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安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市政府關于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蘇發〔2018〕18號),緊緊圍繞“產業高地,幸福之城”戰略定位和“全省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地區”戰略目標,按照建設國家創新型縣(市)要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科技與產業深度融合,提升海安新一輪發展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支持科技改革
1.高校科研院所及在海安建立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專家團隊的科技成果在海安實施轉化,對新成立企業,實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當年實現開票銷售超過200萬元且具備高企申報條件的,一次性獎勵專家團隊10萬元。
2.鼓勵高校院所專家與海安企業以技術入股聯合創辦科技型企業且技術入股股權比例不低于30%,市財政根據項目生產性設備實際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企業聯合高校院所(含境外科研機構)開展原創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研究并在海安轉化,對企業轉產升級有重大突破,產品用途跨領域、跨行業,或新研發產品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省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為依據),當年形成新的增長點,按支付高校院所研發費用的4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市外高新技術企業自落戶海安起,且實施新產品研發、生產,兩年內給予應納稅所得額的10%獎勵,市本級和區鎮各承擔一半。
二、支持載體建設
5.支持開發區建設機器人及智能制造產業研究院、高新區建設電子信息產業研究院,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建設方案及合同要求并正常運行的,報市政府同意,由市財政按區鎮(含科創園國有投資公司)現金投入(用于購置設備、軟件、辦公固定資產、試驗及運行費等)的60%給予獎勵(區鎮當年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市內產業技術研究院使用省級科研項目經費購買儀器設備或科研服務,按有關規定采購;購買通用貨物與服務,可不受自行采購限額標準限制,采購結束后報市行政審批局備案;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對首購首用重大創新產品與服務,可按實際需要組織采購,采購結束后報市行政審批局備案。
6.對當年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給予100萬元獎勵;認定為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給予50萬元獎勵;認定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園區、企業圍繞十大產業集群與高校科研院所在科創園內共建或自建獨立法人新型研發機構的,按新購置儀器設備支出的3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國家級、省級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無經費撥付)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
7.產業龍頭企業牽頭設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國家、省認定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經評審并現場核查認定的創新型行業“單打冠軍”獎勵100萬元。
三、支持企業創新
8.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據實扣除后,一定期限內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9.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發成果獲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合作獎,對當年獲批且企業作為第一完成人,國家級、省級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參與申報國家級、省級并獲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10.對當年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的產學研合作經費在50萬元以上、并取得合作成果的項目,按實際支付金額的1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1.給予入庫培育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30萬元,其中省財政15萬元,市財政10萬元,區鎮配套5萬元。給予非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5萬元,其中市財政10萬元,區鎮配套5萬元。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按省培育資金1:1比例配套。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南通市級等創新載體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對復審通過的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獎勵5萬元。
12.獲知識產權國標認證、省標績效評價合格的企業獎勵3萬元。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專利金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省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對省知識產權局給予的同類別獎勵,同一項目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對投保專利執行險的發明專利,按南通市統一規定的實際投保金額給予資助。當年授權的與主營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職務發明補助1萬元,非職務發明補助0.3萬元。對PCT專利申請進入外國國家(地區)公布階段的,每件獎勵2萬元,授權再獎2萬元。(對省知識產權局給予的發明專利和PCT專利補貼,同一件專利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國家知識產權局按規定收取的9年內的發明專利年費,按實際發生年費(不含滯納金)的70%給予資助,并撥付給所在區鎮(根據區鎮要求也可直接撥付給企業),其余30%由區鎮給予資助。
四、加快發展科技服務業
13.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自然人、團體等在海安設立企業,并從事研發設計、創業孵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學技術普及等領域的服務型企業,按年服務業收入的5%獎勵(專利代理機構除外),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新建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服務機構,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市政府與區鎮聯合建立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推動企業需求征集、科技成果發布展示、校企對接洽談、科技金融服務等全面實現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市政府按投資總額的60%進行出資。
14.企業聯合兩院院士共同建立省級院士工作站并實質運行,經現場核查,給予50萬元獎勵(與省獎勵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鼓勵國內知名投資機構來海設立科創投基金,以股權投資初創期的高科技項目,市、區鎮兩級財政出資比例不低于50%。
16.對經擔保獲得“蘇科貸Ⅱ”且能按時還貸的企業,給予擔保費50%的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內累計不超過10萬元。
17.鼓勵企業開展重大技術產品研發(攻關),對獲得省以上首臺套產品實施首臺套保險的,獎勵保費的50%,最高不超過5萬元。
六、打造人才發展高地
18.按2019年海安《關于實施“海陵英才”計劃及若干政策的意見》實施。
19.對被評選為“南通市科技興市功臣”的人員,參照南通市政府政策意見予以獎勵。
七、其它
20.凡未建立研發機構、當年無產學研合作和未申請發明專利的企業,對《市政府關于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若干政策意見》(海政發〔2019〕32號)的獎勵按50%兌現。
21.政策兌現由科技局會同組織部、財政局、發改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聯合核實,形成兌現建議方案,在海安政務網上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后兌現。
22.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原相關政策意見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或重復的,以此政策意見為準。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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