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縣直及省、市屬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優化產業政策加快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寧海縣委
寧海縣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曰
寧海縣關于進一步優化產業政策加快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創新驅動,推進綠色發展和智能制造,做精做大做強工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特制定本產業轉型升級政策。
第二條重點扶持“3+3+X”工業產業導向目錄和現代服務業的縣內企業。“3+3”是指文具、汽車及零部件、模具三大優勢特色產業和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戰略性新興產業。“X”是指中國制造2025寧波“3511”產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寧海工業綜合實力50強企業、生產性服務業,其他符合鼓勵發展導向確需重點扶持的工業產業,須由縣工業生產領導小組審定,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同意。“3+3+X”產業導向目錄以外的工業企業,財政扶持資金減半享受。
第三條鼓勵企業提高工業吉產效益,建立工業企業單位產出分類綜合評價體系。工業畝產效益高于全縣行業平均水平的全額補助;低于全縣行業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補助減少5%。
第四條鼓勵產業集聚。城市改造提升區范圍內不符合提升區產業規劃的,新注冊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原有企業設立搬遷過渡期,逾期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條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IV類環境污染事件、企業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稅收信用D類,取消當年度扶持政策。生活性服務業使用工業性質土地等改變用途情形的,不予扶持。
第六條職能部門按職責執行本政策,縣發改局負責落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總部經濟政策,縣經信局負責落實工業吉產稅收水平測定公布、工業轉型升級和工業企業兼并重組政策,縣科技局負責落實科技創業創新相關政策,縣住建局負責落實建筑業發展政策,縣交通局負責落實現代物流業發展政策,縣商務局負責落實開放型經濟、現代服務業和服務業兼并重組政策,縣招商中心負責落實招商引資政策,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落實質量提升支持政策,縣旅委負責落實旅游產業發展政策,縣會展管理中心負責落實會展產業發展政策,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及縣金融上市辦負責落實要素保障政策。
第七條我縣產業發展資金由“產業基金”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兩部分組成:“產業基金”以項目和產業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引入社會資本,成立產業發展的多個子基金,具體按照《寧海縣政府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執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工業轉型升級、產業結構調整、科技創新、經濟發展新動能的培育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第二章工業轉型升級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政策
第八條工業轉型升級政策
1.加大企業技改補助。設備投資總額200萬元以上的(其中一臺設備價值30萬元以上,其他單臺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總額的5%給予補助;工業50強企業,按6%補助;達到“機器換人”標準的,按8%補助;培育智能、綠色制造示范企業,按10%補助。80萬元以上的單臺套設備技改項目,按設備投資總額的4%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
2.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開展“工業綜合實力50強企業”年度評比、表彰。年銷售收入首次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獎勵2萬元。獲得市級以上首臺套產品的,獎勵10萬元。省級及以上媒體、年廣告費用20萬以上的市級媒體宣傳企業品牌,分別按當年廣告費用支出的5%、3%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3.實施高成長企業培育工程(培育期為3年)。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10000萬元且增速達到20%以上的企業列入高成長企業培育工程(其中戰略性新興企業增速達到30%以上,直接列入高成長企業培育工程),實施績效考核,給予獎勵。對已列入上輪成長培育工程的企業不再列入本輪培育名單。
4.引導產業基地發展。新獲得國家級產業基地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參加復評獲得國家級產業基地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5.推進節能和淘汰落后產能。節能設備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改造項目,按年綜合節能量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補助;分布式光伏發電站自并網發電之日起5年內按0.1元/KW實行電價補助;重點用能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與上一年同期相比按下降比例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開展電平衡測試、節能監察、能效評估和清潔生產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完成淘汰高能耗落后機電設備、老舊熔煉、熱處理、加熱設備的企業,給予一定補助。
