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權利要求書的作用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必須的文件之一,沒有權利要求書,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無法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
※權利要求書用來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依據之一,也是分案申請的依據之一。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尤為重要。
>>> 2 權利要求書的架構
※權利要求書一般有幾項權利要求,保護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幾項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都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以及幾個寫在在獨立權利要求之后的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 3 權利要求的結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質上是保護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所以權利要求主要就是寫系列技術特征來反映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權利要求全部都是技術特征也未必符合客體要求,例如實用新型專利不保護方法和材料的技術方案。
※獨立權利要求結構:1.主題名稱,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其特征在于,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結構: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主題名稱,其特征在于,附加的技術特征。
※獨立權利要求要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時,多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 4 權利要求中元素的含義——主題名稱
※主題名稱是對權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征所構成的技術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對專利技術方案的簡單命名,其代表的技術方案需要通過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來體現。
※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帶來何種影響。
※主題名稱首先在類型上將權利要求區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其次,主題名稱中可能還包含應用領域、用途、結構、效果、功能等技術內容,如果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產生影響的,則該技術內容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如果用途限定隱含或者導致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組成等,則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定起到限定作用。對于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內容,如果上述內容是對特征部分記載的產品結構、組分等能夠達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則其實際限定作用通過特征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得以實現;如果上述內容不是對特征部分記載的結構、組分等能夠實現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當限定內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區別于現有技術的,該內容實際已構成具體的技術特征。
※對主題名稱的選擇,可以考慮以最小保護單元作為主題名稱,在清楚和得到支持的前提下盡可能的上位、模糊、簡潔,減少對技術方案的限定以擴大保護范圍,然后在材料、零部件、產品、應用、工藝方法、使用方法、軟硬件等方面進行盡可能的拓展,形成若干個保護主題,確保保護的全面性、穩定性和針對性。例如,發明點在某個零件上,如果我們只保護零件,對于競爭對手是產品整機生產商,可能會提出零件是外購的合法來源抗辯和支付的合理對價的不停止侵權抗辯,導致我們無法制止競爭對手。若相應的項目對主題名稱有要求,也應該將主題名稱的限定以全部技術特征的限定為限,盡量不新增限定,除非主題名稱限定的本身就是發明點。
>>> 5 權利要求中元素的含義——必要技術特征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應表述了一個針對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判斷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完整的關鍵,在于查看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記載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獨立權利要求應該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至少一個技術問題,如果因為缺少某一結構、組分、步驟、條件等技術特征或者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而無法解決任一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屬于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情形,即獨立權利要求沒有表述了一個針對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這里的“技術問題”是指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說明書中主觀聲稱的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于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對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認定更為客觀,會隨著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認定的區別技術特征往往也會有所差異。因此,在認定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不能以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為基礎。
※在專利所要解決的各個技術問題彼此相對獨立,解決各個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彼此也相對獨立的情況下,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解決一個或者部分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即可認定獨立權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說明書中明確記載專利技術方案能夠同時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獨立權利要求中應當記載能夠同時解決各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要求獨立權利要求不能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旨在進一步規范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中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之獨立權利要求的對應關系,使得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與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尤其是背景技術、技術問題、有益效果等內容相適應,有助于獨立權利要求表述了一個針對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提高專利撰寫質量。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其創新程度相適應,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多,保護范圍越窄;技術特征越少,保護范圍越寬。如果沒有對保護范圍最大的獨立權利要求進行技術特征的限制,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更大的保護范圍,會想盡辦法減少技術特征,保護范圍過大而與其創新程度不相適應。但專利申請人可以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包含了非必要技術特征,縮小了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這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自由,這并不會對社會公眾利益產生影響,是允許的。
※法22條2款、3款規定的是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要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側重于技術方案應該不為公眾所知,且不容易想到,這類技術才配享保護,才能夠提高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符合專利制度的設立初衷。否則,公知技術或者容易想到的技術獲得保護,那專利必將泛濫,影響了公眾的正常經營秩序,反而約束了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如果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現有技術不具備新創性,但補充相應必要技術特征后滿足新創性,審查員根據具體案情選擇條款,但一般應在審查意見中指出該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新創性的缺陷。
