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投資歸誰還是誰研發歸誰?
一般來講,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屬取決于誰投資與誰研發兩個因素,并據此判斷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單位還是個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科技人員自行投資并進行研究開發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屬于非職務科技成果,歸投資并研發該成果的科技人員所有。這是投資者與研發者重合的情形。
(2)單位組織研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職務科技成果。投資者是單位,研發者是與單位有聘用關系的個人。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均規定,職務科技成果歸單位所有。例如,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規定:“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單位。”
(3)有約定從約定。有時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是模糊的,是否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清晰。在遵循有利于技術進步的原則下,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職工個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
科技成果的歸屬是按照誰研發歸誰所有還是誰投資歸誰所有?上述三種情形都給出了答案。
2、在科研項目立項時應明確成果歸屬
判斷一項成果是否是職務科技成果,實際上是對科技成果進行確權。這是科技成果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基礎。為避免科技成果權屬不清,防止科技成果名義上歸單位實際上由個人所有的情形出現,在科研項目立項時,應明確科技成果的歸屬,并在研發過程中加強管理,做好商業秘密的保密工作。取得發明創造的,應當及時申請相關知識產權。
在科研合作時,如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時,應當約定成果的歸屬,原則上應遵循“誰創造誰所有”的原則。不過,不少企業委托高校院所研發新技術、新產品等,要求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企業。
3、確定科技成果歸屬的原則
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時,要對擬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進行確權。在確權時,要做到以下兩點:
(1)要看該成果的完成人是否存在兼職或離崗創新創業的行為。如存在兼職或離崗創新創業,要看是否約定了知識產權歸屬及其收益分配。如無約定,再根據情況確定。原則上,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工作的單位對該成果享有權利。
(2)是否存在流動的情形。如存在流動情形,是否科技人員離職后一年內完成的?或者科技人員離職時,原單位與新單位是否對科技成果的歸屬有約定?
總的來講,在科技成果立項時,在科技人員流動時,要對科技成果歸屬作出約定。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由相關當事人確定該成果的歸屬。
吳壽仁,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體制改革與法規處原處長、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級高工。(本文摘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實務》,標題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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