第九條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6.加大對科研院所、高科技人才團隊的支持。國家級各類科研院所、“211工程”及省級重點大學等來寧海創辦科研院所的,提供科研用房保障及適當的運行經費補助。
7.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支持。鼓勵海內外博士及以上高新技術人才來寧海創辦研發機構,開展中試及產業化項目,通過評審并經縣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審定,給予研發機構100萬元以內的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可按A、B、C三類給予研發經費補助,其中,A類600萬元、B類400萬元、C類200萬元。對落戶我縣的“寧波市3315計劃”A類、B類或C類項目,直接給予縣級A類項目補助;對落戶我縣的“寧波市3315計劃”D類項目,直接給予縣級C類項目補助。房租實行前兩年全額補助,后3年減半補助。
上述項目中,如果認定的B類、C類項目產業化后能在3年內達到上一類標準的,可按上一類標準執行,如認定的A類、B類項目產業化后3年內達不到已評定的級次,按評定實際情況降級執行,如認定的C類項目未達標的取消未兌現的財政補助。
8.重點支持產業化項目。新引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化項目,或現有企業列入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統計范圍的新增投資項目,達不到上述支持范圍,需租用研發、生產和辦公用房的,房租實行前兩年全額補助,后3年減半補助。
第十條支持建筑企業發展提升
9.鼓勵企業晉升資質。對企業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達到特級、一級、二級的,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5萬元,對專業承包資質二級升為一級的,獎勵10萬元。對已具備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新獲得交通、電力、水利、鐵路行業資質的給予10萬元獎勵。
10.引導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開展“寧海縣建筑業龍頭企業”年度評比表彰,在企業信用評價、工程招投標等方面予以加分。實施建筑業企業培育工程,將建筑業銷售在2億元一5億元且增速達到10%以上的企業,納入服務業企業成長培育名單,享受相應獎勵。
第三章現代服務業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
11.鼓勵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首次被列入服務業限額以上的企業,獎勵2萬元。實施服務業新業態培育工程和限上成長企業培育工程,培育期分別為3年,成長企業培育工程要求年營業收入增速達到1W以上。對列入培育工程的企業,實施績效考核,給予獎勵。新業態培育工程實施范圍由縣服務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十二條大力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12.鼓勵引進大型服務業平臺性企業。對在我縣新注冊的大宗商品交易關聯平臺、商品采購、銷售平臺、電商交易平臺等大型平臺性企業,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經認定,給予100萬元以內的開辦費補助;運營滿1年后,達到績效考核指標要求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助。補助由注冊地兌現。
13.加快培育商務中介業。支持縣內產業平臺與國內外知名的會計師、律師、評估、規劃設計、研發、科技等商務中介機構開展合作,對合作滿3年且效果顯著的中介服務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以內的獎勵。
14.大力推進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結合文具、汽配、模具、生物醫藥等特色塊狀經濟,推進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總投資在3億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500萬元。對新建的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其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的,給予其年營業收入2%以內的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兩年。
15.支持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對新獲得國家5A級、4A級、3A級資質認定的物流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新開辟國際航線的航運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航運企業當年新造或縣外新購10年以內船齡,單艘運力規模在5000載重噸以上船舶,并淘汰總載重不小于新增船舶載重運力且尚在有效營運期內的小運力船舶,在寧海承諾經營6年以上的,自船舶取得營運證之日起按每年12元/噸補助六年;新造或新購船單艘運力規模在10000載重噸以上、但不存在淘汰小運力船舶,在寧海承諾經營5年以上的,按每年12元/噸補助五年。
16.支持物流企業應用先進設備。對釆用立體倉儲系統、自動化分揀系統、無人搬運系統、冷鏈系統、專用運輸車輛(包括牽引掛車、冷藏車和罐式車且符合環保要求)等先進物流設備的企業,投資總額在1〇〇萬元以上的,按投資額的6%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三條支持生活性服務業蓬勃發展
17.引導企業開展品牌創建。新獲得中華老字號、國家金鼎百貨店、國家鉆級酒家、浙江老字號等稱號,并有三家以上連鎖企業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文明規范市場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40萬元、80萬元獎勵,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50%。
18.著力推進鄰里中心建設。對新建投資3000萬元以上或利用閑置房屋投資1000萬元以上,經營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鄰里中心項目,按投資總額給予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貼息,貼息兩年,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建成后投入運行滿一年,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助。