※法26條4款規定的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權利要求書之所以獨立于說明書,是因為說明書為了公開充分披露了的大量信息,反而無法讓公眾確定保護范圍是什么。所以基于說明書,要提煉出權利要求來向公眾表明要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要以說明書為依據”是因為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基礎上提煉的,必然要得到說明書支持,否則權利要求將與說明書脫節,權利要求所要的保護范圍將與說明書所公開的技術信息的貢獻不匹配。“以說明書為依據”不僅適用于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例如功能性技術特征)的范圍過寬,技術特征本身不能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形,也適用于獨立或者從屬權利要求缺少技術特征,使得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權利要求整體上不能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形。因此,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一般也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功能性技術特征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限定,可以很好避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不宜再以獨立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實現功能的具體結構或者方式為由,認定其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如果認為該功能性技術特征概括不適當,應按照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進行審查。如果是技術特征概括的不合理,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范圍中存在不能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且不能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的部分,則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支持。
※法26條4款規定的權利要求書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和權利要求確定保護范圍的作用有關,如果不清楚,專利保護的范圍將無法確定,不利于專利權人維權也使社會公眾不清楚實施何種程度才算侵權或不侵權。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于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①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還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③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這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也有可能存在和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法條相競合的情況。
※“新創性”“支持、清楚”針對所有的權利要求,“缺必特”僅針對獨立權利要求,不能直接適用于從屬權利要求,只要把保護范圍最大的獨立權利要求進行規范,基本可以達到立法目的。但是,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該獨立權利要求應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直接從屬于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將成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其同樣應當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它們之間各有側重,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缺必特”從某種角度來說,比“新創性”“支持、清楚”缺陷能夠更明確指出修改的方向,從而提高審查效率。
>>> 6 權利要求中元素的含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征
※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劃分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中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共有點和區別點,以便于審查員對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審查和社會公眾理解專利對現有技術做出的創造貢獻。
※這種劃分依賴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或者雖然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并且公開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一般考慮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
※專利申請人采用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一般與審查員檢索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審查員在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根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區別特征,根據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例如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所以,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征未必會有創造性貢獻。
>>> 7 權利要求中元素的含義——附加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例如通常是與發明目的有關的更為具體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例如新增部件等。從屬權利要求以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所引用的權利要求具備新創性,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公知常識也不影響自身的新創性。
※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不采用附加技術特征來表述,而呈現出完整的技術方案,那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無法更清楚、簡要,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也無法一目了然,從而增加專利審批、保護、閱讀的難度。所以有必要規定從屬權利要求除了引用部分外,在限定部分只需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大大減少字數,權要更清楚、簡要。
※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提高專利的穩定性,形成專利保護梯度。在不確定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必要技術特征時,可以將其作為附加技術特征,既得到了保護,在獨權缺必特時也能夠及時彌補上來。在獨立權利要求缺乏新創性時,附加技術特征也可以合并上來,縮小保護范圍,確保新創性。在前的權利要求無法獲得說明書支持時,附加技術特征有時也可以使其得到支持以及對其進行解釋。特別是無效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此時,附加技術特征更為重要,成為修改的依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附加技術特征提高了專利授權的概率,并增加了專利無效的難度,在侵權訴訟中,附加技術特征更易識別、保護范圍更明確,提高勝訴率。附加技術特征還避免了競爭對手在專利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和在先專利形成交叉制約。附加技術特征所在的從屬權利要求應該形成合理的保護梯度,有利于某個權利要求不穩定時及時退讓,又不退讓太多而過多影響保護范圍。
>>> 8 權利要求中元素的含義——特定技術特征
※特定技術特征是專門為評定專利申請單一性而提出的一個概念,應當把它理解為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也就是使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特征,并且應當從每一項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整體上考慮后加以確定。
※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單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1)經濟上的原因:為了防止申請人只支付一件專利的費用而獲得幾項不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2)技術上的原因:為了便于專利申請的分類、檢索和審查。缺乏單一性不影響專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單一性不應當作為專利無效的理由。
