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文件
蘇園管規字〔2019〕2號
園區管委會關于印發《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
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功能區、各部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各社工委、各相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引導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保護工作,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設立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并根據《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納入園區財政預算,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重點突出、效益顯著”的原則。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國土環保局和財政局共同管理。
國土環保局根據園區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工作要求,制定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申請;并按批復的年度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發布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組織申報并進行項目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并結合年度預算,提出支持項目和資金資助計劃;按要求報批并公示后,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監察監督項目實施,跟蹤項目進展;按績效管理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價;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進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監督和審計等。
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和專項撥付管理,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組織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第二章 資助對象、標準及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為在園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及與園區合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等項目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兩年內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近兩年的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不能為黑色或紅色。
第六條以下項目列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
1.污染防治和重點污染物減排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減排項目,給予項目實際發生金額的3-15%補助,單項補助一般不超過500萬。
2.區域性生態保護項目。包括區域生態治理、生態系統修復、水源水質保護等生態建設示范項目,給予項目實際發生金額的3-15%補助,單項補助一般不超過200萬。
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應用項目。包括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應用,給予實施該項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實際發生金額的3-15%補助,單項補助一般不超過50萬。上述項目具體的扶持比例將根據項目實施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來確定。
(二)非工程建設類項目
1.環保產業發展、國際合作項目。按照園區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咨詢機構、企業等簽訂的合作協議,對設立的合作機構、開展的合作項目進行資金支持,支持額度按照協議相關內容執行。
2.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項目。對開展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按照咨詢合同金額的30-50%予以補助,總金額不超過5萬元。
3.企業環保培訓項目。對有助于提高園區企業環境管理水平、降低環境風險,提升企業環境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的培訓項目,按照企業培訓費用的50%予以補助。
4.對于納入園區工作試點范圍購買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企業,按實際保費的50%予以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3個年度。
5.對2019年1月1日起,首次通過ISO14001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6.其他上級環保部門要求資金配套的項目,按相關文件要求予以配套。
(三)其他項目
1.本辦法實施所涉及的專家評審、審計、績效評估等費用。
2.用于環境風險應急事故緊急搶險,以及為消除污染影響而實行的行政代處置等環境應急處置費用。
3.對獲得園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費用,包括當年獲評的省、市級綠色社區、綠色學校,以及連續兩年開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企業等。先進單位獎勵一般不超過2萬元/家,先進個人獎勵一般不超過2000元/人。年度表彰和獎勵方案另行報管委會審定,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80萬元。
4.為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目標,改善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生態安全等開展的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環境宣傳教育等相關費用。
5.對于在園區注冊的社會組織,在國土環保局指導下開展的環保公益活動,適當給予費用補貼。
6.開展綠色信貸,重點對企業實施環保技術改造、開展污染減排等發生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支持,貼息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項目單位年度利息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最長補貼2年。已經申請園區管委會其他貼息類補貼的,不得申請本項補貼。
補助資金需超過上述規定限額的,須報管委會領導批準同意。
第七條 以下項目不在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使用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
(二)環境保護建設項目“三同時”項目;
(三)為落實環境保護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強制要求而開展的污染治理項目;
(四)已獲得管委會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八條 除綠色信貸貼息外,項目對應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申報單位;申報綠色信貸貼息的,按實際補貼利息金額分期撥付給申報單位。
第三章
第九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集中申報的方式,國土環保局每年根據資金情況和工作安排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公告,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明確申報范圍、項目要求、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執行期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按要求進行申報,向國土環保局遞交申報材料,并簽訂統一的信用承諾,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未重復申報等。簽訂統一的權責制協議,明確受助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工程建設類項目須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且驗收時間不超過兩年方可申報。需在項目建設階段即予以資助的,須經國土環保局、財政局審核并報管委會領導批準后分階段申報。
非工程建設類項目須滿足資金配套條件,或者完成相關創建任務方可申報。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如下: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
1.項目備案。擬申報污染物減排、生態建設、清潔生產新技術應用等工程建設類項目的企業,需在項目實施前將項目名稱、內容、實施時間、資金預算等內容報國土環保局備案,國土環保局對備案項目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2.材料申報。建設項目竣工或完成階段性建設任務后,申報單位將《環境保護引導資金申請表(工程類項目)》、立項文件、竣工驗收報告及發票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國土環保局,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還需提供財務審計報告,國土環保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
3.項目初審。國土環保局負責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審核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真實性、材料的完整性、準入條件的符合性等。
4.專家審核。國土環保局組織專家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復審。
5.報管委會審定。國土環保局按照項目審核結果并結合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擬補助項目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提出專項資金本次補助計劃報管委會審定。
6.項目公示。評審結果在園區管委會網站進行,涉密項目除外,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內容包括經審定后的項目名稱、項目實施主體、補助內容、補助金額、投資總額、資助方式等。
7.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的,由財政局按照管委會批準的項目和補助金額,根據項目撥付方式撥付申報單位,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二)非工程建設類項目
1.項目申報。申報單位將《環境保護引導資金申請表(非工程類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提交至國土環保局。
2.項目審核。國土環保局負責項目審核,審核同意后報管委會領導審定。
3.項目公示。審核結果在園區管委會網站進行,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內容包括經審定后的項目名稱、項目實施主體、補助內容、補助金額、投資總額、資助方式等。
4.資金撥付。財政局按照管委會領導審定后的項目和資金,根據項目撥付方式撥付補助資金,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財政局、國土環保局建立環保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和核查國土環保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和自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國土環保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跟蹤,從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項目環境效益等方面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對績效評價為差或不合格的項目,3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實施單位的專項資金申請。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國土環保局建立項目申報、項目審核、資金分配、信息公示、資金撥付、資金追償的全過程項目管理,規范專項資金分配流程。
第十五條 在項目建設階段即獲得資助的,項目實施單位每半年向國土環保局和財政局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須向國土環保局、財政局遞交延期申請報告;項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向國土環保局、財政局申報項目終止,經審計后結余資金歸還財政局。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對于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督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由于項目實施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延期、取消或終止的,或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除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追回申領的專項資金,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資金申請。對違反信用承諾、未達到權責制協議要求、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受助企事業單位,經核實由國土環保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前期財政補助資金按程序辦理追回。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由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
第二十一條 健全完善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除涉密事項外,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土環保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細化公開內容,實現除涉密內容外的預算管理、項目管理、績效管理的全過程公開。
第二十三條國土環保局于項目申報、評審過程中及時公示項目申報通知公告、項目評審結果及資金分配情況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于每年5月底前,公開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價報告和年度資金使用報告。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土環保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園管規字〔2017〕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滿后根據施行情況進行修訂。2018年8月9日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公布的《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引導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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