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臨川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臨川區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試行)
臨川區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支持臨川區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依照國家和省、市鼓勵科技創新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財政性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用于企業科技創新發展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臨川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臨川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區科技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區本級科技計劃項目、政策性資助、科技獎勵、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科技計劃管理、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及其它有關科技創新活動等。
第六條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區科技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區科技局將追加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二章資金分配及支持范圍
第七條資金劃分為以下專項:
1.科技項目專項資金;
2.科技創新獎勵資金;
第八條資金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支持:
1.在區內注冊、經營、納稅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申報的項目;
2.屬于國家戰略型新興產業領域并且符合區內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的項目;
3.能夠在區內實現產業化,并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項目;
4.工業類的項目實施主體原則上必須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且有研發經費投入相關證明。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又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1.獲得國家、省、市重點科技計劃資金支持的項目;
2.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勵或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為在科技創新方面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所申報的項目;
3.高新技術企業、瞪羚(潛在)企業、獨角獸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所申報的項目。
第十條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及標準:
1.科技創新平臺和載體獎勵。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級科技優勢創新團隊、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國家級研發基地、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等科技創新平臺或載體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當年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省級生態文明科技示范基地、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級科技優勢創新團隊等科技創新平臺或載體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當年認定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市級科技優勢創新團隊、市級科技特派員科技惠農示范基地等科技創新平臺或載體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2.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當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視企業納稅情況(憑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分三年累計獎勵20萬元,第一年10萬元,第二年5萬元,第三年5萬元;企業當年為零納稅(政策允許除外),則不予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
3.新產品開發獎勵。對當年度企業通過省級重點新產品鑒定并獲得證書的,每項新產品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4.科學技術獎勵。對當年度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和100萬元;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獲得市科技創新貢獻獎和發明專利獎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市科技創新團隊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以上獎勵榮譽由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共享,獎金可部分用于獎勵項目完成人。
5.瞪羚(潛在)企業、獨角獸(種子、潛在)企業獎勵。對當年度首次入選獨角獸企業的獎勵100萬元,重新入選的獎勵50萬元;對當年度首次入選潛在獨角獸企業的獎勵50萬元,重新入選的獎勵20萬元;對當年度首次入選種子獨角獸的獎勵30萬元,重新入選的獎勵10萬元;當年度首次入選瞪羚企業的獎勵20萬元,重新入選的獎勵5萬元;對當年度首次入選潛在瞪羚企業的獎勵10萬元,重新入選的獎勵3萬元。
6.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對當年度成功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并入庫的企業給予獎勵1萬元。
7.科技大賽獎勵。對當年度代表臨川參加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組織的科技類比賽的企業(團隊)或個人,給予5000元的參賽補助,其中獲得國家級比賽一、二、三等獎或優秀(優勝)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省級比賽一、二、三等獎或優秀(優勝)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市級比賽一、二、三等獎或優秀(優勝)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同一類獎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申報及流程:
1.區科技局負責組織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與評審工作。項目申請與受理的一般程序為:發布申報通知、項目申報、項目初審、專家評審(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五個基本程序。區財政局負責下達項目資金指標及撥付。
2.區科技局根據本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國家產業和科技政策,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的總體部署,依照專家論證意見,制定發布當年的科技項目申報通知,明確支持的范圍、領域和方向。
3.項目申報應當提供的材料:
①科技項目申報書;
②科技項目申報的有關佐證材料(如鑒定證書、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用戶報告、環評報告、專利證書等);
③研發活動的證明材料;
④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區科技局有關業務股室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5.項目的立項采取專家評估和科技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最終立項項目及資金分配額度,原則上按專家評分標準70分以上予以適當經費支持。
6.區科技局將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局聯合下達經費指標文件。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跟蹤監督、績效評價的原則,并接受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需在經費指標下達后三十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做好相關臺帳管理。
第十五條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財經法規,保證專款專用。對有以下情節的企業,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回相關資金,并將違反規定的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公開通報,取消違規企業及相關人員五年內在我區范圍內申報政府資助的資格,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騙取、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
2.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
3.不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和考核,情節嚴重的;
4.在申報和使用資金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5.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
6.其他違反規定及約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實施內容的,應重新編制項目績效目標、支出預算,并報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同意;對因故需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說明報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資金退回區財政。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臨川區財政局及臨川區科技局。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臨川區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試行)》(臨府辦字﹝2019﹞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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