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紅河州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
紅河州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
為全面降低我州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活力,促進實體經濟提質增效,加快全州經濟平穩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的通知》(云政發〔2017〕50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合理降低企業稅負
(一)大力推行國家“營改增”和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政策,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期間,對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項目符合免稅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州國稅局牽頭;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地稅局配合)
(二)落實國家支持企業創新和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有關政策,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對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先投入后補助的原則,統籌既有資金,依據企業先期投入的研發經費積極爭取省級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州財政局牽頭;州國稅局、州地稅局,州科技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統計局配合)
(三)落實國家有關“雙創”稅收優惠政策,眾創空間按照規定條件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進口設備稅收等優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州地稅局牽頭;州科技局、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國稅局配合)
(四)嚴格執行小微企業、西部大開發、企業兼并重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減、免、緩”政策。(州國稅局牽頭;州地稅局,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配合)
(五)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照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州地稅局牽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國土資源局、州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六)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圍,由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州地稅局牽頭;州財政局配合)
(七)嚴格執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政策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等12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停征地質成果資料費、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等23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仲裁收費、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降低30%。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報省級爭取稅收返還政策支持。(州財政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衛生計生委、州環境保護局、州質監局、州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八)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可申請減繳專利申請費、年費、復審費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州科技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配合)
(九)取消價格調節基金,停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中的電附加和自來水附加、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州財政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國土資源局、州地稅局、州農業局、州林業局、州水利局,州國稅局配合)
(十)加強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監管,凡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嚴格執行門票價格調整周期、幅度的規定,凡上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同一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調價頻率不得低于3年;原門票價格在50元以內(不含50元)的,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15%。(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旅游發展委配合)
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十一)對國家、省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在給予項目資本金及貸款支持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給予項目各方咨詢服務、結算服務(含各類網銀等交易銀行及貨幣增值服務)時,按照相關政策適當給予費用減免。(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牽頭;州發展改革委,紅河銀監分局配合)
(十二)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進一步清理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收費行為,嚴禁通過“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采取增信和貼息等措施,加大對符合產業升級方向的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紅河銀監分局牽頭;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扶持政策,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成功發行債券的企業積極爭取省級獎勵。(州財政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引導企業積極運用公司債、企業債、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直接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發債。(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五)規范資產評估市場,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三農”提供低費率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州財政局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紅河銀監分局、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六)通過資本金補助、風險分擔等方式,支持紅河州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構建政府—銀行—擔保機構合作的風險分擔機制。州財政出資建立與省級實體經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相應的實體經濟企業貸款補償資金,聯合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實現放大效應。風險補償資金對實體經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額度最高可達50%。(州財政局,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紅河銀監分局、紅河州融資擔保公司配合)
(十七)引導幫助企業用好省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開展中小企業轉貸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風險。引導銀行繼續為企業提供綜合成本低的“助保貸”等項目服務,建立“助保貸”資金池,發放財政風險補償金。(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改進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優化商業銀行信貸結構。落實小微企業流動性資金貸款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等還款方式創新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支持符合金融機構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于“互聯網+”的融合,改造信貸管理制度和信用評價模型,優化業務辦理流程。(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牽頭;紅河銀監分局,州財政局配合)
