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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詳解專利維權核心步驟及維權攻略

   日期:2024-06-28 22:44:01     來源:專利     專利領域原創作者:張志剛     瀏覽:9    評論:0
核心提示:一家年研發投入1000萬+的科技型企業,發展至今,研發累計投入近億元。一天,企業老板問分管副總,咱們研發累計投入了近億元,產品是別人的

一家年研發投入1000萬+的科技型企業,發展至今,研發累計投入近億元。一天,企業老板問分管副總,咱們研發累計投入了近億元,產品是別人的,自己留下了什么?這是個很好的問題。以美國標普500指數來說,據統計,1978-2018年間,無形資產占比從1978年的不到20%,上升到2018年的80%以上,而以固定資產為代表的有形資產占比越來越少。

專利資產作為無形資產的核心部分之一,在科創企業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如何發揮好專利資產的價值,訴訟是其中重要的途徑之一。如何用好專利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筆者根據自己的經歷和思考,將專利維權核心步驟整理如下,并配以判例解讀維權攻略:

第一步 專利侵權排查

1、主要工作: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授權后,企業根據競爭態勢及發展需要,搜集初步證據,并根據初步證據完成專利侵權比對。注意,應是將侵權產品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逐一對比。另外還需確認侵權行為是否在訴訟時效內。

2、相關法律法規:a.用權依據:專利法(2020)第11條:b.訴訟時效:民法典(2020)第188條;專利法(2020)第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17條。部分法條展示如下:

專利法(2020)第11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17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第二步 專利穩定性分析

1、主要工作:a.通過證書+年費憑證或登記薄副本核實權利有效性;b.涉及以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維權的,最好提前向國知局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c.必要時,可進一步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核實專利穩定性。

2、相關法律法規:專利法(2020)第47條、專利法(2020)第66條2款;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第56.5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4條。部分法條展示如下:

專利法(2020)第66條2款: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第57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3、訴訟策略參考:運用專利維權時,為增加被告的無效成本和難度,應采用狼群戰術。a.臺達vs光峰一案中,用3件專利起訴;b.巨星建材 vs 湘潭某企業,用5件專利起訴。

第三步 證據固定

1、主要工作:通過證據保全方式固定證據。證據保全的方式有三種,包括公證取證或可信時間戳電子取證、請求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和申請法院調查。

2、相關法律法規:a.公證取證/可信時間戳:民訴法(2021)第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第25條;b.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第37-42條、專利法(2020)69條;c.申請法院調查:民訴法(2021)第67條、民訴解釋(2022)第9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2.20-23條。部分法條展示如下:

民訴法(2021)第67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訴解釋(2022)第94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20條: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第37條: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執法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3、訴訟策略參考:申請公權利調查取證是當事人一項法定權利,專利權人需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需通知當事雙方參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需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a.(2020)湘01知行初4號成都科利特vs懷化市監局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被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被告未通知當事雙方參加證據調查(現場勘驗),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b.(2021)最高法知民終752號陽泉中創陶粒vs陽泉加林科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中創公司當庭申請對加林公司及案外人凱林公司調查取證,核實并收集被訴侵權產品寶珠砂、電熔陶粒產品及其工藝生產方法;因中創公司未在本案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故其此項申請不予支持。

第四步 明確訴訟請求,制定訴訟策略

1、主要工作:本步驟中的訴訟請求包括停止侵權,銷毀產品和專用模具、獲得高的賠償數額或主張懲罰性賠償,以及若侵權涉及電商渠道,主張產品電商平臺下架和電商連帶責任;在訴訟策略上,首要考慮是如何選定合適的被告及管轄法院,高額賠償或懲罰性賠償的證據標準分析和證據要求等也是重點。

2、相關法律法規:a.停止侵權:民法典(2020)1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2020.12.29修正)第26條;b.高額賠償:民法典(2020)第118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31條、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14-16條;專利法第71條、7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第19條、25條、27、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2021)第1-6條;c.電商平臺下架/電商連帶:民法典(2020)第1194、1195、119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20)第1-5條;《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2020)第1-11條;d.被告選擇及管轄法院確定:民訴法(2021)第23、29、36條;民訴法解釋(2022)第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2、3條、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2022)第1、2條。

