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法條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可以主動或者依照審查員的意見提出分案申請。
二、分案申請的情形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
原申請不存在單一性缺陷,申請人也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
三、分案申請的提交時間
對于擬授權的申請: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駁回的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被視為撤回的申請:需要辦理恢復權利手續,再提出分案申請。
四、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相同。
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針對分案申請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五、分案申請的申請日
分案申請的申請日和原申請的申請日一致。
六、分案申請的文本要求
分案申請的類型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一致,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否則申請階段會被駁回,無效階段會被無效。
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分案以后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分案前原申請有A、B兩項發明;分案之后,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A,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B,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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