鹿王公司商譽的惡意。結合上述事實,被訴第11731605號商標系惡意注冊,禁止使用該商標可不受五年期間限制。

(二)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能否成立的問題

鹿王公司主張眾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在商品吊牌上宣傳其成分為100%純羊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一方面,被訴侵權商品售價與市場上在售的純羊絨衣物價格差異較大。另一方面,訴訟過程中,被訴侵權人亦認可被訴侵權商品并非100%羊絨成分,認為不需要鑒定。故該院認定被訴侵權人對其銷售的羊毛衫商品的成分含量作出了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此欺騙、誤導消費者,屬于應當禁止的虛假宣傳行為。

三、如構成侵權,各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關于承擔責任的主體

1.關于香港天空公司和葉**的責任。香港天空公司在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間系第11731605號商標的權利人,曾經是已被無效公告的第49972006號商標的權利人,其還申請注冊第49972000號商標。本案侵權商品吊牌上標注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故香港天空公司應當對全部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根據香港天空公司的解散申請資料以及葉**的一審庭審陳述,香港天空公司無辦事人員無工位,葉**在國內即可辦公,該院認為,該公司未實際經營,僅為名義上的商標權利主體,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屬于葉**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葉**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2.關于恒鹿公司和葉**的責任。恒鹿公司系部分被訴侵權商品吊牌上標注的經銷商,且財富通公司向恒鹿公司出具了授權材料,故恒鹿公司直接實施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恒鹿公司與香港天空公司均系葉**控制的企業,具有共同的公司意志,屬關聯企業,兩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應承擔共同責任。葉**作為被訴侵權行為實施期間恒鹿公司的唯一股東,在其并未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當對恒鹿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關于財富通公司的責任。財富通公司系第11731605號商標的原申請人,后于2020年7月17日同細軟智谷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將該商標以15000元的價格轉讓牟利。財富通公司向香港天空公司出具了落款時間為2019年9月10日的《商標使用授權書》。財富通公司還分別向邁凱公司、恒鹿公司出具《特許授權書》,授權起始日分別為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0日。第11731605號“”商標于2021年1月8日才轉讓至香港天空公司名下,由此可知授權后至2021年1月8日期間的商標侵權行為必然源于財富通公司的授權。盡管財富通公司在2020年9月8日出具將商標及其相關權利一并轉讓給香港天空公司的《聲明書》,但并不能因此對侵權行為免責。鹿王公司取證到的店鋪侵權日期為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6日,均為商標轉讓前。綜合以上事實,財富通公司直接參與實施了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關于細軟智谷公司的責任。細軟智谷公司在涉案侵權模式中有策劃和組織行為,并直接參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具體分析如下:一方面,在香港注冊設立工具公司作為名義上的商標受讓人與授權方,用于實施侵權行為。本案侵權模式與九色鹿王案相同,均在香港注冊一個空殼公司,由該公司作為名義上的授權許可方申請或受讓與“鹿王”近似的侵權商標,再由國內公司作為經銷商開設侵權店鋪。商**在九色鹿王案中提交了其與細軟智谷公司的合作協議,其中包括為商**注冊香港九色鹿王公司,再以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的名義申請九色鹿王商標,而本案中香港天空公司與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的注冊地址完全相同,應當認定為細軟智谷公司策劃和組織了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細軟智谷公司以自身名義簽訂第11731605號商標的轉讓協議受讓商標,其在協議簽訂之日(2020年7月17日)至轉讓之日(2021年1月8日)期間系商標的實際控制人及許可人,財富通公司根據細軟智谷公司的指示向其他被訴侵權人出具授權許可材料用于實施侵權行為。上述行為不應當僅僅理解為商標代理機構的正常代理行為,細軟智谷公司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故細軟智谷公司應當就香港天空公司、葉**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5.關于邁凱公司的責任。邁凱公司系部分被訴侵權商品吊牌上標注的經銷商,且財富通公司向邁凱公司出具了部分店鋪銷售的授權材料,故邁凱公司直接實施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就其該部分銷售行為與其他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鹿王商標的知名程度,邁凱公司售賣涉案被訴侵權商品未盡到主觀注意義務,其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6.關于商**、姚*的侵權責任。本案杭州印象城店鋪的收款方為商**注冊的個體工商戶,該個體工商戶后已注銷,商**應就杭州印象城店鋪的銷售行為與恒鹿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姚*作為第11731605號商標權的受讓方,無證據證明其在受讓商標權利后有商標使用行為,無需承擔禁用注冊商標或停止各項具體侵權行為的責任。