3、訴訟策略參考: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證據及說理需支撐“故意”和“情節嚴重”,參考案例a;主張平臺連帶責任需從平臺收到專利權人通知存在侵權行為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放任侵權行為范圍擴大舉證,參考案例b;為避免地方保護主義,選擇被告所在地以外的聯接點法院管轄是一種策略,有些聯接點是可以在靈活理解法條基礎上創設的,參考案例c;解釋(二)第27條的舉證妨礙規則對于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當前法律框架下破解損害賠償難題的一大利器。初步證據可以包括侵權人自己對侵權獲利乃至公司整體營利的宣傳資料、網站介紹、公司年報等,參考案例d。

a.(2021)滬73知民初612號MCi荷蘭公司與寧波精成車業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本案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主要考慮因素如下:1.原告在提起前案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曾三次向精成公司發送侵權警告函。2.法院在前案中雖基于訴訟時效,以及證據認定因素未判決精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但明確認定該案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精成公司在此情形下并未停止實施侵權行為。3.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系構成相同侵權,而非等同侵權。精成公司作為專業生產汽車零部件的公司,其制造被訴侵權產品應知曉涉案專利的存在。4.精成公司在前案訴訟及本案訴訟中均存在訴訟不誠信行為。在前案訴訟中,精成公司否認收到侵權警告函,以及否認實施制造侵權產品的行為,且未主動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5.在精成公司收到前案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上述因素足以說明精成公司故意實施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b.(2018)粵民終427號廣州友拓vs杭州阿里巴巴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阿里巴巴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難以知道友拓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阿里巴巴公司對友拓公司在其電商平臺上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但是,在朗科公司通知阿里巴巴公司,明確告知其友拓公司侵害朗科公司專利權,要求其采取屏蔽、刪除侵權產品銷售信息等措施之后,阿里巴巴聲稱朗科公司必須以法院生效判決行使通知權,以及其僅僅需要將朗科公司的通知轉送給友拓公司的行為,構成明知其平臺上可能存在侵權行為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放任侵權行為范圍擴大,程度加重,應當對權利人擴大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c.(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166號成都錦熙光顯vs臺達電子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臺達公司就此提交了初步證據證明光峰公司、錦熙光顯公司分別與被訴制造行為、銷售行為具有關聯性。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確定本案的管轄。根據上述規定,錦熙光顯公司作為原審被告,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構成本案的地域管轄連結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6條規定,在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且已經立案的情況下,錦熙光顯公司主張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d.(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號敦駿科技vs吉祥騰達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專利權人對此項基礎事實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不予考慮。

第五步 訴前保全

1、主要工作:訴前保全包括三種,具體為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行為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根據緊急程度、保全特點和效用選擇申請。

2、相關法律法規:a.訴前財務保全:民訴法(2021)第103-108條;民法典(2020)第1165.11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9條;專利法(2020)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25-29條;b.訴前行為保全:民訴法(2021)103條,專利法(2020)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2-20條;c.訴前證據保全:專利法(2020)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2-20條。

3、訴訟策略參考:保全撤銷適用過錯原則和無過錯的法定原則,專利權人一方在啟動保全時應注意避免,下附a、b案例可參考。訴前行為保全可以為禁止侵權、禁止申請執行某一判決、禁止專利權交易等可能對申請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專利權人一方可根據訴訟情形選擇性申請,參考案例c;對于申請法院訴前證據保全,保全過程可參考案例d。

a.(2020)魯民終994號邁安德集團vs江蘇牧羊控股一案中(保全撤銷賠償適用過錯原則),訴前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問題,裁判觀點認為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為侵權責任過錯責任為原則,第7條規定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現民法典第1165、1166條),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符合加害行為、有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過錯四個要件,而不應簡單地以申請人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認定依據。