(十九)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給予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定向費用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提供擔保貸款費用補助。(州財政局牽頭;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對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簽訂PPP項目合同,并引入社會資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債務和使用云南省PPP融資支持基金的PPP項目按照規定給予以獎代補。(州財政局牽頭;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一)加快推進政府權力清單、政府責任清單、企業投資負面清單以及政務服務網建設,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嚴格執行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公布的承諾時限,將市場監管、政府審批、各類保證金收取、證明材料納入清單管理,簡化辦事流程,完善網上行政審批服務系統,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項、中介服務事項、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實施“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加強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州編辦、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工商局、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質監局,州地稅局、州國稅局,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落實各類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股東結構、股份比例等限制。(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工商局、州國土資源局、州環境保護局、州交通運輸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商務局配合)
(二十三)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和分類管理,投資項目辦理事項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一口受理、并行辦理、限時辦結、統一答復”。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核準項目除重大項目需要環評審批外,其他只保留規劃、土地兩項前置審批;備案項目不再設置任何前置條件,項目備案機關收到項目單位合規備案信息后須及時賦碼確認備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不得變相設置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管理事項。(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國土資源局、州環境保護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政務服務管理局,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在土地、規劃、環評、消防、稅務等環節的審批流程,在省級及以上具備條件的園區實行一次性審批和一次性收費。對省、州重大工業項目開辟“綠色通道”,成立專項服務組提升對重大工業項目的服務水平。將企業投資項目行政審批納入重點稽查工作范圍,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加大稽查力度,建立有關問題移交監察部門處理機制。(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發展改革委,州直各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州規劃局,州公安消防支隊按照工作職能牽頭;州政務服務管理局配合)
(二十五)配合省級積極推進云南電子口岸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加快實現口岸管理有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全面擴大聯合執法、聯合查驗范圍;推進一體化通關和檢驗檢疫一體化,推行“雙隨機”和通關作業無紙化,調整優化口岸監管查驗和通關流程,把口岸通關現場執法降到最低限度,提高非侵入式、非干擾式檢查檢驗比例。(州商務局牽頭;河口海關、金水河海關配合)
(二十六)積極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市場交易和投融資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在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投資補助等環節給予重點支持,對失信企業建立行業失信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機制。(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員單位配合)
(二十七)配合省級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加強價格執法,對不正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亂收費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方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履行與企業簽訂正式合同中的承諾事項,及時協調處理企業投訴事項,杜絕承諾不兌現、承諾縮水等現象,嚴肅查處“吃拿卡要”“亂作為”等行為。(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州發展改革委、州科技局牽頭;州直有關部門配合)
(二十八)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厘清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職能邊界,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表彰、贊助捐贈等項目。(州民政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編辦配合)
四、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二十九)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執行1%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其中,單位繳費費率下調至0.7%,個人繳費費率下調至0.3%。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參保總費率降至27%,其中,單位繳費費率從20%下調至19%,個人繳費費率保持8%不變。(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州財政局配合)
(三十)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在5%—12%之間自行確定。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三十一)錄用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履行勞動合同責任的,由失業保險機構給予用人單位就業補助,補助標準每人不超過1500元;以轉崗方式安置富余人員進行轉崗培訓,可按照培訓項目實際付費的50%給予每人不超過400元的一次性培訓補助。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
(三十二)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符合產業導向、在生產經營中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6個月。(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
(三十三)企業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給予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吸納高校、技工院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
(三十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現居住證制度全覆蓋,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并納入當地就業、教育、社會保險等公共服務覆蓋范圍。取消對高校畢業生和中高級技工落戶限制,降低勞動力自由流動成本。(州公安局牽頭;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教育局、州衛生計生委配合)
(三十五)嚴格執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加大對最低工作標準的宣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知曉根據地區類別劃分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時間以及相關政策。(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
五、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三十六)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完善交易規則,落實輸配電價政策,擴大交易準入范圍,加大售電公司培育,充分發揮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準入條件的工商企業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方式直接參與市場化交易,或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直接交易的電量和容量將不再納入發用電計劃。(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發展改革委,紅河供電局配合)
(三十七)完善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放寬基本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限制,按照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計費變更周期調整為按季變更,若電力用戶選擇按照最大需量方式計收基本電費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變更周期調整為按月變更;放寬減容(暫停)期限限制,電力用戶(含新裝、增容用戶)可提前5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申請減容、暫停、恢復用電,減容(暫停)后容量達不到兩部制電價規定容量標準的,按照相應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計費,減容(暫停)設備自設備加封之日起免收基本電費。電網企業主動指導企業用戶科學配置用電變壓器容量,合理選擇計費方式,降低基本電費支出。(州發展改革委牽頭;紅河供電局配合)