19.增強其他民生保障。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菜籃子”、基地、配送、市場、檢測及流通追溯體系等建設。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培育;支持再生資源回收中轉集散站建設,按投資總額分別由縣、鄉鎮(街道)和經營者(村方)按4:3:3比例負擔。
第十四條支持旅游產業發展
20.推動全域旅游發展。新建或改造旅游項目,城區投資額在1000萬元(其他區域500萬元)以上的予以獎勵。城區投資2000萬元(其他區域1000萬元)以內的按1%獎勵,城區投資2000萬元(其他區域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2%獎勵,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發展鄉村旅游,按照寧海縣涉農資金整合方案給予獎勵。
21.提升旅游產業品質。對獲評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獎勵100萬元、40萬元、15萬元。引進的在國際、國內以及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酒店品牌運營商,運行滿一年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引進的五星級旅行社在我縣登記注冊并運行滿一年,獎勵10萬元。對被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行社的,分別獎勵12萬元、8萬元、5萬元。對獲評省文化主題酒店的,獎勵20萬元。獲評市五花級、四花級、三花級酒店的經濟型酒店,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對在縣內工作并取得高、中級導游資格的專職導游員,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
22.拓展旅游市場客源。對企業在縣內及縣外重點客源市場進行寧海旅游整體形象宣傳的,給予實際支付宣傳費用3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對納入客源信息化軟件“寧海縣游客招徠獎勵系統”的縣內外旅行社、戶外倶樂部等休閑旅游服務企業組織引進客源的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支持會展產業發展
23.推進會展活動舉辦。對引進符合縣會展指導目錄且標準展位數在200個以上的展覽展銷活動,按國際性、國家級、省級、縣級有關部門主辦為標準,分別給予會展承辦企業每個展位8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的獎勵。對企業參加國家級、省級、縣級有關部門在我縣舉辦的展覽展銷活動,分別給予參展企業每個展位4000元、3000元、2000元的獎勵(獎勵可直補展會承辦企業);對企業參加我縣產業類展會并以特裝形式參展的(4個標準展位以上),給予不超過3萬元特裝補助。對經備案的縣級特色節慶活動給予主辦單位3—6萬元的補助。
第六條支持總部經濟發展
24.加快總部經濟集聚區建設。總部企業可在新城市中心區總部經濟集聚區塊申請5—20畝、其他區塊申請不超過30畝土地用于建造總部大樓,實行建造總部大樓開工、竣工、達產獎勵。
鼓勵總部企業購置現有樓宇為總部用房,認定為縣級以上的總部
企業可一次性享受購房總價10%的補助。對總部企業租用現有樓宇為總部用房的,可補助兩年房租,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四章信息經濟發展政策
第十七條鼓勵發展信息經濟
25.鼓勵企業開展“兩化融合”。對軟件投入額(不包括設備硬件和軟件服務咨詢費)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軟件投入額的2W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安排專項資金,用于促進我縣軟件和信息服務產業發展。
26.鼓勵電子商務發展。推進電子商務產業園建設,對改造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電子商務產業園,按投資主體改造費用的4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助。電子商務樓宇(園區)正式掛牌且整體入駐率達到70%以上的,給予運營主體連續三年開辦運營費獎勵,獎勵標準為第一年80萬元,第二、三年各40萬元。
電子商務企業宣傳自身品牌,按當年宣傳支出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對通過B2B、B2C、C2C、020等電子商務形式實現網上交易首次突破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推動海外倉儲建設,對跨境電商企業租用經認定的公共海外倉開展跨境業務的,按照租金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30萬元。鼓勵引導企業利用自營海外倉拓展公共海外倉功能,被認定為公共海外倉,并服務于縣內外貿企業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科技創新政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27.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支持企業建設各類研發平臺,對新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予以最高30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為省、市、縣工程(技術)中心的,分別予以20萬元、10萬元、5—8萬元補助。支持企業研究院建設,對新認定為省、市企業研究院的,分別予以20萬元、10萬元補助。經認定為縣級科技型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以上補助應扣除該項已獲得的政府相關補助。