※一般情況下,審查員只需要考慮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的單一性,從屬權利要求與其所從屬的獨立權利要求之間不存在缺乏單一性的問題。但是,在遇有形式上為從屬權利要求而實質上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情況時,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單一性規定。如果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由于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則需要考慮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是否符合單一性的規定。某些申請的單一性可以在檢索現有技術之前確定,而某些申請的單一性則只有在考慮了現有技術之后才能確定。
>>> 9 權利要求中元素的含義——定義區分
※“主題名稱”是對專利技術方案的簡單命名,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帶來何種影響。
※“新創性”是為了保證技術方案不是公知的,也不是顯而易見的,鼓勵創新技術的發展。
※“權利要求書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是為了更好界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為了權利要求所要的保護范圍與說明書所公開的技術信息的貢獻相匹配。
※“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是為了進一步規范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中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之獨立權利要求的對應關系,使獨立權利要求表述完整的技術方案,提高專利撰寫質量。
※“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征”劃分,在于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中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共有點和區別點,以便于審查員對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審查和社會公眾理解專利對現有技術做出的創造貢獻。
※“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或增加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一目了然,用于提高專利的穩定性,形成專利保護梯度。
※“特定技術特征”使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特征,是專門為評定專利申請單一性而提出的一個概念,防止申請人只支付一件專利的費用而獲得幾項不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以及便于專利申請的分類、檢索和審查。
>>> 10 技術特征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不宜把實現不同技術功能的多個技術單元劃定為一個技術特征。在產品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產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方法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方法步驟或者步驟之間的關系。技術特征可以是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產品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可以用結構特征、物理或化學參數、方法特征表征,方法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可以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者流程等來描述。技術特征還可以部件的尺寸、溫度、壓力以及組合物的組分含量等以數值或者連續變化的數值范圍來表征。化學領域中,涉及工藝的方法技術特征包括工藝步驟(也可以是反應步驟)和工藝條件,例如溫度、壓力、時間、各工藝步驟中所需的催化劑或者其他助劑等;涉及物質的方法技術特征包括該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產品的化學成分、化學結構式、理化特性參數等;涉及設備的方法技術特征包括該方法所專用的設備類型及其與方法發明相關的特性或者功能等。
※技術特征的劃分應該結合發明的整體技術方案,考慮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一定技術功能并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如果劃分技術特征時未恰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是否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一定技術功能并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導致技術特征劃分過細, 使專利保護范圍的過小,如果未恰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是否系相對獨立地實現一定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 導致技術特征劃分過寬,使專利保護范圍的過大。因此,恰當劃分技術特征是進行侵權比對的基礎。
>>> 11 功能性特征
※由于在某些技術方案中,實現某一功能、達到某效果的技術手段無法窮盡或者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創新主體為了獲得更大的保護范圍以及避免缺必特缺陷,不將具體手段寫入權利要求,而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為功能性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已經成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術語(例如教科書、工具書等公知常識性證據),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征;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但同時也用相應的結構、組分、材料、步驟、條件等特征進行描述的技術特征。
※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專利審查中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對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權利要求,應當審查該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1)如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種或幾種方式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蓋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2)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并不清楚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替代方式,則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
(3)另外,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許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未公開能夠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體實施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雖然功能性技術特征的使用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但并不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有點類似必要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 12 使用環境特征
※所謂使用環境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條件的技術特征。
※按照技術特征所限定的具體對象的不同,技術特征可分為直接限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的技術特征以及通過限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之外的技術內容來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前者一般表現為直接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結構、組分、材料等,后者則表現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條件、適用對象等,進而限定專利技術方案,因而被稱為“使用環境特征”。
※常見的使用環境特征多表現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安裝、連接、使用等條件和環境。但鑒于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復雜性,使用環境特征并不僅僅限于那些與被保護技術方案安裝位置或連接結構直接有關的結構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能夠適用于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但是,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例如該使用環境特征是為了使權利要求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及創造性而被寫入到權利要求中),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13 等同的技術特征