(二)關于具體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本案中,葉**、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鹿王公司訴訟請求第1項主張范圍內,該院認為應當支持的停止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停止使用“達鹿王”、第11731605號商標標識、“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等帶有“鹿王”“LUWANG”或近似標識的商標,具體而言:葉**、恒鹿公司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及包裝上、店鋪宣傳中使用“達鹿王”、第11731605號商標標識、“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等標識;邁凱公司停止在其銷售的商品及包裝上使用“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等標識;商**停止在其銷售的商品及包裝上、店鋪宣傳中使用“達鹿王”、第11731605號商標標識、“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等標識;禁止使用第11731605號商標;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至于賠償金額。鑒于本案中被訴侵權人的行為同時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故對于不正當競爭的賠償金額將在商標侵權中一并考慮,并不單獨作出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鑒于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當事人亦未提供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相關證據,且鹿王公司明確要求以法定賠償作為本案賠償計算依據,故該院采用法定賠償的方式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考慮因素如下:1.鹿王公司的權利商標在25類商品上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被訴侵權人在明知鹿王公司權利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注冊、使用近似的商業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鹿王公司商譽的故意;2.被訴侵權人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除鹿王公司公證購買的杭州印象城及上海環球港店鋪外,財富通公司授權其他被訴侵權人在杭州龍湖濱江天街、杭州湖濱銀泰in77商場至少還開有另外兩家侵權店鋪,侵權店鋪地理位置優越,客流量較大;4.被訴侵權人在九色鹿王案的訴訟過程中就轉而生產、銷售“達鹿王”侵權商品,細軟智谷公司依相類模式提供全套服務,侵權惡意明顯;5.本案財富通公司、細軟智谷公司系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6.前文中論述的各被訴侵權人就其侵權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其中葉**、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應就全部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財富通公司應就被訴注冊商標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邁凱公司應就其作為經銷商售賣侵權商品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商**應就恒鹿公司經營杭州印象城店售賣侵權商品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7.鹿王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律師費200000元、公證費90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4000元、購買侵權商品的費用1894元,共計214894元。至于鹿王公司主張的禁止被訴侵權人注冊帶有“鹿王”“LUWANG”或近似標識的商標,以及要求被訴侵權人撤回第49972000號商標的注冊申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一審中財富通公司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判決:

一、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立即停止侵犯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6141822號、3445837號、2954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商**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葉**、細軟智谷公司、恒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鹿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0元,財富通公司在800000元范圍內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邁凱公司在400000元范圍內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商**就前述賠償金額中恒鹿公司應承擔的部分在30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鹿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細軟智谷公司、商**均提交了部分新證據。本院另查:在名為“北京中細軟”的微信群聊中,用戶“中細軟朱峰峰18911513048”發送《涉外公司事務咨詢服務協議》及一張收款二維碼截圖(經二審當庭掃碼核實,該二維碼顯示收款方為細軟智谷公司),并表示“這個是公司的對公線上支付寶支付,您支付寶掃一掃就可以”“香港天空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這個我覺得合適大氣”,用戶“姚*”回復“好”。2020年6月24日,用戶“中細軟朱峰峰18911513048”在該群聊內發送多張商標信息截圖,并表示“單獨的一條鹿去注冊,然后再加上單獨的一條鹿和中文名稱”“等單獨的一條鹿加上中文名稱注冊下來后,再把單獨的一條鹿去注冊”“又或者的話,我們就單獨去買一個這樣的logo……”“假如說您要是購買過來,可以把站著的那個鹿拿出來單獨去注冊也是可以的”“因為這個是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您拿來之后單獨去注冊,我們站著的鹿就是可以的了”“轉商標的話,一般十個工作日內會做好公證,做好公證之后,這個商標就屬于您了,然后向國家商標局遞交轉讓手續……”“但是做完公證之后,這個商標就合理有效的歸你使用了,你放心大膽使用就行了”。2020年6月27日,用戶“中細軟朱峰峰18911513048”發送帶有第11731605號商標標識圖案的商標信息截圖,并稱“是這個商標了”,用戶“姚*”回復“補充協議可以加一個嗎,轉讓后乙方能夠保證甲方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正常、合法使用”,用戶“中細軟朱峰峰18911513048”回復“這個本身就是商標局給商標證書的合法使用,后期也會給您商標獨占使用授權書”。