28.支持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技術交易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實際支付技術轉讓交易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被列入市級產、學、研項目的,市財政補助不足25%的部分,由縣財政補足,每項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設立科技創新券,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利用公共服務平臺、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科研創新;支持初創型小微企業,對認定為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并列入縣智團創業計劃的,每家一次性給予5—8萬元補助;設立縣科技創新獎和科技進步獎,對獲得科技創新特別貢獻獎、科技創新獎人員,一次性給予10萬元和2萬元獎勵,對獲得縣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項目,一次性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支持企業申請專利,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分別給予每件2萬元、1.5萬元獎勵。
29.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做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池基金(科技銀行)規模,年末余額達到1000萬元;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支付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按20%給予補助。
第六章產業集聚區發展政策
第十九條加快推進集聚區建設
30.推進工業集聚區提升改造。鼓勵各園區提質增效、產業集聚和全產業鏈發展。園區可以出臺政策,提升綜合競爭力。
31.推進各類特色街區、商業綜合體建設。建成后投入運行滿一年,且限上企業和限上直營連鎖達10家以上,年度限上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到2億元以上,經認定,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助。支持物流大樓樓宇經濟發展。物流大樓投入運營后,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給予運營主體200萬元獎勵,入駐率達到70%以上的,再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條推動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32.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整合原有公共服務平臺資源,組建新的公共服務平臺,由相關主管部門、園區負責落實。對新注冊且設備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5%—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公共服務平臺自開業之曰起三年內,實行績效考核,完成考核指標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以內的運行補助;公共服務平臺購置高端檢測設備,按實際購置費的15%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行業檢測中心,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補助;企業開放市級以上檢測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且被認定納入公共服務平臺的,設備投資享受10%的補助。
33.支持各類高水平創新載體、眾創空間發展。經認定的縣級眾創空間,給予不超過20萬元開辦資金補助,對認定為市級、省級、國家級的眾創空間,分別增加10萬元、20萬元、30萬元開辦資金補助。經認定的市級、縣級創客服務中心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5萬元補助。眾創空間、創客服務中心每年新發生必要的研發軟件、儀器設備等購置費用,按實際投入的3W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與眾創空間、創客服務中心共同聯辦創業賽事,按活動實際直接支出的20%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
第七章開放型經濟發展和招商投資獎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鼓勵開放型經濟發展
34.支持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加大市場開拓力度。支持政府搭建平臺,組織企業抱團參展。對企業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由市級下達參展任務的境內外展會或列入市、縣重點國際性展會的展位費,市、縣兩級財政給予最高全額補助,每個標準展位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其中縣級重點國際性展會再補助企業0.5—2萬元/展位的簽證費、樣品運輸費、報關報驗費和交通費等綜合展務費用,政府組團參展有統一特裝要求的境內外展會,再給予特裝搭建費全額補助。對參加其他境外展會及經認定的境內涉外展會的展位費由市縣兩級給予不超過5W的補助,每個標準展位補助不超過1.5萬元。
支持企業參加廣交會。對企業自主向縣外企業購買廣交會展位,經認定后,每個標準展位最高給予1萬元補助,全年參展展位補助數最多不超過4個。
35.鼓勵開展國內經濟合作。鼓勵企業參與省、市、縣政府組織的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接軌上海、參與長三角、央企對接、寧波周、省內山海協作等活動,對參加省內山海協作及縣外重大科技合作等活動簽約的每家企業補助1萬元,對參加省外經濟合作活動簽約的每家企業補助2萬元。
36.幫助企業減負避險。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及海外投資保險,對企業投保信用保險的保費給予最高30%補助,每家企業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搭建海外投資保險政府聯保平臺,對投保中國信保海外投資保險所產生的保費,給予一定補助。
拓展政府小微企業統保平臺覆蓋面,安排小微企業統保平臺專項資金,加大對小微企業政府統保保費的扶持力度。
改善企業融資環境,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外貿企業利用退稅托管貸款、“退稅盈”貸款和信保質押貸款等融資工具。對企業通過退稅托管貸款、“退稅盈”貸款和信保質押貸款產生的利息給予最高50%補助,每家企業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