※在專利侵權過中,完全抄襲技術方案的方式越來越少,專利等同侵權越來越成為專利侵權中常見的表現形式。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突破了撰寫的瑕疵和語言的局限性,平衡著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對涉案專利的等同侵權的關鍵在于等同特征的認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可見,等同特征的認定標準為“三基本一無需”,四個要素均需滿足,方可認定等同特征。
※關于“基本相同的手段”。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采用的是“技術內容上并無實質性差異”來認定。手段是技術特征本身的技術內容,手段之間的區別往往體現在結構、組分、材料、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是客觀標準。“無實質性差異”這一表述說明二者已經存在區別,如果區別屬于未曾有過的先例,那必然屬于具有實質性差異,不構成等同。如果兩個手段屬于本領域中可直接置換的慣用手段,可以認為并無實質性差異。有時候對手段之間的區別是否屬于“無實質性差異”,難免會受到功能、效果、“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等要素的影響。但我們應該優先對手段進行判斷,手段是等同判斷的核心,然后依次判斷功能和效果,最后再進行“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判斷。
※關于“基本相同的功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采用的是“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來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相比還有其他作用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實現同樣的功能,可以是不同的手段,例如實現物體運動,可以采用滑軌帶動,也可以采用噴氣前行。采用同樣的手段,也可以實現不同的功能,例如采用油體,可以實現潤滑的功能,也可以實現散熱的功能。具體還是要看相互區別的技術特征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如何。
※關于“基本相同的效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采用的是“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基本相當”來認定。技術特征的效果是由技術特征的手段直接帶來的或者必然產生的。例如產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節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環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等。手段、功能、效果看似獨立,實則緊密聯系。功能和效果均是技術特征的外部特性。技術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決于該技術特征的手段。
※關于“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這是認定等同特征的主觀標準,而且是站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以及以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時間標準。對手段、功能、效果判斷之后才對是否需要創造性勞動進行判斷,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斷起主要作用。針對這一主觀標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采用的是“相互替換是容易想到的”來認定。可以參考兩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同一或相近的技術類別”、“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是否存在簡單的直接替換關系”等作為考慮因素。針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又規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一種假設的“人”,他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知曉申請日之前該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并且具有運用該申請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這與《審查指南》中規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概念基本一致。《審查指南》是為了統一審查標準,盡量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設定“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這一概念。司法解釋中,設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這一概念,避免用文化程度、職稱、級別等具體標準來參照套用某個具體的人,有助于統一司法標準,降低司法審查對技術的嚴苛要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時間標準是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而非以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為時間標準點,因為創新主體申請之初很難預料到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專利侵權情形,將所有的專利實施形態予以窮盡,以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時間標準,可以防止通過替換手段竊取專利發明實質的行為,真正發揮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對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判定中,將功能性特征限定為說明書及附圖中所對應的為實現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結構、步驟特征,與上述的結構、步驟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結構、步驟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至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應當認定該相應結構、步驟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等同。
※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原則的適用進行限制,將未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方案排除在等同之外。現有技術抗辯作為專利侵權抗辯理由之一,通過審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和現有技術的關系來否定專利權的行使,構成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相當于對社會公眾的捐獻,因而將捐獻的內容適用等同原則重新納入保護,是違背了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有損社會公眾的利益。
>>> 14 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
※在審查中,不應當簡單割裂技術特征與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等,而應將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內容作為一個整體,對其中涉及的技術手段、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獲得的技術效果進行分析。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對一項包含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的權利要求是否屬于技術方案進行審查時,需要整體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特征。如果該項權利要求記載了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了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該權利要求限定的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述的技術方案。
※對既包含技術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應將與技術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與所述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與技術特征緊密結合、共同構成了解決某一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并且能夠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
※如果權利要求中的算法應用于具體的技術領域,可以解決具體技術問題,那么可以認為該算法特征與技術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該算法特征成為所采取的技術手段的組成部分,在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應當考慮所述的算法特征對技術方案作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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