2020年6月27日,姚*與細軟智谷公司簽訂《商標代購協議》,約定由細軟智谷公司代為購買第11731605號商標,服務費為21500元。同年10月21日,姚*簽署《商標確認函》,確認與細軟智谷公司簽署了前述協議。協議載明細軟智谷公司的聯系人為朱峰峰(電話:18911513048)。《商標確認函》上載明,第11731605號商標的轉讓人為財富通公司,受讓人為香港天空公司。

2020年6月28日,姚*與細軟智谷公司簽訂《涉外公司事務咨詢服務協議》,約定細軟智谷公司為姚*提供涉外公司事務咨詢服務,擬注冊公司名稱為“香港天空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服務費為6000元。協議載明細軟智谷公司的聯系人為朱峰峰(電話:18911513048)。同日,姚*向細軟智谷公司的支付寶賬戶支付6000元。用戶“中細軟劉偉飛”向商**發送微信消息稱“您好,我是中細軟售中客服,負責跟您對接商標注冊資料……首先要跟您核實下相關信息”,商**回復“好的”,用戶“中細軟劉偉飛”進一步發送“商標名稱/類別:P3627801-DALUWANG-第25類、P3627798-圖形-第25類、P3627804-達鹿王-第25類;申請人名稱:香港天空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及“達鹿王”“DALUWANG”等圖案。

2020年9月21日,用戶“中細軟劉偉飛”向商**發送名為“DALUWANG代理委托書”“達鹿王代理委托書”“商標確認函”“圖形代理委托書”的文件,并表示“1.打印出來的3份委托書蓋公章;2.打印出來的確認函簽姚*名字……”。

2020年8月10日,商**向用戶“達鹿王,大漠桐鄉財富通商標代理有”發送消息稱“還在做吧,這個要問中細軟的朱經理了”,用戶“達鹿王,大漠桐鄉財富通商標代理有”回復“好的,商先生。香港公司執照也是讓他們做的嗎”,商**回復“是的”。2021年5月23日,商**向用戶“達鹿王,大漠桐鄉財富通商標代理有”詢問“你怎么賣我打官司的品牌的啦,如果要打官司的品牌,我就不買了”,用戶“達鹿王,大漠桐鄉財富通商標代理有”回復“有商標注冊證,就是合法的”“每一個商標證都是合法、有用,有法律保護的,只要你規范使用”。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二、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是否正確。