(三十八)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備用容量,并按照約定的備用容量向電網企業繳納系統備用費;對用電企業綜合利用余熱、余壓建設的自備發電機組,已按照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繳納了基本電費的,不再繳納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自2017年12月1日起,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不再繳納臨時接電費。(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紅河供電局配合)
(三十九)對州內用電量進入全州前100名的企業,優先支持其與發電質量高、電價相對低的發電企業簽訂中長期合約。(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發展改革委,紅河供電局配合)
(四十)鼓勵售電公司以規模化、專業化的服務幫助小企業、園區分散企業參與電力交易,鼓勵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電企業,特別是新材料企業以直接參與或者通過委托售電公司等多種方式參與市場化交易。(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紅河供電局配合)
(四十一)對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電,結算電價不超過0.4元每千瓦時;支持景區旅游企業與發電企業開展直接交易,或由當地供電企業打捆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對承擔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關企業亮化工程用電,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旅游發展委,紅河供電局,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二)對供電范圍內實施“一戶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落實每戶每年1560千瓦時、每千瓦時0.36元的電能替代價格政策;對年用電量4000千瓦時及以上的居民用戶,可根據自身用電需求,自主選擇由電網公司提供的用電套餐。(州發展改革委牽頭;紅河供電局配合)
六、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四十三)嚴格執行中央出臺的6項專項資金計提政策,對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統一按照土地出讓收益計提。取消州級及以下各級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業用地上的各項計提資金。(州財政局、州國土資源局,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十四)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只限于與宗地直接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由市政統一建設、與工業用地宗地無直接相關的市政道路、軌道交通、公用水利、綠地景觀、河道治理、排污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不得攤入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堅持區域內土地開發成本綜合、動態平衡,通過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經營性用地彌補工業用地成本。穩定土地取得成本,穩步推進征地補償標準更新修訂。(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審計局配合)
(四十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以及《生產性服務業分類(2015)》(國統字〔2015〕41號)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倉儲物流、生產性服務業中輕資產且可大量使用標準廠房的項目可歸類為工業產業類,用地時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工業用地出具土地規劃條件、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工業用地及工業地價提供用地。(州國土資源局、州規劃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科技局、州商務局,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六)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州地稅局牽頭;州國土資源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四十七)工業用地最低價格的確定,不得低于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對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可最長于2年內分期繳納。(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十八)支持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按照程序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增加容積率,對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完全退出行業產能的企業處置和轉讓的土地收入,專項用于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規劃局配合)
(四十九)企業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閑置土地、廠房、倉庫等改造升級傳統工業,興辦先進制造、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可實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涉及轉讓需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十)從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對于大規模工業用地、園區用地3年內可申請暫緩繳納失地農民保證金。(州國土資源局;州財政局、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五十一)積極爭取省級差異化的工業用地區域政策和獎勵政策。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全額進入財政,依法依規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差異化的工業用地獎勵政策,綜合考慮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產業性質、科技含量、就業崗位數量、納稅額、產值等因素,積極爭取對工業企業省級獎勵資金,具體獎勵金額按照以下辦法和要求確定。(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財政局、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直有關部門配合)
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基礎地價×(1至N項獎勵率之和)
基礎地價:基礎地價的確定以全省工業用地均價17萬元/畝為基礎,根據我州實際以19.06萬元/畝為基礎上下浮動30%確定基礎地價。
獎勵率:
1. 項目投資強度≥300萬元/畝的,最高可獎勵25%;重大項目“一事一議”。
2. 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項目用地,最高可獎勵40%;符合省8大重點產業中工業類發展方向,除上述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外的項目用地,最高可獎勵10%。
3. 工業項目用地畝均工業增加值、畝均稅收、畝均就業人數等與本地平均數相比,每超10%按照獎勵1%計,最高可獎勵10%。
(五十二)逐步增加年度工業用地出讓面積占全州土地出讓面積的比重,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應保盡保。探索新的工業供地方式,做好服務,凡符合《云南省工業園區產業布局規劃(2016—2025年)》、省級及以上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園區主導產業,可一次性或分批次報批用地,再逐個落實到具體項目。(州國土資源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十三)盤活工業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對因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閑置1年不滿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限期開發;閑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加強工業用地利用綜合評價,對投資強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況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處置范圍并規劃另行安排使用。(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直有關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五十四)鼓勵和支持多式聯運、甩掛運輸等新型運輸方式,積極爭取省級及以上多式聯運示范項目建設經費補助政策,推進物流大數據、服務平臺建設,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促進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運輸方式有效銜接,降低運輸成本。(州交通運輸局、州商務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財政局、州質監局,昆明鐵路局開遠車務段配合)
(五十五)對符合中國鐵路總公司議價政策規定的運輸產品,通過議價方式給予鐵路運價下浮優惠。自2017年起,執行好省財政對落實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滇越國際鐵路聯運等給予運費補助政策,對除原礦(磷礦石、金屬礦、煤炭等)外的鐵路大宗出省工業制成品積極爭取省級運費補助。(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財政局,昆明鐵路局開遠車務段配合)