應對國際貿易摩擦而發生的訴訟費用,按實際支付金額給予最高20%補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7.鼓勵企業提升規模質量。加快提升出口產品檔次,推動我縣出口產品向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提升,支持企業開展自主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市級以上自主品牌產品出口比重。鼓勵我縣企業擴大進出口規模,培育和引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38.積極引導企業“走出去”。鼓勵我縣流通型企業走外貿綜合服務之路,支持流通型企業提高我縣地產產品出口率。對在境外創辦生產型企業的給予最高8萬元獎勵;對在境外新設立辦事處、貿易公司的給予每家最高2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或者援外物資經營權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經批準,中方實際境外實業性投資或者承包工程營業額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2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設立的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境外營銷渠道,按其投資額和發生的前期費用(包括廣告費用、場地租費)給予最高2W補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二條強化招商引資力度
39.加大工業招商引資投資項目支持力度。對新引進的工業外資項目投資達到一定額度,且投資強度達到規定要求的重大項目給予獎勵。實到資本金達到300萬美元的,每100萬美元給予人民幣25萬元獎勵;超過300萬美元的,每增加100萬美元其獎勵標準相應遞增人民幣2萬元。對引進實到資本金2000萬美元以上或總投資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內資招商引資項目、或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或經認定對產業發展有特別重要作用的項目,根據績效考核綜合評估情況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經縣工業強縣領導小組審核。對有土建內容的項目,在其開工時兌現30%,全部結頂時兌現30%,竣工驗收后兌現40%(竣工時間不得超過取得用地之日起3年);對技術改造項目待調試運行后一次性兌現。園區內企業由各園區負責兌現。
40.加大現代服務業投資項目獎勵。對于城區內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500萬元)的現代服務業(不包括旅游業)新改(擴)建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補助,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
41.加大招商引資激勵力度。為我縣成功引薦外來投資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個外資項目注冊資金在500萬美元以上且實際到位外資200萬美元以上,內資項目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實際到位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自項目注冊之日起3年內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0.5%給予獎勵;增資項目也按0.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三年內注冊資本金未按合同約定到位的不予獎勵。
對個人或機構成功引進投資特別大、對我縣經濟發展起到龍頭作用,且年銷售收入達100億元以上、年稅收達4億元以上的產業項目,按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0.5%進行獎勵;年銷售收入每增加1GG億元和年稅收每增加4億元的,增加獎勵2GG萬元,獎金根據項目進度分批兌現。
第八章質量提升政策
第二十三條支持質量領先
42.開展縣長質量獎評選活動。縣長質量獎評選活動兩年一次,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每次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家;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浙江省政府質量獎、寧波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按獲得上級獎金額的50%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60萬元。
第二十四條支持標準創新
43.鼓勵企業主持和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主持制定的分別獎勵60萬元、30萬元、15萬元;參與制定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主持修訂和參與修訂的,按照上述同類標準減半獎勵(如同一項標準有多個企業共同參與制修訂的,獎勵資金平均分配)。主持“浙江制造”標準制訂的,獎勵10萬元;承擔省、市塊狀產業標準化重點項目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10萬元、5萬元。
第二十五條支持優秀品牌
44.新評為馳名商標(除司法認定外)、浙江省著名商標或名牌產品、寧波市知名商標或名牌產品的,分別獎勵150萬元、5萬元、2萬元。對新注冊的境外商標每件獎勵1萬元。鼓勵開發本土旅游商品,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的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旅游商品生產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5萬元、3萬元。新獲得“浙江制造”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首次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企業實驗室,獎勵10萬元;首次創建國家出口質量安全示范區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九章要素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條金融支持政策
45.鼓勵企業上市掛牌。對境內上市企業給予最高800萬元補助(含資產重組補助):其中,上市輔導備案后,補助100萬元;IPO申報材料后,補助300萬元;首發股票成功的,獎勵400萬元。
對我縣企業通過縣外買殼等方式實現境內外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我縣的,視貢獻情況給予500萬元補助;企業在境外成功上市,經認定,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補助。