b.(2020)最高法知民終521號浙江動一新能源vs寧波朗輝工具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動一公司本應在申請凍結朗輝公司銀行存款前及時向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并向法院提交該報告以證明其專利效力穩定性。但動一公司卻在凍結200萬元銀行存款后才提出前述申請,其申請時點有不妥之處。其次,專利評價報告進一步印證了涉案專利效力缺乏穩定性,但動一公司直至本案二審程序終結后才申請解除,該長期不作為進一步違反了前述審慎原則,其行為具有明顯可責性,動一公司申請凍結朗輝公司200萬銀行存款且未及時申請解除的行為違反了前述審慎原則,應被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項下的“申請錯誤”。關于后期請扣押貨值100萬元的涉案產品是否錯誤,該二次財產保全申請行為發生在涉案專利評價報告作出之日起七個多月之后、第二次涉案專利無效申請四天之后、關聯侵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之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項下“申請錯誤”。首先,涉案專利評價報告對專利效力的穩定性已產生重大的、實質性影響,大大增加了專利可能最終被無效的合理預期。在此情形下,處于專利侵權糾紛訴訟中的專利權人理應就財產保全申請持有足夠審慎與克制,特別是對已經申請過財產保全、又決定追加申請財產保全而言,更應如此。其次,動一公司在朗輝公司提起第二次無效申請四天后就申請二次財產保全,而在此時點,關聯案件訴中并未出現其他需立即增加保全財產的緊急情形,故該二次財產保全申請明顯是訴訟策略上的對抗措施,而非出于可執行財產安全考慮。

c.(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三案中,裁判觀點認為如康文森公司申請臨時執行德國法院一審判決,華為技術公司可能迫于退出德國市場等嚴重后果,不得不與康文森公司達成和解,接受遠高于本三案一審判決確定的許可費率,導致本院的后續審理和裁判確定的許可費率無法得到遵守,失去意義。故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請臨時執行德國法院一審判的行為。

d.(2022)浙民終1110號浙江俊峰vs寧波博孚電器一案中,訴前申請法院證據保全的參考:依俊峰公司申請,法院前往博孚公司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并制作保全筆錄,對現場進行拍照并查封產品一臺,產品包裝盒上標有“BLUEFIN”字樣。現場發現的產品的包裝盒上還貼有產品標識卡,其中一張產品標識卡上顯示訂單號為PF20210606.產品型號為B07Ⅱ,產品顏色為黑,訂單數量1200.實入數40.生產日期7.13.操作人員:1號線;另一張產品標識卡上顯示訂單號為PF20210607.產品型號為B07Ⅱ,產品顏色為黑,訂單數量1200.實入數40.生產日期7.14.保全筆錄中記載:法院工作人員詢問:該批產品的訂單購買方是誰?董西攀(博孚公司總經理)回復:該批產品的訂單需要找一下,目前不清楚,客戶是英國的,該批產品成品的數量大約是400件,剩余的還沒有做;之前我們跟英國的客戶有其他款式產品的生意往來,近期才接到該產品的訂單。法院工作人員詢問:根據我們剛才在車間內的檢查,成品件約530件,成品上貼有標簽,上面顯示訂單數量是1200.是否確認。董西攀回復:確認。

第六步 發起訴訟

1、主要工作:直接選擇法院起訴,為民事訴訟;選擇行政投訴,不服行政機關處理的起訴,為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般需熟悉舉證和質證要求,了解舉證責任倒置和侵權判定的相關規定。為更好地推進專利維權,還需掌握訴中的中止情形、訴中行為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和鑒定的相關規定。還包括需提前做好標的專利進入無效甚至行政訴訟程序的準備。最好能夠制作一份《侵權行為列表》,體現出是哪種侵權行為、體現在證據幾、證據的主要內容、在證據的第幾頁。

2、相關法律法規:b.起訴狀要求:民訴法(2021)第124;民訴解釋(2022)第209、210.2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第1條;b.舉證要求:民訴解釋(2022)第9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2-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3-19條,49-59條;c.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24-25條、專利法(2020)第66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第2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45.47.48條;d.侵權判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第1-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13條、專利法(2020)第6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第5.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20) 第2-4條;e.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5、6、7條;f.訴中行為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第2.4-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8條;g.訴中財產保全:民訴法(2021)第103-10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第8.9條;h.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19-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第24、30-42條;i.質證:民訴法(2021)第171-183條;民訴解釋(2022)第315-340條;j.專利無效/確權行政訴訟:專利法(2020)第45.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20)第3-31條;k.行政投訴:專利法(2020)第65條,69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第7-21條。