一、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處于馳名狀態均不持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各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衣服、吊牌、包裝袋、貨柜展臺等位置,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羊絨衫等商品上,與涉案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葉**、恒鹿公司及邁凱公司上訴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不構成近似,且鹿王公司主要使用“kingdeer”對外宣傳,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不足以致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對此,本院認為,將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進行比對:1.被訴“達鹿王”中文標識中的“鹿王”文字與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中的“鹿王”文字相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2.被訴“DALUWANG”拼音文字標識系中文“達鹿王”的拼音,其在讀音、呼叫及含義上與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中的“鹿王”“luwang”文字或拼音在呼叫、含義上相近,整體構成近似;3.被訴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的文字識別部分為“達鹿王”,其中的“鹿王”文字與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商標中的“鹿王”文字相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4.被訴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商標文字識別部分為“達鹿王”,其中的“鹿王”文字與第1186674號馳名商標中的“鹿王”文字相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整體構成近似。在案證據表明,涉案權利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宣傳已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葉**、恒鹿公司及邁凱公司有關鹿王公司主要使用“kingdeer”對外宣傳的主張與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被訴侵權標識“達鹿王”、“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商標與涉案權利商標構成近似,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以為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權利商標或鹿王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系。一審判決據此認定被訴侵權人使用“達鹿王”、“DALUWANG”、第49988431號以及第49972000號圖文組合標識標識侵害了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注冊商標權,使用商標侵害了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商標權并無不當。

二、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是否正確

(一)本案侵權行為模式

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一定的計劃性、組織性。2020年6月,在九色鹿王案發生后,商**、姚*即與細軟智谷公司重新溝通商標注冊、購買等事宜,細軟智谷公司為商**、姚*提供了商標購買、注冊以及境外公司注冊的建議,并最終確定了注冊名為香港天空公司、購買第11731605號商標以及后續進一步以香港天空公司名義申請注冊“達鹿王”“DALUWANG”等商標的方案。與九色鹿王案相類似的是,香港天空公司系作為被訴侵權標識名義上的境外持有人,并由該公司再行授權許可給國內經銷商使用被訴侵權標識。

隨后,細軟智谷公司以其自身名義與財富通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約定第11731605號商標的購買事宜,并約定該商標轉讓給細軟智谷公司的指定受讓方,且在轉讓期間由細軟智谷公司指定的受讓方以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使用該商標。《商標轉讓協議》簽訂后,財富通公司便授權邁凱公司、恒鹿公司等主體作為經銷商在國內開展經營活動。同時期,細軟智谷公司開始為商**、姚*提供商標申請注冊服務,即以香港天空公司名義申請注冊“達鹿王”“DALUWANG”等商標。后商**、姚*將“達鹿王”品牌的相關業務交給葉**運營。

(二)一審判決關于侵權責任的確定是否正確

1.關于葉**和恒鹿公司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的吊牌信息顯示,商標持有人為香港天空公司。另從被訴侵權標識的客觀歸屬情況來看,第11731605號圖文組合標識系以香港天空公司名義購買、受讓,“達鹿王”中文標識及“DALUWANG”拼音文字標識系以香港天空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注冊,即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實施期間,香港天空公司存在客觀上持有被訴侵權標識并明確對外彰顯自身為被訴侵權標識持有人的情況,故該公司系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主體,應對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鑒于香港天空公司已于本案一審前被宣告解散,根據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并綜合考慮本案侵權行為模式,應當認為該公司僅是為實施侵權行為而在境外設立的用于持有被訴侵權標識的工具公司,并未實際經營,一審法院認定其為名義上的商標權利主體、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正確。葉**作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以及實際控制人,在該公司已解散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在案證據顯示,恒鹿公司為部分被訴侵權商品的經銷商,并開設了本案公證書所涉的兩家店鋪。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恒鹿公司成立于香港天空公司之后,成立時葉**系其唯一股東,成立后僅半個月,即經財富通公司授權開設相關侵權店鋪。在本案整體的侵權行為鏈條中,該公司的主要作用在于作為國內經銷商開設侵權店鋪并銷售被訴侵權商品。據此可以認定,恒鹿公司和香港天空公司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并實施了共同侵權的行為,恒鹿公司亦應當就本案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因葉**在被訴侵權行為實施期間系恒鹿公司的唯一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葉**無法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況下,應就恒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關于邁凱公司的侵權責任