對在新三板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助;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給予30萬元以內的補助。
46.發展金融并支持制造業。銀行對制造業企業貸款占全部貸款比重達到30%以上,作為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重點產業推薦合作的重要參考指標,對評價結果排名較低的銀行,取消其享受相關政策的資格。支持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監管評級為A+和A的小貸公司,按不超過上年度月貸款平均余額的1%進行補助;對監管評級為B的小貸公司,按不超過上年度月貸款平均余額的0.8%進行補助。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當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0.5%的補助,對當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比上年新增部分再給予0.5%的補助。鼓勵拓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業務,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按其實際保費的50%給予補助。
47.推進縣擔保中心機制創新。增加擔保風險資金,完善擔保中心運行考評機制,重點加大對列入培育工程、科創型企業的擔保力度。
第二十七條土地保障政策
48.實施差別地價。根據產業導向目錄,實施差別地價。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在出讓合同無約定,且符合規劃、建設、國土、消防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轉讓。對被兼并重組企業不動產權證資料不全,但符合產業導向目錄、項目建設規劃、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且無權屬糾紛的,準予按有關規定補辦規劃、用地等相關手續,申領不動產權證;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國有劃撥土地可依法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準入條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以資產收購形式并購重組涉及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辦理出讓、轉讓手續。
第二十八條其他要素保障政策
49.鼓勵企業兼并重組,給予企業重組所涉資產增值額2%的補助,最高300萬元。
50.支持培訓及政府購買服務。安排專項資金,鼓勵以服務外包的形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企業管理培訓等二三產相關的各類培訓。鼓勵政府購買服務,用于支持行業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咨詢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建設部門互聯共享的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反映企業基本經營狀況的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完善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強化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采取信用約束措施,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保障政策實施的各項實施細則、績效考核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并報縣產業政策優化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產業辦”)審定后實施。縣產業辦負責對政策實施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促落實。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需經縣產業辦初審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縣財政部門負責產業扶持資金的統一管理調配、監督,合理使用資金,形成相對固定的政策扶持資金預算專項。各專項資金及其組成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安排標準。
第三十二條西店鎮可以自行制定產業轉型升級政策。
第三十三條其他說明
我縣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采用“自由申報、重點推薦、擇優支持”的原則,享受同一類別政策資金支持的企業及項目,參照高級別支持標準執行。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縣級各項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從高兌現;同時符合市、縣級條件的項目,應優先申報市級,縣市差額部分由縣級財政補足;同一企業同一獎勵項目是在原有基礎上升級的,補足差額;除新注冊的企業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項補助獎勵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繳納稅款形成的地方財力部分的60%。本政策中的“以上”“達到”均含本級,投資額不包含拆遷和土地成本。對投資較大或者重大項目已享受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為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項目審核驗收工作將有計劃逐步推向服務外包。
原相關政策中涉及對企業獎勵、補助的政策以本政策為準。對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執行到原政策規定的期限為止。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曰起執行,由寧海縣產業辦負責解釋。根據寧海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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