3、訴訟策略參考:關于新產品的制造方法舉證責任倒置,需關注兩點,一是對“新產品”的論證,下附a案例裁判觀點認為產品專利具備創造性或產品指標更好不意味著產品本身當然是“新”的;二是對“制造方法”的論證,數據處理方法不是“制造方法”;專利侵權比對最核心和最難的點在于對技術特征的劃分,下附b案例給出了很好的教導,專利權人一方應加以重視;關于訴中行為保全,如終審判決無法在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且情況緊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專利權人應申請訴中行為保全,下附d案例思路可借鑒。

a.(2020)最高法知民終342號華瑞同康生物vs南京諾爾曼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涉案專利產品是一種依照涉案專利方法制造的抗人TK1-IgY組合抗體以及制備的試劑盒,說明書中所聲稱的敏感性、特異性數值是該產品的技術效果,并不因其比現有技術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而當然推知其為“新產品”。加之,其產品專利之所以具備創造性,是因為采用了涉案專利的制備方法,也即產品專利是用方法特征進行限定的。故產品專利具備創造性也不意味著產品本身當然是“新”的。在華瑞同康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專利產品為“新產品”的情況下,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不能適用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并無不當。

b.(2017)最高法民申5061號于四季vs大城縣利德防腐保溫設備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對于技術特征的劃分,應以實現某一相對獨立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作為一項技術特征予以認定,而不能簡單地以產品部件進行劃分。開槽的設置是為了安裝導向架,而設置導向架是為了穩定與之相固定的絲杠升降機,因此,開槽、導向架和絲杠升降機應作為一個獨立技術特征進行比對。經與被訴侵權產品比對,雖然被訴侵權產品沒有開槽及開槽中設置的導向架,而是將絲杠升降機直接固定在校正方杠(夾管方杠)上,但絲杠升降機經過加粗加大處理,其作用基本是涉案專利中導向架及絲杠升降機的作用。

c.(2022)最高法知民終511號艾科電器vs科倚信電器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艾科公司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故依法不予中止訴訟。故提出中止的時間應加以注意,提前提出專利無效宣告。

d.(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盧卡斯汽車vs富可汽車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關于管轄,對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行為保全申請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后,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由于案件已經由本院受理,與本案有關的行為保全申請亦應由本院管轄和處理。關于訴中行為保全,雖然該行為保全申請與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在內容上存在重疊的可能,在功能上具有盡快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狀態、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類似之處,但作為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責令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申請在特定情況下仍具有獨特價值,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保全申請,可以考慮如下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果情況緊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專利權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而第二審人民法院無法在行為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應當對行為保全申請單獨處理,依法及時作出裁定;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此時,由于原審判決已經認定侵權成立,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根據案情對該行為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且不要求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能夠在行為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可以及時作出判決并駁回行為保全申請。本案中,瓦萊奧公司在二審程序中堅持其責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但是瓦萊奧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發生了給其造成損害的緊急情況,且本院已經當庭作出判決,本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責令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保全裁定已無必要。因此,對于瓦萊奧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不予支持。

第七步 勝訴判決執行

1、主要工作:參與法院對侵權產品及專用制造模具的銷毀,賠償款的落實。若發現侵權人有轉移財產行為時申請凍結銀行賬戶等,也可提交查詢法院執行系統財產線索的申請書查詢侵權人財產線索。需注意的是,盡量將專利無效的生效拖延到執行完成之后。

2、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第29、30條;專利法(2020)第47條;民訴法(2021)第240條。法條展示如下:

民訴法(2021)第240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專利法(2020)第47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

第29條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執行;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因繼續執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銷,專利權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直接執行上述反擔保財產。

第30條 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行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3、訴訟策略參考:作為專利權人,應積極應對專利無效。在獲得專利侵權勝訴判決后,及時申請執行。因為若執行已完成,專利最終被無效在后,侵權人也不能主張執行回轉。

(2020)最高法民申5223號金華瑞之祥包裝vs金華黃寶電子一案中,裁判觀點認為,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本案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時間為2020年1月21日,本案判決實際執行的時間為2019年7月。無效決定不具有追溯力,瑞之祥公司的相關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黃寶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小 結

法定賠償上限提高、加入懲罰性賠償,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在實踐中,解決糾紛的方式除了司法途徑外,還可以通過協商、行政途徑,不同方式各有特點,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特征進行選擇。但是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專利侵權分析,穩定性評估和證據固定均是必不可少的環節;若走司法途徑,當中的專業能力更是決定了案件的成敗。因此,建議維權企業找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評估與合作。若你有專利維權上的困惑或需求,歡迎微信或來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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