根據公證取證的被訴侵權商品的吊牌信息,本案部分被訴侵權商品的經銷商系邁凱公司。同時,在第11731605號商標轉讓期間,財富通公司亦向邁凱公司出具了有關開設店鋪的授權材料。邁凱公司實施了部分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行為,其應當就該行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邁凱公司上訴認為其主觀上不具有侵權故意,本院認為,其作為同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涉案商標具有的較高知名度,特別是,邁凱公司法定代表人鄭琴蓮作為九色鹿王案侵權店鋪的收款人,應知在服裝產品上使用與“鹿王”近似標識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仍選擇銷售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主觀上難言善意,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信。至于邁凱公司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問題,因其客觀上未提供被訴侵權商品的來源證據,主觀上亦存在明顯過錯,一審法院認定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并無不當。

3.關于細軟智谷公司的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案中,細軟智谷公司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理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合規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然從本案的侵權模式來看,細軟智谷公司在其中起到了明顯的策劃、引導作用,甚至于直接參與了被訴侵權行為的布局和謀劃,在明知可能侵害鹿王公司在先商標權的情況下,仍持續為商**、姚*等人提供被訴侵權標識的購買、注冊等服務,難謂正常、合法的商標代理行為。具體而言,從主觀上看,細軟智谷公司作為專業代理機構,具備較高的專業能力,對于商標侵權與否的判斷也應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在鹿王公司第1186674號注冊商標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況下,細軟智谷公司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理應盡到初步的檢索和審查義務,注意到“達鹿王”等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高度近似,極可能構成侵權。特別是,本案發生于九色鹿王案之后,作為九色鹿王案中為商**提供類似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細軟智谷公司明知涉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以及本案被訴侵權標識存在侵權的高度可能性,仍為商**等人進一步提供代理服務,甚至幫助轉讓存在惡意注冊之嫌的第11731605號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從客觀上來看,細軟智谷公司在本案中為委托人提供侵權方案,所實施的行為已明顯超出商標代理機構的正常經營范疇。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在九色鹿王案中,細軟智谷公司為商**注冊香港九色鹿王公司,再以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九色鹿王”商標,香港九色鹿王公司的經營地址與本案香港天空公司完全一致。在此基礎上,二審進一步查明,本案中細軟智谷公司同樣實施了高度相似的行為,即為商**、姚*注冊香港天空公司,并以香港天空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達鹿王”“DALUWANG”等商標,同時作為中間人角色,為商**、姚*尋找、購買與“鹿王”近似的被訴侵權標識,從中賺取差價。且從細軟智谷公司工作人員與商**、姚*的聊天內容來看,細軟智谷公司工作人員為商**、姚*提供了多種侵權標識供其選擇,并積極提出關于注冊、購買侵權標識的建議,對于在香港如何注冊公司、選擇何種侵權標識、購買還是申請注冊侵權標識等問題均起到了實質性的引導作用。可見,本案被訴侵權標識的產生、使用以及侵權模式的架構均離不開細軟智谷公司的策劃、安排。細軟智谷公司在本案中雖非第11731605號商標的直接注冊者,但其行為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及職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甚至于實質性主導、參與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故其亦應就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綜上,一審判決對于葉**、恒鹿公司、邁凱公司、細軟智谷公司的侵權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對其各自相關上訴理由均不予支持。

(三)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因鹿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各被訴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具體利益,亦無合理的商標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涉案權利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規模、情節,各被訴侵權人主觀故意以及鹿王公司為本案維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同時根據各被訴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大小確定了其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并無不當。本院尤其注意到,各被訴侵權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在九色鹿王案尚在訴訟過程中時,各被訴侵權人即轉而生產、銷售使用“達鹿王”系列侵權標識的羊絨衫等商品,在明知涉案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選擇策劃、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及比例已較為充分地兼顧了彌補權利人經濟損失與制止惡意侵權行為,故對葉**、恒鹿公司及邁凱公司有關一審判賠金額過高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葉**、恒鹿公司、細軟智谷公司、邁凱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 判 長  何     瓊

審 判 員  路     遙

審 判 員  劉 建 中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姜     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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