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及2022年非正常專利數量
1.1 2022年通報非正常專利申請:95.5萬件,發明申請161.9萬件(國內發明申請量146.5萬件),實用新型申請量295.1萬件,非正常專利占比約20%。
1.2 2021年通報非正常專利申請:81.5萬件,發明申請158.6萬件(國內發明申請量142.8萬件),實用新型申請量285.2萬件,非正常專利占比約18%。
2、2022-2023年收到的主要非正常認定理由
3、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由來
3.1 2007年10月1日,《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令第45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3.2 2017年4月1日,《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 75號),修改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3.3 2021年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3.4 2021年3月11日,《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11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一)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六)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4、被認定非正常專利申請后的處理
4.1 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通報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4.2 申訴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后,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轉正常)”,并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
5、申訴需準備的證明材料
5.1申請基礎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例如,申請人簡介、發明人履歷、研發投入(研發設備采購、人才引進、平臺搭建、委外開發、研發成果)、榮譽資質、承接的各級科研項目等;
(2)證明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的材料。例如研發過程進行記錄建檔和管理的相關制度、項目立項報告、審批決議、效用成果、結題報告、測試過程記錄(如記錄的表格、筆記、測試的報告、驗證報告、照片對比圖等)、項目的會議紀要(重大技術問題討論紀要、跟進解決技術問題的記錄文件、會議照片等)等。
5.2 申請目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如項目可行性報告、專利導航分析報告、產品研發所需的軟硬件條件、公司經營的相關產品、已經布局的相關專利等。
(原標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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