(五十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決策部署,探索高速公路分時段差異化收費和標準貨運車型計重收費ETC應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對辦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費的貨車用戶給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優惠。落實國家和我省的鮮活農產品“綠通車”政策,對規定品種的鮮活農產品實行免費運輸。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公路收費項目。(州交通運輸局,州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農業局、州財政局配合)
(五十七)對從事跨境物流業務的客貨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一級收費公路通行時所繳納的車輛通行費,經口岸運政、海關登記核驗,3類及3類以上車型統一按照3類車型標準計費。(州交通運輸局牽頭;河口海關、金水河海關配合)
(五十八)對新入駐、租用海關特殊監管區或經所在地政府認定的物流園區、工業園區、電商園區等的快遞企業營業、處理及倉儲用房,由州級和縣級分別承擔50%,按照每平方米不超過10元的標準給予快遞企業月租補貼,單戶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30萬元。(州財政局,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商務局,州郵政管理局、河口海關、金水河海關配合)
八、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五十九)鼓勵實體經濟企業將符合條件的經營性資產證券化,或通過金融租賃、融資租賃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支持重點企業籌集周轉資金,防范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傳導。(紅河銀監分局牽頭;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財政局、州商務局配合)
(六十)加快推進地方存量政府債務置換,各級政府統籌包括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妥善償還經清理核實屬于地方政府債務拖欠的工程款。對通過出讓資產等方式獲得的增量資金,優先用于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州財政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配合)
(六十一)全面清理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保留的各項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銀行保函繳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州財政局、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貸款抵質押方式,拓展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存貨及倉單質押等貸款業務;支持創新創業型企業面向符合一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發行債券;鼓勵發行可續期債券、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其他創新品種;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綠色票據和項目收益票據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紅河銀監分局配合)
九、支持工業企業“輕資產”入園發展
(六十三)爭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云南省工業園區產業布局規劃(2016—2025年)》規劃范圍內工業園區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政府性融資平臺公司采取“訂單式”統規統建用于企業入駐的生產性用房,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審查認可,積極爭取每平方米200—300元省級補助,其中,單層每平方米給予200元補助,多層每平方米給予300元補助。(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有關園區管委會,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財政局牽頭)
(六十四)將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推進園區和城鎮水電燃氣、通信網絡、污水處理、公共交通、公租房、廉租房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同步建設,集中建設醫院、學校、文化娛樂、職業培訓、商業中心、就業和社保服務等生活配套設施,實現園區和城鎮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六十五)安排專項資金,通過補助、貼息、參股、代投設備等多種方式,對引進的重點工業項目予以支持。對事關全省工業發展的重大工業項目“一事一議”,由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并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州共同出資通過代投設備支持項目建設。(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州直有關部門配合)
十、加大企業做優做強獎補力度
(六十六)積極爭取省級支持工業發展財政資金,新增專項安排企業做優做強專項資金,對符合方向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建設有效期內按照技術改造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20%進行獎補,獎補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省級承擔50%,縣市承擔50%。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國家級300萬元、省級100萬元的標準積極爭取上級一次性獎補。(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財政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十七)對國家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積極爭取省級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省級組織實施的智能制造示范項目積極爭取省級一次性不少于100萬元獎補。對列入國家級、省級認定的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分別爭取省級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確定為國家級、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分別爭取省級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爭取省級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支持集群發展,深入開展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產業轉移合作示范園區)創建活動,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示范基地的分別爭取省級一次性300萬元、100萬元獎勵。認定為“中國制造2025”卓越提升試點示范基地的爭取省級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對認定的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產品和工業產品生態(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爭取省級5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財政局牽頭;州直有關部門,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實施保障
(六十八)建立年度工業政策落實評價考核機制。明確工業政策評價考核機構,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價考核體系和激勵機制,開展年度政策落實效果評價考核和獎勵,將年度工業經濟發展責任目標納入州級和縣市綜合考評指標體系,在創新創優中單列為二級指標,并給予不低于3分的加分激勵。(州檢查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州發展改革委、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直有關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十九)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入研究實施細則,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項工作落實。各牽頭單位要加強與配合單位聯系協調,負責總體工作進展情況匯總和報送,配合單位要積極主動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涉及工作事項。為切實加強監測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各縣市要明確一個落實進展情況報送部門,州直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科室負責情況報送,于每月10日前報送上個月降成本工作監測情況,每年7月10日、12月25日報送降成本工作成效評估報告。(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關部門配合)
(七十)條款有明確時限的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未明確時限的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期間,若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調整,按國家和省最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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